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鄭泳彬律師

    分兩個方面回答:一、平臺是不是會單獨構成犯罪;二、平臺是不是共同犯罪。

    首先,P2P網路借貸平臺明知他人犯罪而提供中立幫助行為的,獨立涉嫌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

    例如,當P2P平臺經過業務稽核後,可以明顯發現融資端也就是借款人有問題的,借款人超額融資(個人超過100萬,單位超過500萬的);或者發現借款人融資專案不真實不合法,仍為其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服務的,則可能會涉嫌觸犯《刑法》第287條之二的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

    其次,P2P網路借貸平臺提供中立幫助行為,事後被查明與借款人共謀的,則可能轉為非法集資類或詐騙類犯罪

    例如,P2P平臺經過業務稽核後,可以明顯發現融資端有問題,與融資端借款人的共同商量,要求收取額外的不包括在正常業務內的服務費,或者要求有問題借款人融資後給相應比例分成的,然後才同意釋出虛假專案或者超額融資的。那麼平臺這時,就相當於資訊中介偏離,在變相與借款人合謀自融或設資金池,其與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資行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集資詐騙罪的共同犯罪。

    當然,平臺是否能認定為與借款人一樣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如果能則平臺與借款人共同涉嫌集資詐騙罪、詐騙罪或合同詐騙罪;如果平臺無法認定與借款人一樣有非法佔有目的的,則借款人可能構成集資詐騙罪,平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請問一個不以盈利為目的的企業還有存在價值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