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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申城2010

    聘請律師代理民商訴訟,其代理許可權分為兩種:一種是一般授權代理,即律師對案件的事實或訴訟請求沒有承認、放棄和變更等實體權利的代理;一種是特別授權代理,則與一般授權不同,其律師有承認、放和變更的權利。

    一般授權代理條件下,開庭時肯定要當事人出庭,而且必要當事人發表對案件實體上的意見,比方說是否願意接受法院的調解,對案件調解內容的認可簽字等。

    特別授權代理條件下,當事人可以不出庭,由代理律師代為出庭;也可以律師和當事人共同出庭。當事人不出庭的優勢是,律師出庭一般不會說錯話,因為律師比較專業,而當事人到庭容易情緒激動,在承認或放棄訴訟請求或事實方面容易犯錯。當事人出庭的優勢是,當事人對案件事實比代理律師清楚,當律師無法回答法庭時,當事人可以直接回答。當然,當事人也可以選擇到庭不發言,但遇上有審判員直接問當事人相關事實問題,就尷尬了。

    當事人參不參加庭審,主要還是看當事人本身的各方面的情況或素質決定的,但參加庭審的,一定要聽從開庭前律師的關照,千萬不要自說自話犯錯。

  • 2 # 毋龍飛律師

    需要!因為有時會涉及案件事實的部分,律師對案件事實瞭解有時沒那麼細緻或是法官覺得問當事人更可信的情況下就會詢問當事人。

  • 3 # 小石侃法

    你問了一個看似很簡單實則很複雜的問題。有了律師,當事人還需不需要發言,這不是一個簡單的“是”或“否”的問題,必須要結合案件複雜程度、律師業務水平、當事人自身素質甚至法官喜好來進行具體分析,不同情況須不同對待。總體來說,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判斷當事人自己是否需要發言。

    01 若案件涉及到複雜的法學理論知識,建議由律師說

    如果案件涉及到多部法律、多個難以理解的法律條文,案件很可能需要判決結案的,建議交給律師來闡述。此時律師用法言法語向法官陳訴案情、表達觀點,容易獲得法官的共鳴,從而提高庭審效率;相反,如果由當事人來說,則很可能由於當事人對於事實與法律的結合度不瞭解,而出現詞不達意的情況,極易被法官打斷,導致自己的真實意思表達不出來。

    開庭時,我們經常看到當事人急於發言,剛說了兩句,律師就趕緊說“對方不是那個意思,你別說了,我來說!”因為律師很清楚,即便此時律師不制止你,法官也會制止,這說明無論是律師還是法官,都認為當事人沒有說到“點”上,與其這樣,還不如安靜地聽律師說。

    02 若案件涉及到情感、熟人之間的糾紛,建議由當事人自己說。

    作為法官,最不希望當事人請律師的就是普通的離婚案件,因為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箇中實情只有夫妻自己知道,此時由當事人自己說,對方更能明白其含義,促進調解結案,調解結案的最大好處就是離婚(或不離婚)速度快,財產分配乾淨利落。並且當事人在訴說時,一定會牽扯到往日恩怨,有時在外人看來很不經意的一句話卻能打到對方內心最柔軟處,從而為自己多分得財產或孩子撫養打出漂亮的感情牌。這些,都是律師辦不到的。

    另外,對於親人、朋友之間的財產或其它糾紛案件,法官也希望由當事人自己說,你一言我一語,幾個回合下來,雙方容易互諒互讓,撤訴結案的機率很大。畢竟民事案件就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只要雙方意思表示真實,根本不需要上升到法律適用的問題。

    03 若案件既不是太複雜,也沒那麼簡單,則需要考慮律師的水平和當事人的素質

    有些案件,剛開始時覺得很複雜,開庭一會兒後發現事情好像沒那麼複雜,特別是這時候法官覺得有把握調解結案時,可以由以律師為主轉變為由當事人自己來說為主,前提是當事人自己的素質較高,有較為清晰的邏輯思維和表達能力,這種方式與法官審案思維一致,對自己非常有利。

