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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坤鵬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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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追求幸福美好的人
那麼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者,公司突然辭退你,那麼怎麼申請勞動補償,上了12年的班,工資加獎金共計3100,怎麼補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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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手機使用者50535084016
在山西萬家寨公司幹了20多年的老員工二三百號人,開始還跟公司籤的合同,但自去年開始改成勞務派遣了,收入比正式的差4、5倍之多,去哪說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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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十年20665494
補償啥……人在這公司上班……合同路別的公司籤的……我們這裡有個死了……到現在好像都沒賠償…!你去告……籤合同那家是空殼公司…………告了也沒什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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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下崗苦
勞動法在中國只有文字,下到企業和地方就是個當日報子一點用都沒有,我是遼寧省撫順礦業的一名煤礦職工從事煤礦井下工作二十多牛,我們是省企現在是省國資委管,單位就給我一萬元就88了和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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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健將5
現在很多國有企業招工時明明是該企業正兒八經的工種需要工種用人,它非要利用勞務派遣這種不倫不類的政策與打工者簽訂勞動合同。這樣可以隨便開除你,並且可以同工不同酬,你拿它沒辦法,政府也裝聾作啞。而它們國企內部吃空餉的,拿工資不上班的,還有2到3年就要退休,然而企業用幾十萬錢買斷他工齡工資。並替他把社保交到退休。這種現象在國企業的比比皆是。也從來沒人管。只要與國企領導搞好關係即可,就像該國企是領導自己開的一樣。這個社會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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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光谷邊上
說的簡單,現在耍賴的單位,比勞動者多,單位欠我8000元勞動報酬,單位一把手,二把手都簽字認可的,錢現在2年都沒有給,說沒有錢。流氓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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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WGPF
株洲市中心血站表面光鮮亮麗,卻是一個名副其實的“吸血公司”違法超長時間加班,克刻勞動報酬,本人於2013年6月進入株洲市中心血站工作至2016年12月28日,在單位上班勤勤懇懇,從未遲到早退,曠工,每天都能圓滿完成工作任務,從沒對單位工作造成任何影響,因2016年九月份左右,國家公車改制下來兩名關係戶要進血站工作,處處威脅,排擠我,於2016年12月28日違法將我辭退,辭退時當時的藉口是:“你以前有原單位不能籤合同所以辭退”。勞動法並不禁止與兩個單位存在勞動關係!本人在血站經常長時間加班24小時送血拿血,不能離開工作環境,工作地點,工作範圍,累了只能俯在辦公桌上睡上十多分鐘,隨時準備發車接送血,血站不給加班工資,每月正常日休假派出上班也不計加班工資,多次與主任爭議加班工資,主任多次威脅說:做得了就做,做不了別做,血站沒勞動法可講”。我年近50歲,找工作不容易,所以一直忍氣吐聲,受到中心血站一次次的欺壓,威脅,排擠,這次血站違法辭退我,對我的身心及家庭造成了你們無法想象的傷害,劉昕晨我們多次找血站要求履行勞動仲裁要求義務提供的勞動合同,考勤表,排班表,血站從2月20日,2月27日,3月2日,三次約好整理資料給我卻接二連三不守誠信,一直推諉,拒不實行義務及承諾,做為站長這麼不守信於人專制霸道,違法辭退了這麼多人,你也要受到良心的遣責,3月8日在勞動仲裁上中心血站顛倒是非,冤枉巫陷我是12月29日自己曠工不來上班的,所以辭退我,事實我是16 年12月28日上班那天主任魏偉,勞資趙麗霞讓我交出送血車鑰匙,辦公室鑰匙,飯卡,讓我不要來了的,鐵正如山的事實卻被中心血站冤枉巫陷,辭退時既沒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也沒任何合理的原因,國家的文明企業既然如此卑鄙齷齪的手段。劉昕晨你一次一次的巫陷我冤枉我你的良心能安嗎,你對我和我的家庭造成很大的傷害我一定會永無止盡的向你討回公道,還我清白,你等著跟我一起陪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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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微笑看明天47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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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財稅小隊長
補充問題:
跟著公司幹了這麼多年,說下崗就下崗,支付員工離職補償金是理所應當,但是這筆賣命錢在支付給您的時候是否交納個人所得稅是有說道的!
