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中的“一般應當”如何理解?
在中國《刑法》條文中,我們經常可以看到“應當”這樣的文字表述,它是相對於“可以”來說的,因此要正確理解“應當”的含義,就需要把法律條文中的“可以”結合起來一起理解,下面我以《刑法》條文為例,來談談對這兩個概念的理解。
一、法律條文中的“可以”,具有選擇性。
“可以”是一個表示選擇的概念,理解時一般把它解讀為“既能夠這樣,也能夠那樣”,從法律規範的角度說,帶有“可以”的法律條文是授權性規範。這種規範的特點是法律賦予司法機關在處理案件時,需要結合案件實際來選擇如何適用法律條文。
如《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 “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該條的理解就是: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既可以選擇從輕處罰,也可以選擇不從輕處罰;既可以選擇減輕處罰,也可以選擇不減輕處罰。這就解釋了為什麼有些故意殺人的罪犯主動投案自首了,還仍然被判處死刑的原因,因為法律賦予了司法機關在量刑時的選擇權,即法院具有自由裁量權。
二、法律條文中的“應當”,不允許選擇。
“應當”的含義與“可以"正好相反,需要理解為必須、一定的意思。它表示立法者在制定法條時已經將所有的情況都考慮進去了,沒有例外和特殊,司法機關沒有迴旋和選擇的餘地,需要無條件執行,不得適用自由裁量權。
比如,《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那麼法院在對這類罪犯量刑時,就需要對罪犯在法定刑以內從輕處罰,或者在法定刑以下減輕處罰。
所謂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定刑以內的從輕量刑。比如法定刑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則法院就不能判處罪犯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所謂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定刑的最低刑以外處罰。比如法定刑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則法院就必須在最低刑三年以下量刑,即對罪犯判處最高不超過兩年零十一個月的有期徒刑。
法律條文中的“一般應當”如何理解?
在中國《刑法》條文中,我們經常可以看到“應當”這樣的文字表述,它是相對於“可以”來說的,因此要正確理解“應當”的含義,就需要把法律條文中的“可以”結合起來一起理解,下面我以《刑法》條文為例,來談談對這兩個概念的理解。
一、法律條文中的“可以”,具有選擇性。
“可以”是一個表示選擇的概念,理解時一般把它解讀為“既能夠這樣,也能夠那樣”,從法律規範的角度說,帶有“可以”的法律條文是授權性規範。這種規範的特點是法律賦予司法機關在處理案件時,需要結合案件實際來選擇如何適用法律條文。
如《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 “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該條的理解就是: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既可以選擇從輕處罰,也可以選擇不從輕處罰;既可以選擇減輕處罰,也可以選擇不減輕處罰。這就解釋了為什麼有些故意殺人的罪犯主動投案自首了,還仍然被判處死刑的原因,因為法律賦予了司法機關在量刑時的選擇權,即法院具有自由裁量權。
二、法律條文中的“應當”,不允許選擇。
“應當”的含義與“可以"正好相反,需要理解為必須、一定的意思。它表示立法者在制定法條時已經將所有的情況都考慮進去了,沒有例外和特殊,司法機關沒有迴旋和選擇的餘地,需要無條件執行,不得適用自由裁量權。
比如,《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那麼法院在對這類罪犯量刑時,就需要對罪犯在法定刑以內從輕處罰,或者在法定刑以下減輕處罰。
所謂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定刑以內的從輕量刑。比如法定刑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則法院就不能判處罪犯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所謂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定刑的最低刑以外處罰。比如法定刑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則法院就必須在最低刑三年以下量刑,即對罪犯判處最高不超過兩年零十一個月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