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GB 50200-1995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規範》,公交車站應符合以下標準:公共交通站距標準:
2.公共交通車站服務面積,以300m半徑計算,不得小於城市用地面積的50%;以500m半徑計算,不得小於90%。
3.無軌電車終點站與快速軌道交通折返站的折返能力,應同線路的透過能力相匹配;兩條及兩條線路以上無軌電車共用一對架空觸線的路段,應使其發車頻率與車站透過能力、交叉口架空觸線的透過能力相協調。
4 公共交通車站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5.快速軌道交通車站和輪渡站應設腳踏車存車換乘停車場(庫)。
6.快速路和主幹路及郊區的雙車道公路,公共交通停靠站不應占用車行道。停靠站應採用港灣式佈置,市區的港灣式停靠站長度。應至少有兩個停車位。
7.公共汽車和電車的首末站應設定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用地上,每處用地面積可按1000 ~1400m2計算。有腳踏車存車換乘的,應另外附加面積。
8.城市出租汽車採用營業站定點服務時,營業站的服務半徑不宜大於1km,其用地面積為250~500m2。
9 城市出租汽車採用路拋制服務時,在商業繁華地區、對外交通樞紐和人流活動頻繁的集散地附近,應在道路上設出租汽車停車道。
根據《GB 50200-1995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規範》,公交車站應符合以下標準:公共交通站距標準:
2.公共交通車站服務面積,以300m半徑計算,不得小於城市用地面積的50%;以500m半徑計算,不得小於90%。
3.無軌電車終點站與快速軌道交通折返站的折返能力,應同線路的透過能力相匹配;兩條及兩條線路以上無軌電車共用一對架空觸線的路段,應使其發車頻率與車站透過能力、交叉口架空觸線的透過能力相協調。
4 公共交通車站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在路段上,同向換乘距離不應大於50m,異向換乘距離不應大於100m;對置設站,應在車輛前進方向迎面錯開30m;在道路平面交叉口和立體交叉口上設定的車站,換乘距離不宜大於150m,並不得大於200m; 長途客運汽車站、火車站、客運碼頭主要出入口50m範圍內應設公共交通車站; 公共交通車站應與快速軌道交通車站換乘。5.快速軌道交通車站和輪渡站應設腳踏車存車換乘停車場(庫)。
6.快速路和主幹路及郊區的雙車道公路,公共交通停靠站不應占用車行道。停靠站應採用港灣式佈置,市區的港灣式停靠站長度。應至少有兩個停車位。
7.公共汽車和電車的首末站應設定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用地上,每處用地面積可按1000 ~1400m2計算。有腳踏車存車換乘的,應另外附加面積。
8.城市出租汽車採用營業站定點服務時,營業站的服務半徑不宜大於1km,其用地面積為250~500m2。
9 城市出租汽車採用路拋制服務時,在商業繁華地區、對外交通樞紐和人流活動頻繁的集散地附近,應在道路上設出租汽車停車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