知識點一:對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
明確了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算交納個人所得稅。
知識點二:計算方法:
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
超過部分,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減除免稅收入的差額,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舉例說明】員工小張與2016年12月31日與大連某公司解除勞動關係,小張在公司工作滿10年,單位支付給小張一次性補償金250,000.00元。小張的離職補償金應繳納個人所得稅是這麼計算的:
根據《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調整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標準和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基數限額的通知》(大地稅發〔2016〕211號)第一條規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我市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在208170元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
月工資薪金收入=(250000-208170)÷10=4,183.00元
應納個人所得稅=(4183-3500)×3%×10=204.90元
【說明】《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知識點三:退休人員再任職,在合同約定的工作期間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金與在職員工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方法一致。
知識點四:對於單位與納稅人解除勞動合同給予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不論單位一次性向個人支付,還是分多次支付,均應按總的補償收入數額,適用
財稅〔2001〕157號
有關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
知識點五:對於單位與納稅人解除勞動合同給予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免徵額度,各位財務人員可以向當地主管地稅機關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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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子嫄科技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期限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此外以下情況按照如下執行: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3)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6)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髮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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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薪人薪事百萬HR聯盟
HR老鳥答一發。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是不是最多就支付12個月?要明確的告訴大家的是,不一定的!為什麼大家會覺得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最多就支付12個月呢?
其實,產生這個誤區的根源有二:一是錯誤理解勞動法及配套規定的意思,認為原來勞動法環境下經濟補償就有12個月限制;二是錯誤理解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認為第47條規定了經濟補償最多就12個月。
實際上,按照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也只有兩種情況有12個月經濟補償限制,即:
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
其它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經濟補償金是可以超過12個月的,比如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裁員的都沒有12個月限制。
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施行後,改變了《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做法,不再限定特定的解除情形有12個月限制,而是統一以勞動者的月工資額作為是否受12個月限制的標準,即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當地上年度社平工資3倍的,經濟補償最多12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月工資低於當地上年度社平工資3倍的,則不受12個月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勞動合同法對於高工資的補償,不但限制了補償年限,還限制了補償標準,即不得超過當地上年度社平工資3倍的。這實際上會造成部分年限較長的員工,因為工資過高,獲得補償反而較少。
以深圳為例,2011年平均工資4205元,比如一員工工資12000元,未超過3倍,工作15年,可以獲得12000*15=180000元,而另一員工工資13000元,超過3倍,同樣工作15年,則只能獲得:4205*3*12個月=151380元。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1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8、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回覆列表
在這方面,我們是有法可依的,比如《勞動法》,其中就明文規定: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一、經濟補償幾個月是怎麼算出來的
雖然大多數法律條文都不太好理解,但這條還算是好理解吧?所以不做過多解釋。
不過有人可能會有疑問,不是都在說N+1麼?啥意思呀?