    但是,有些案件正好相反,一開始看似簡單,實則有可能往復雜情形轉變,此時最好以律師為主來說,因為如果案件真的在查明事實、證據質證、法律適用上較為複雜,則案件很可能難以調解,最終以判決結案,那麼這時就需要業務能力較強的律師結合事實和法律來闡述觀點,而這些觀點都將被寫進判決書中,在這方面,當事人明顯不如律師內行。

    綜上,律師和當事人之間是代理和被代理的關係,不管律師在法庭上說什麼,都是受當事人的委託,律師表達的觀點、作出的承認或否認,其效力直接作用於當事人本身。現時,當事人的話語權並不受律師代理行為的影響,只要當事人自己想說話,完全可以暢所欲言,不必顧慮律師的存在。當然,如果你全盤託付給律師,自己就想當個甩手掌櫃,那則另當別論。

    上述分析適用於民商事案件的開庭情況,刑事案件律師辯護不在此列。

  • 4 # 稜鏡說法

    你好,前面有人回答了民事訴訟方面,我談談刑事訴訟。

    在刑事訴訟裡我認為這個問題的答案毫無疑問是“需要”。律師雖然是為了當事人利益服務的,但是並不代表律師和當事人的意志是完全一致的,律師是有可能從當事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提出一些未必符合當事人想法的意見的,(這有點類似於父母要求孩子早睡早起、不吃垃圾食品,雖然是為了孩子的利益考慮,但是孩子本身未必同意)當事人和律師是不能相互替代的。

    尤其是在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的任何陳述、對案件處理的任何表態都可能直接影響自己的定罪和量刑,在關係到自身自由,財產,甚至是生命的問題上,是不可能由別人來代為表態的,這也就是為什麼刑事訴訟中,不區分一般授權代理和特別授權代理的原因,嚴格的說,刑事訴訟中律師根本不是當事人的代理人,而是一個站在當事人利益方的獨立辯護人,律師考慮的是如何讓當事人儘可能獲得從輕從寬處理,而不是當事人怎麼想就怎麼說。

    所以在刑事案件中,有時就會出現當事人和律師意見不一致的情況,律師作無罪辯護,當事人卻認罪悔罪,又或者律師認為當事人構成犯罪可以從輕處罰,但當事人堅稱自己無罪都是正常現象,顯然出現這些情況的時候,法庭不能只聽一方的說法,需要結合案件證據進行綜合評判,不能剝奪任何一方表達的權利,所以,每一方都是有權利,也有必要發言的,不能相互替代。

  • 5 # 黑眼圈羊仔

    參加過很多次民事庭審的羊仔來回答

    有律師,當事人能不發言,儘量不發言

    有些當事人請了律師,但是還是不放心的參加庭審。遇到一些問題,非要自己說,但是說的卻毫無邏輯,毫無重點。甚至和他的律師意見相左,產生分歧。大哥,你們要統一陣線好嗎?在家都沒有模擬庭審,或者擬個答辯計劃嘛?

    如果律師充分了解事情經過,並且專業的話,完全沒必要讓當事人說話,甚至當事人連開庭都可以不來。

    至少我是這樣的,我從來都讓被告少說話,儘量不說話,我來說。我知道什麼有利該說,什麼不利不該說。

    那庭審是否需要當事人發言?如果法官直接向當事人提問,他也不好拒絕呀。所以即便開口,也不應該多說,少說少錯。

    把專業的事情,讓給專業的人做,你花了錢的。

    曾經有一個案子,被告請了一個律師,我是另外一個被告的代理人,全稱都是我在說,和各方協商,最後在我的努力下大家和解,法官都誇獎我業務能力不錯。而另外一個被告的律師,自始至終就開口說了一句話,收了5000.

    我作為功臣,口水都說幹了,公司才發了我2000.

