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先來舉個例子。
吳某是某服裝公司職工。某天下班後,在回家的途中繞路去買菜被一輛貨車撞到,導致她左小腿部分被截肢。
吳某向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勞動部門認定吳某為工傷。對此,服裝公司不認同,將勞動部門告到法院,要求法院撤銷工傷認定。公司認為吳某下班後沒有直接回家,而是繞路去買菜時被撞倒的,這種情形並不是工作的延續,已經不屬於以上下班途中。
法院經審理認為,上下班途中買菜、接小孩是家庭生活的必需事項,且這些行為掃導致的路徑變化並不必然導致交通事故風險的增加。因此,吳某的情形應認定工傷。經過協調,服裝公司與吳某就工傷待遇賠償達成協議,服裝公司撤訴。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七條法條連結
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工傷: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殘或者自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法條連結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工傷:
......
(六)在上下班途中,收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案例分析:對工傷認定的法條變化
●“工作場所發生的傷害”→“上下班途中受到傷害”
●“單位到居住地的固定路線”→“職工在合理的時間和合理路線上從單位到居住地的途中”
●在工傷認定過程中,一般情況下,單位對勞動者“上下班途中”繞道理由的合理性承擔舉證責任。
因此,我們得出本期的答案為能夠“認定工傷”!
應對措施
用人單位一定要熟知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比如“上下班途中”如何界定。
如果員工發生事故傷害,一定要在第一時間拿到事發證據,並確定時間路線是否合理。
用人單位一定要知道法定排除工傷的情形有哪些?如: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殘自殺等。
用人單位一定要與員工和社保、勞動諮詢部門等加強溝通,及時瞭解員工情況和最新的法規規定,以減輕經濟負擔。
我先來舉個例子。
吳某是某服裝公司職工。某天下班後,在回家的途中繞路去買菜被一輛貨車撞到,導致她左小腿部分被截肢。
吳某向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勞動部門認定吳某為工傷。對此,服裝公司不認同,將勞動部門告到法院,要求法院撤銷工傷認定。公司認為吳某下班後沒有直接回家,而是繞路去買菜時被撞倒的,這種情形並不是工作的延續,已經不屬於以上下班途中。
法院經審理認為,上下班途中買菜、接小孩是家庭生活的必需事項,且這些行為掃導致的路徑變化並不必然導致交通事故風險的增加。因此,吳某的情形應認定工傷。經過協調,服裝公司與吳某就工傷待遇賠償達成協議,服裝公司撤訴。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七條法條連結
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工傷: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殘或者自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法條連結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工傷:
......
(六)在上下班途中,收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案例分析:對工傷認定的法條變化
●“工作場所發生的傷害”→“上下班途中受到傷害”
●“單位到居住地的固定路線”→“職工在合理的時間和合理路線上從單位到居住地的途中”
●在工傷認定過程中,一般情況下,單位對勞動者“上下班途中”繞道理由的合理性承擔舉證責任。
因此,我們得出本期的答案為能夠“認定工傷”!
應對措施
用人單位一定要熟知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比如“上下班途中”如何界定。
如果員工發生事故傷害,一定要在第一時間拿到事發證據,並確定時間路線是否合理。
用人單位一定要知道法定排除工傷的情形有哪些?如: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殘自殺等。
用人單位一定要與員工和社保、勞動諮詢部門等加強溝通,及時瞭解員工情況和最新的法規規定,以減輕經濟負擔。
用人單位一定要熟知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比如“上下班途中”如何界定。
如果員工發生事故傷害,一定要在第一時間拿到事發證據,並確定時間路線是否合理。
用人單位一定要知道法定排除工傷的情形有哪些?如: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殘自殺等。
用人單位一定要與員工和社保、勞動諮詢部門等加強溝通,及時瞭解員工情況和最新的法規規定,以減輕經濟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