咱這裡稍解釋一下,所謂的N,也就是你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具體該怎麼計算,剛才的《勞動法》第47條裡都解釋了,N+1就是在工作年限的基礎上再加一個月。比如你在一家公司工作了整三年,那N就等於3,N+1就是3+1=4,賠償4個月工資。
其實所謂N+1或者N+2之類的,都是現在大多數公司的常用方法,並沒有相關法律規定,所以如果公司不給你N+1也是合法的,給了當然更好。現在一般公司都是N+1,外企可能會更多,比如還有N+3或N+6的,這就看企業管理者怎麼做了。
這個規定是目前大多數公司都在遵守的。但其實《勞動法》第四十七條還有一部分內容可能很多人都沒關注到: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啥意思呢?每年各地方政府都會公佈一個職工平均工資的數字,比如2015年6月5日,北京市人社局和市統計局釋出了“關於公佈2014年度北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通知”,透露2014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為77560元,月平均工資為6463元。2017年1月6日公佈2015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為85038元,比上年增長9.64%,月平均工資為7086元。
如果你在北京工作,且工資高於7086元x3=21258元,比如你一個月的工資是2.5萬,或者3萬,那公司可以按21258元的標準賠償你,高出的部分公司可以不賠。並且最多賠償12個月,即使你在公司工作了13年,那也賠12個月。當然,這是個理論說法,如果你真在一個公司連續工作13年,那應該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會有另外的賠償標準,這個咱們一會兒細說。
二、經濟補償標準是怎麼算出來的
剛才我們在計算補償幾個月的時候提到一個N+1的說法,這裡有一個問題,比如公司向我們支付5個月的賠償,那這每個月應該是多少錢呢?和我們平時每個月工資一樣麼?顯然不是。
《勞動法》第四十七條還有一個補充說明: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我們舉個例子來說吧,這樣更明確一些:
比如公司是在6月1日給你發的辭退通知書,在此之前你每個月的稅前工資是1萬,扣完五險一金等還剩7000元,去年年底的時候發了1.2萬年終獎,平時表現還可以,部門領導累計給你申請了5000元獎金。
這是一個比較典型的例子,我們來算一下平均工資,正確情況下應該是:
(1萬x12+1.2萬+5000)/12個月=11416.67元
這裡要注意兩個地方:(1)月工資是計算稅前工資,是在扣除五險一金和個人所得稅之前的金額,並不是你每個月拿到手的金額,那是稅後工資;(2)12個月之內的所有收入都一併計算,包括各種獎金,反正在公司之內的所有收入都算,加到一起然後除以12個月。
這樣每個月是多少錢就算出來了,結合本文的第一大點,就可以算出來要賠償多少錢了。
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賠償問題
以上兩種情況是針對普通員工的,還有一些特殊情況,賠償標準會有所變化,比如在面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賠償標準就不一樣。
我們在籤勞動合同的時候都會有一個合同期限,比如從2017年1月23日到2019年1月22日,這是兩年期限勞動合同,還有一年、三年、五年不等,不同公司規定不同,相同公司不同崗位的做法也不同。勞動合同對應的是試用期,比如一年期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兩年期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勞動合同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可以在6個月內,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比如籤個五年勞動合同,試用期也不能超過6個月。這個大家瞭解一下就行,不是本文重點。
新勞動法規定,以下情況,公司必須與員工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3)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4)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我們最常能碰到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都是第(4)種。企業為了能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時間儘可能拖的長一些,通俗的做法就是在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把合同期限延長。比如在新勞動法出臺之前,一般勞動合同都是一年,每年籤一次。新勞動法出臺以後,勞動合同都改成兩年或三年一簽了。
很多人以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企業就不能辭退我了,包括很多企業也是這麼認為的,這是一種錯誤的認識,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不是不能辭退,只是辭退的成本會高一些。
本文前兩點所說的賠償標準都是普通情況下,針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新《勞動法》裡也有一條明文規定: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可以看到,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企業想單方面解除,支付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倍的賠償金即可。
四、其他特殊情況的賠償問題
當然,有一些特殊情況《勞動法》規定企業不能解決勞動合同:
a、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b、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c、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d、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們看到很多企業在員工懷孕期間解除勞動合同,這是不合法的,我們可以不同意,企業必須繼續聘請我們。但實際生活中,如果一個企業真想辭退你,他會想盡其他辦法,讓你符合《勞動法》規定的可辭退條件,比如分配一些你不能勝任的工作。所以在女員工懷孕期間將其辭退的公司也有,而且也會成功辭退,無非是雙方坐在一起談判,多賠些錢而已。
如果公司處理的特別不好,比如無故辭退你還不給賠償,那你可以到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當然,如果是你自己主動提出辭職,那是一分錢賠償也拿不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