  • 6 # 法眼掃描

    律師肯定不願意讓當事人發言,但法官肯定希望當事人發言,所以好多律師是不建議當事人出庭的。

    為什麼不建議當事人出庭

    1、有迴旋餘地

    法庭開庭的順序是原告宣讀起訴狀-被告答辯-原告舉證-被告質證-被告舉證-原告質證-法庭調查-法庭總結爭議焦點-雙方圍繞爭議焦點辯論-最後陳述。

    這其中在質證環節和法庭調查環節,最同意問道當事人問題了。

    如果當事人不出庭,律師認為法庭調查的問題說出來對自己不利,可能會說:這事情我不清楚,庭後我瞭解後回覆法庭。然後開完庭可以和當事人商量如何回覆法庭,但如果當事人在庭上,就沒有推脫的餘地了。

    2、當事人有時候聽不懂法庭的問話

    這個真的有,法庭問話的時候,肯定是希望當事人回答,因為法庭認為當事人的陳述最原始,律師回答是過濾後的話。

    但有的當事人聽不懂法庭問話的意思,要麼說不到點子上,要麼說的話會被法庭誤解,從而形成對自己不利的印象。

    3、法庭主持調解的時候,有的法官甚至會讓律師出去

    當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調解,不知道利害關係,有的時候就稀裡糊塗達成了調解協議。

    為什麼需要當事人發言

    1、在調查事實階段

    法官認為當事人最清楚事件發生時的情況,最有發言權,當律師想回答法官的提問時,法官會不讓律師說話,就讓當事人說。

    所以當事人出庭,法庭肯定會讓當事人發言的。

    2、在調解階段需要當事人發言

    有的是因為律師沒有特別授權,有的時候法官甚至會認為律師阻礙了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所以有的法官會讓律師出去,單獨給當事人調解,利用當事人害怕案件輸了的心裡,可能達成調解協議。

    結語

    作為有經驗的律師,就不要讓當事人出庭;實在非要出庭的情況下,也要和當事人預演一下法庭的流程,以及法官可能會問道的問題,讓當事人心裡有數,實在難以回答的,就說:我忘記了。

    總之,當事人出不出庭,一定要站在對案件有利的角度考慮。

  • 7 # 每日講法
    開庭時什麼情況下需要當事人發言?

    開庭時,當事人委託了律師,大部分案件本人可以不到庭應訴。但是身份關係型別的案件,例如離婚糾紛、遺產繼承等型別的案件,即使當事人委託了律師,一般也都需要當事人本人出庭應訴。

    如果當事人到庭以後,一般情形下也是不需要發言的。但法官或者對方在指定要求當事人本人回答事實方面問題的時候,一般才需要當事人本人發言。

    為什麼委託律師還需要當事人發言?

    很多人會產生疑問,既然案件已經委託給律師,為什麼還需要當事人發言?難道律師不能代替當事人發言嗎?沒錯,上面已經提到過,如果法庭要向當事人本人核實事實方面的問題,當事人需要發言。

    (一)當事人本人對案件事實的經過更瞭解

    法官為了保證查明案件事實、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判,不僅僅需要舉證、質證,還可能需要向原告、被告雙方核實案件事實。

    而作為代理人的律師,並沒有親身經歷案件事實,因此對案件事實肯定沒有當事人更加了解。既然當事人到庭了,法官為了審清案件,可能會要求當事人回答事實方面的問題。

    (二)律師可能不正面回答

    律師具有專業的法律知識,在案件審理中,可能不自覺的會規避對自己委託人不利的事實。法官為了查明真相,如果向律師發問,很可能得不到答案。

    總結

    一般情形下,當事人委託了律師參加訴訟活動,由於當事人大多缺乏法律知識,因此在法庭發言時可以由律師代為陳述、答辯、舉證、質證等。

    但是遇到法官需要查明案件事實,可能會要求向當事人本人核實,此時當事人就需要發言了。

    當事人在發言時一定要如實陳述,切不可為了贏官司作出虛假陳述,如果遇到重要問題一時無法回答,也可以告知法院要求庭後核實再答覆,或者與自己的律師商量後再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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