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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東友律師團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擅自改變租賃房屋用途是指承租人不經出租方同意,改變約定的租賃房屋用途,以致出租方有權解除租賃合同行為。通常租賃合同中會約定租賃房屋的用途,如住宅用、商用、生產用等等。房屋的不同使用方式,對其使用壽命和安全有重大影響,承租人不經出租人同意,擅自改變房屋用途,如住宅用改為商用等,則出租方有權解除租賃合同,將出租房屋收回。總之,承租人需要改變租賃房屋約定的用途時,應徵得出租方的同意。

  • 2 # 鴻運當頭29664522

    如果合同約定只是租給租戶居住,那麼租戶擅自改變用途,房東完全可以以租戶改變用途收回房屋。如果沒有約定就得等到合同期滿才能收回房租。

  • 3 # 中國房源庫2

    租賃合同裡如果沒有約定過住改商、租戶已經違約,房東可以收回房子,並且按合同違約責任由租戶承擔賠償,並且可以要求租戶恢復原狀。

  • 4 # 雨漫君城

    一看合同有沒有約定不得開店,和改變物業用途。如果沒有約定,房東不能收回。但可以向工商局舉報,政策規定住宅不能開店。

  • 5 # Mr王先生sir

    一般租房合同會寫明,只限住宅使用。如果這樣寫你可以收回,同時有損失的要求他賠償?

    如果沒有寫,那麼就不能已這個理由收回。但你可以去工商舉報,因為住宅做商鋪是有要求的。

    以後切記,如果你不想做商鋪,合同上一定要寫只能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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