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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馮汝義律師

    既然法官懂法,為什麼還需要原、被告雙方辯護呢?

    律師與法官的職責各不相同。律師在訴訟中是透過維護“自己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來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法官則是透過主持庭審並透過裁判來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一、律師的首要職責是維護“自己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法》第2條第2款規定,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因此,維護“自己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律師的首要職責,這是法律的授權,也是律師的職業道德所在。

    根據《律師法》第31條的規定,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據上述法律規定,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是法律賦予律師的權利和義務。如果律師不能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就是一種失職行為。

    二、法官的職責是依據事實和法律居中裁判

    司法是公民權利的最後一道保障線。人們之所以委託法院裁決糾紛並信任其決斷,就是因為其公正與不偏不倚。司法公正要求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保持中立。《法官法》第2條規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法官行為規範》第2條規定,公正司法。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平等對待各方當事人,確保實體公正、程式公正和形象公正,努力實現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不得濫用職權、枉法裁判。

    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人員,執掌的裁判權是國家公器,不能公權私用。法官的職責是依據事實和法律居中裁判。

    法官作為居中裁判者,必須與訴訟雙方當事人保持同等的距離,否則就違反了《法官行為規範》要受到相應的責任追究,這是不容置疑的。

    三、原被告雙方進行辯論是為了讓法官“兼聽則明”

    法官審理案件的主要工作,就是要查清案件事實。訴訟的過程就是查清案件事實和正確適用法律的過程。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保持中立。作為中立裁判者要求法官不能偏聽偏信,要平等對待雙方當事人。法官要與雙方當事人保持同等距離。法官與雙方當事人之間,應組成一個穩固的等腰三角形。如果這個三角形,有一條邊出現了短少,那就不是等腰三角形;如果少了一條邊就不是三角形了。

    古人云:“兼聽則明,偏信則闇”。說的就是多方面聽取意見才能辯明是非得失;只聽一方面的意見,就信以為真,往往要作出錯誤的判斷。如果法官只一方的聲音,而不聽另一方的聲音,也就不能兼聽則明,其作出的判決就可能失真。同時,數學常識告訴我們,如果法庭上的等腰三角形少了一邊,就不成其為三角形了,這樣的圖形是不穩固的。

    總之,法官聽取原被告雙方的辯論意見是為了“兼聽則明”!

  • 2 # Tony看世界

    不太明白你想問的是什麼。你的意思是雙方陳述完事實經過就有法官判決了是嗎?不需要法庭辯護程式也沒必要請律師?

  • 3 # 龍一歐

    現在的司法制度,起源於英國大憲章運動的司法改革,在大憲章運動前,英國與法國打了幾百年仗,最高峰時英國佔領了法國三分之二的領土,到大憲章運動時,英國已經被法國趕出了歐洲大陸,並有被法國滅國的危機,在這種背境下,英國內部產生了一股要改革強國的勢力,這股勢力的領頭人是英國的一位大公爵,他推動的改革就是大憲章運動,大憲章運動提出的主要改革內容是,英皇保留國家最高地位的象徵,但需要把管理國家的權力交出來,英皇不再直接管理國家,國內成立上議院和下議院,由上議院和下議院共同推舉政府組閣來管理國家,對於司法改革部分,由原來有罪定論改為無罪定論,有罪定論是,法院認為誰有罪,如果不能說服法院認可自己無罪,那就按有罪判決,司法改革變為無罪定論後,法院需要拿出證據證明誰有罪之後,才能判決誰有罪,另外,法院增加了罪犯可以在法庭為自己辯護的內容,由於很多案件的原告和被告都不懂法,就專門設定為原告和被告辯護的律師,被告有沒有罪由陪審團的判定,判多少年由法官來判決,這個司法制度一直到今天還在使用。法官懂法是一回事,如果法官有私心,就不能保證法官判決公正,由陪審團來定罪的制度,是限制法官權力過大的重要措施,允許原告和被告雙方請律師為自己辯護,就是讓案件判決前更清楚,案件辯清楚後,才能做到儘可能判決公正。

  • 4 # 不糊塗時塗糊不

    律師參與刑事辯護及代理民事糾紛,其本質是監督司法活動。

    一個國家的司法系統再怎麼獨立,都是同屬於社會頂層,就是說司法機構或多或少地會更加註重維護社會上層的各種利益,或者說司法機構實質上並不是很理解社會底層的利益所在,律師的社會存在就是‘’沒有多少文化和權勢的‘’社會底層的代言人。所以西方國家的律師都是自由職業者,中國的律師事務所也從國有官辦改為了私有民營。

