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王先生承租了張女士的房屋,合同約定租期到2019年9月,月租金2000元,同時約定,若一方解除合同,需提前一個月告知,否則需要承擔由此給對方帶來的損失。
2017年5月,張女士以公租房不允許轉租為由,要求王先生搬出房屋或者將月租金提高,因王先生不同意,張女士將門鎖更換。王先生無奈,只能在別處另行租房,且多支付了一個季度的房租,張女士也未返還。
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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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東友律師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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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手機使用者孔衛東
房東跟房西應該建立在同等位置才能不至於如此法則,我也有房西,我跟房西在合同對雙方制約的情況下,友好相處,因為我二套三百六十個平方,這是一個群租房,對租金雙方是談好的,五年期,合同到期漲多少你可以提,但自己也要了解市場行情,雙方都有選擇的權利,當中行情再高,房東也要履行合同,反之市價低了房西也要承受。至於損失我個人認為,還是好好溝通,講法理道理,沒有大的損失,就一把鎖應該是小事,以和為貴,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別於以後相處,估計你那房東租給你時比較便宜。供參考
保障性住房租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若張女士的房屋確屬公租房,且根據相關政策規定房屋不允許轉租,則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因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自始無效,雙方各自返還,即王先生騰退房屋,張女士將額外收取的租金返還。
假使張女士的房屋是普通商品房,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有效的情況下,房屋租賃合同期內,張女士也不得單方面隨意提高租金水平。
所以張女士想漲房租的要求不合理也不合法。若張女士想解除合同,需要承擔由此帶來的違約責任,如王先生另行租賃的房屋月租金3000元,則可以向張女士主張自合同解除時至2019年9月的租房差價損失。另,張女士私自將門鎖更換的行為,若導致王先生其他損失,也可一併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