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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創客IP老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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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羅玉鳯女士找李居明先
這個問題,心知肚明吧,不是太好的含意吧!捐可以把物和人捐出去,納可以接納並非本意,物品可以,人做朋友可以,做夫妻萬萬決對不可以!只能是,,,,,,不可言說,悲哀結局!切莫執行,悲慘了,,,,既是結婚法律也會強判離婚,得不尚失!現代社會還真是奇人怪事了阿彌陀佛!
這個問題,心知肚明吧,不是太好的含意吧!捐可以把物和人捐出去,納可以接納並非本意,物品可以,人做朋友可以,做夫妻萬萬決對不可以!只能是,,,,,,不可言說,悲哀結局!切莫執行,悲慘了,,,,既是結婚法律也會強判離婚,得不尚失!現代社會還真是奇人怪事了阿彌陀佛!
捐納是清代的賣官制度。賣官制度起始於秦漢,秦始皇時因蝗災缺糧,規定納粟千石可拜爵一級;漢文帝採納晁錯建議,又准予人粟授官或拜爵,當時稱為“納粟”。中國的賣官制度自此開始,以後歷代都不同程度地有此舉措。但清代之前的朝廷賣官,除東漢中後期比較嚴重外,一般都是因籌餉、賑災、備邊或興辦工程等事的權宜之計,並不嚴重。到清代時,賣官情況達到了歷代最嚴重的程度、不僅賣官的範圍大大擴大,而且開始制度化,稱為捐納。清代的捐納開始於康熙朝,當時因對三藩用兵,財政吃緊,為籌集軍餉朝廷頒佈了捐納制度,三年時間賣出了五百個知縣職位。其後各個清朝皇帝都有此舉措,到清中晚期達到極盛。清代捐納分為兩類,一類是因救荒、河工、軍需等事開捐,事畢即停;一為常行事例,平民可捐貢生、監生,官員可捐錢升職等。其中,常行事例始於乾隆,這是賣官制度首次制度化。清初捐納規模並不大,到嘉慶以後,捐納現象開始氾濫,不僅文職,武職也可以捐納。尤其晚清,由於對內鎮壓太平天國和對外的幾場戰爭導致軍費開支激增,加上失敗後還要對列強賠款,捐納收入成了朝廷財政的重要來源,基本佔政府年財政收入的10%以上,甚至曾達到過48%。捐納制度一方面使大量貪財無能之人步入官僚階層,導致吏治腐敗;另一方面又因破壞了社會公平,導致天下士子無心讀書,國家更無人才,最終加速了清王朝的覆滅。不過古代買官者也有為實現抱負的,比如漢代著名廉吏張釋之,就是透過買官入仕,最後官至廷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