    律師參與司法活動的本質是透過各種行為方式促成司法活動公開透明、監督司法活動公平公正。

    精通法律的公訴人指控被告人犯罪,精通法律的律師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進行辯護,透過這樣的指控和辯護就可以將案件事實審查清楚,精通法律的法官就可以依法作出恰當的、合適的判決。如果律師覺得一審判決不公提起上訴,此時律師的工作對手就是一審判決書,透過二審程式將案件事實查清認準,再由二審對案件作出公正判決。

    由精通法律的不同律師代理各自的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活動,透過雙方律師的代理活動在庭審中將案件爭議事實查清楚弄明白,法官再依法作出判決。就像前述刑案活動一樣,透過雙方爭辨或在二審的爭辯而最終讓法院作出公正判決。

    律師參與司法活動就是這樣促成司法活動公開透明、監督司法活動公平公正。所以說,律師的社會存在就是社會底層的代言人。律師參與司法活動就是監督司法公平公正。這就是為什麼需要律師參與司法活動的緣由(本質)所在。

  • 5 # 明明的陽光562

    原告提供依據,被告否認後,原告沒有答理,法官不查清事實與法律依據,採納被告的非法定理由作為判決依據,合法嗎?

  • 6 # Tony看世界

    不太明白你想問的是什麼。你的意思是雙方陳述完事實經過就有法官判決了是嗎?不需要法庭辯護程式也沒必要請律師?

  • 7 # 龍一歐

    現在的司法制度,起源於英國大憲章運動的司法改革,在大憲章運動前,英國與法國打了幾百年仗,最高峰時英國佔領了法國三分之二的領土,到大憲章運動時,英國已經被法國趕出了歐洲大陸,並有被法國滅國的危機,在這種背境下,英國內部產生了一股要改革強國的勢力,這股勢力的領頭人是英國的一位大公爵,他推動的改革就是大憲章運動,大憲章運動提出的主要改革內容是,英皇保留國家最高地位的象徵,但需要把管理國家的權力交出來,英皇不再直接管理國家,國內成立上議院和下議院,由上議院和下議院共同推舉政府組閣來管理國家,對於司法改革部分,由原來有罪定論改為無罪定論,有罪定論是,法院認為誰有罪,如果不能說服法院認可自己無罪,那就按有罪判決,司法改革變為無罪定論後,法院需要拿出證據證明誰有罪之後,才能判決誰有罪,另外,法院增加了罪犯可以在法庭為自己辯護的內容,由於很多案件的原告和被告都不懂法,就專門設定為原告和被告辯護的律師,被告有沒有罪由陪審團的判定,判多少年由法官來判決,這個司法制度一直到今天還在使用。法官懂法是一回事,如果法官有私心,就不能保證法官判決公正,由陪審團來定罪的制度,是限制法官權力過大的重要措施,允許原告和被告雙方請律師為自己辯護,就是讓案件判決前更清楚,案件辯清楚後,才能做到儘可能判決公正。

  • 8 # 不糊塗時塗糊不

    律師參與刑事辯護及代理民事糾紛,其本質是監督司法活動。

    一個國家的司法系統再怎麼獨立,都是同屬於社會頂層,就是說司法機構或多或少地會更加註重維護社會上層的各種利益,或者說司法機構實質上並不是很理解社會底層的利益所在,律師的社會存在就是‘’沒有多少文化和權勢的‘’社會底層的代言人。所以西方國家的律師都是自由職業者,中國的律師事務所也從國有官辦改為了私有民營。

    律師參與司法活動的本質是透過各種行為方式促成司法活動公開透明、監督司法活動公平公正。

    精通法律的公訴人指控被告人犯罪,精通法律的律師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進行辯護,透過這樣的指控和辯護就可以將案件事實審查清楚,精通法律的法官就可以依法作出恰當的、合適的判決。如果律師覺得一審判決不公提起上訴,此時律師的工作對手就是一審判決書,透過二審程式將案件事實查清認準,再由二審對案件作出公正判決。

    由精通法律的不同律師代理各自的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活動,透過雙方律師的代理活動在庭審中將案件爭議事實查清楚弄明白,法官再依法作出判決。就像前述刑案活動一樣,透過雙方爭辨或在二審的爭辯而最終讓法院作出公正判決。

    律師參與司法活動就是這樣促成司法活動公開透明、監督司法活動公平公正。所以說,律師的社會存在就是社會底層的代言人。律師參與司法活動就是監督司法公平公正。這就是為什麼需要律師參與司法活動的緣由(本質)所在。

  • 9 # 明明的陽光562

    原告提供依據,被告否認後,原告沒有答理,法官不查清事實與法律依據,採納被告的非法定理由作為判決依據,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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