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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齊洪建—小區論道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後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後,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按照上述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拆除小區公共設施前,應當以書面形式將拆除“公共設施”的必要性告知小區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委員會召開業主大會,經過小區雙過半(業主人數和專有面積數均超過50%)業主表決透過的情況下,方可開工。

    沒有組建業主大會的小區,物業公司也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徵詢意見,50%以上業主同意的情況下,方可開工。

    否則,物業公司須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 2 # 白米飯919

    小區公共設施法定是全體業主共享收益的,業主委員會是責任和落實權利的主體,但國內目前的現狀是業主委員會空洞化,基本被物業架空了,甚至大部分業委會里面是物業和居委會指定的人,這類人是為了物業的利益服務,公共設施出租的收益全部被物業收走了,廣大業主沒有獲得應有的回報,甚至都不知道哪些設施是屬於業主的,哪些收益應歸屬業主所有。個人認為政府應對業委會加大扶持力度,推動小區收益等資訊公開化,透明化,防止部分人利用漏洞權力尋租,損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

  • 3 # 發亮的光頭

    不可以,絕對不可以!打個比方,你請個家政到你家為你服務,在請家政之前跟家政服務公司都有說明清楚,家政的服務範圍和注意事項,所以家政公司在派人員上門服務時,只能按事先約定的服務事項進行,家政服務人員絕對不能私自未經主家同意的情況下私拆任何主家的設施,否則輕者屬違規,重者屬於違法侵權。物業私拆小區公共設施行為與例子類似屬於違規或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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