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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傲骨迎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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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小楊話談歷史
科場舞弊
明代有一起科場舞弊案,因其主人公的身份而為流傳甚廣,即“唐伯虎科場舞弊案”。
唐伯虎在1498年,高中解元。第二年,他和著名的旅遊家徐霞客的高祖徐經一起進京趕考。唐伯虎和徐經一起拜訪了考官程敏政,這位考官非常賞識才華橫溢的唐伯虎,甚至慨然為他的詩集作序。這可把其他考生嫉妒死了。
而這次考試有一道非常難題,全部考生中只有兩個人答上了,矛頭指向了唐伯虎和徐經,還有考官程敏政,舞弊、漏題的說法甚囂塵上。當政的弘治皇帝親自來抓這起科場舞弊案,命令錦衣衛負責偵辦和審訊。可是程敏政、唐伯虎和徐經三個人堅決否認作弊,面對錦衣衛的嚴刑拷打就是不肯屈服。這件案子折騰了半年也沒有進展,於是只好把他們三個人給放了出來。不過,按照當時“疑罪從有”的規矩,唐伯虎和徐經雖然獲得了自由身,但還是被永遠剝奪了參加科舉考試的資格。程敏政則更慘,被錦衣衛折騰得只剩下一口氣,出獄沒兩天就含恨離去。
這樁科場舞弊案,讓唐伯虎一生與官場無緣。
清康熙五十年發生了一件驚天科場舞弊大案——辛卯科場案。發榜之日,眾多江南學子發現上榜的都是不學無術之徒,憤而告狀,引起整個江南地區的震動,並驚動了康熙皇帝。
在徹查之下,兩江總督噶禮是元兇。但噶禮是康熙的同乳兄弟,康熙皇帝也難免糾結。這時乳母即噶禮的母親找上門來,說嘎禮雖是自己的兒子,但是他的罪行眾所周知,不可饒恕。
權衡之後,康熙下旨——嘎禮免職,並革職數位大員,處死考官13名。而嘎禮卻因母親不為他講情,竟想毒死母親,康熙盛怒之下將嘎禮斬立絕。
姦淫幼女清代對於性侵幼孩處置的幾點特徵:
第一,清律對被性侵的十二歲以下幼孩,不分男女,一概保護;男性如果受到性侵害,可以比照女性,並且有專門的條例規定。
第二,清代的律條對嫖宿童稚娼優的行為沒有明文限制,畢竟買春是一種性交易,與良人之間的通姦必須分別開來。雖然沒有對嫖宿童稚娼優有禁令,有人對娼優加以任何強暴情狀,審判機關還是會對施暴人加以刑罰,如何定罪,就依案件加害人與受害人的各方面條件來決定。
第三,清代的中央審判機關在處置這類的案件時,盡力維護的主要還是受害人的名節與社會的風俗。以重典來維護倫理綱常、公序良俗,是清代論罪定刑的方向之一。
“律條有限,人情無窮”,法律條文並不能概括所有的罪行。清代在正律的條文之外,不斷增生“條例”,來彌補既有法條在社會發展過程中面臨的空缺地帶。有些條例若是不合時宜了,援引法條的官員們會盡量避免去援引這些條例,中央審判機關在進行覆審時,會盡量對不合時宜的條例有所箝制,在修訂律條的時候也會廢止、修訂一些不合適的條例或合併一些相近的條例。理論上,與強姦強暴有關的條例應該列入在“犯奸”門下,不過,在禮教之防興盛的時代,汙辱人的身體,乃是關乎名節的大事,清代存在著大量的被害人因受辱自盡或是姦淫不成導致被害人羞憤自殺的案例,這些判決援引的法條,除犯奸門外,亦散見於婚姻、人命、訴訟各門等等。可以想見,清代的審判官員,要對這些攸關名節人命的案件審判定讞,並非易事。而在重視禮教的社會中,想要對強姦幼女幼童者從輕量刑,就更加地不容易了。
現代社會,男女於未婚前發生性行為已為常態,司法制度對此也早已沒有罪與罰的概念,但對性侵害幼童的行為要加重嚴厲處罰的意識,始終都是為傳統與文明發達的社會所堅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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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奇文笑譚
有考試就有作弊,現在的高考,中考,各種考試這種現象也是屢禁不止。明清舞弊懲罰也是根據考試的重要性和情節嚴重性,會有各自不同。至於姦淫幼女,呵,放在哪個朝代都是死。
一、考試舞弊在古代科舉舞弊也是經常有的事情,明清兩朝懲罰大致也是根據之前法律延續下來,根據情況嚴重性而定,輕的,驅除考場,永不錄用,以下三代不得科考。一般的,打板子,充軍發配。重的,殺頭滅族。
自古考試與作弊就如影隨形,像親兄妹似的。至於為何出現這樣的現象?大家心裡都有數,利益相關,加之社會導向和大眾的認可。
首先科舉取仕制度由來已久,是選拔人才的重要途徑,朝廷對於這些人才給予的福利權益也很多。
而在古代階層裡士農工商,士是最具誘惑力的上升通道,可以說也是當時寒門的出頭唯一的出路,相對於那些權勢人家,這條路是他們最容易躋身上層社會。中試者不僅會有高人一等的社會地位,還可以施展各種拳腳。自然要使出渾身解數來達到目的。
二、姦淫幼女永遠不要低估人對性的慾望,所以在老早之前對於性犯罪就有了相關的法律出臺。《唐律疏議·名例》(卷一)上“內亂”條下,“若被強姦,後遂和可者,亦是”這裡的強姦指的就是性犯罪。而姦淫幼女罪,在宋代就有了明確的法律條列查詢。
在宋代中的《慶元條法事類·雜門》:“諸強姦者,女十歲以下雖和也同,流三千里,配遠惡州。未成,配五百里。折傷者,絞。”
意思就是強姦幼女要流放3000裡環境險惡的地方,就算你沒強姦成功,也會被流放500裡改造。如果對幼女造成傷害,那麼就得和這個世界說拜拜,處以絞刑。
也正是宋朝制定了這條法律,使得明清也延續這樣的做法,還在作了修正完善,將受害女童的年齡上限提高到12歲以下,如果強姦10歲以下女童,罪行更重。
在《大清律例·刑律·犯奸》中“條例”之一規定,“強姦十二歲以下幼女,因而致死,及將未至十歲之幼女誘去強行姦汙者,照光棍例,斬決;其強姦十二歲以下、十歲以上幼女者,擬斬監候;和姦者,仍照雖和姦同強論律,擬絞監候。”
一切都是來自人心裡的原始慾望,有的人合理的利用慾望,給自己製造動力,透過自己的努力和正確的方式,獲得收穫。而有的人沉迷慾望,為達目的不折手段,最終只會自取滅亡。這是亙古不變的道理,就算在過百年結局也是一樣,所以好好奮鬥吧,勿做犯法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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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兩個朝代具體怎麼處置,我沒有查資料,我認為哪個朝代都是不容這兩類行為的,更何況不斷文明進步的當今呢。更應該嚴懲這兩類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