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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儘管來找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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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潛伏人士
此為標題黨。獨生子女怎麼可能無法繼承遺產?只是可能不能完全繼承罷了。根據《繼承法》,父母去逝後,仍健在的爺爺奶奶、外公外婆都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另外,非婚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均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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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智多星軍師律師
如有子女父母雙亡親戚無權爭奪,但是子女幼小不知有不壞好意親戚鑽空子把房產私自寫在自己名下法律應該支援對子女享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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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嶺南春哥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關於遺產稅,中國目前無徵收; 美國45%,聽說有美國議員提議降低或不徵,受到大多數美國富人反對。此素質比中國貪婪噴子還是槓槓的。
遺產稅是一個國家或地區對死者留下的遺產徵稅,國外有時稱為“死亡稅”。遺產稅有助於加強對遺產和贈與財產的調節,防止貧富過分懸殊,開徵遺產稅已列入中國稅制改革的議事日程。遺產稅是以被繼承人去世後所遺留的財產為徵稅物件,向遺產的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徵收的稅。徵收遺產稅,對於適當調節社會成員的財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會公益事業的財力有一定的意義。遺產稅常和贈與稅聯絡在一起設立和徵收。但是,為了吸引投資和資金流入,也有一些國家和地區故意不設立遺產稅或者廢除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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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忘川一一
之前也有談過這方面的話題,就不多說了。
這個問題難就難在,子女不能當面提,讓父母轉贈,立遺囑什麼的。跟送父母去養老院一樣的道理。有如下建議
第一,賺比父母更多的錢,這樣談起這個話題沒有那麼尷尬。
第二,旁敲側擊類的,例如偶然點到一個話題,告訴父母,獨生子女父母的財產國家會增收多少多少稅之類的,慢慢普及觀念。
第三,培養感情,讓父母有安全感。
第四,個人覺得沒必要圖什麼遺產,讓父母健在的時候,讓他們自己通通花完,誰也別留,什麼房子,宅基地,都賣了,讓父母開開心心旅遊吃大餐去。孩子自有孩子的福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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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滬名
原來在親屬關係中,有直系和旁系之分,未成家時兄弟姐妹間屬直系,成家後,兄弟姐妹成旁系親屬,直系親屬是父母,妻子和子女,也不知哪個糊塗專家把親屬關係弄混了。有些律師的解釋也很奇葩,父母獲得部分遺產,是該子女的孝,如沒用完應還給該孫輩,如父母自己有遺產,按規定辦,和七大姑八大姨沒關係,如和遺產有關,哪債務是否也應有關?是否可請七大姑八大姨一起來還房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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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洋蔥頭子
對該問題的出現,本人認為是好事。人要有憂患意識,風險意識。現在華人忌諱,不願也不肯立遺囑,給子女、父母及相關家人留下了很大為利益衝突空間,及不安定因素。因而應對這方面作必要的宣傳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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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HellenHan62597214
獨生子女政策讓我們這些人要承擔幾何倍的贍養義務,失去“兄弟姐妹”的幫扶機會,現在連最後剩下的一點點親戚情也要玩完了。從人倫和人性上看,這絕對是對親情和人性的巨大挑戰。這是比共享單車更能直觀的體現善與惡的好途徑。人倫大戰要在很多地方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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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北京小北
沒錯,百分之百確定,如果事前沒有立過遺囑,到時候會跳出無數個 直系親屬 父母的兄弟姐妹,來分配這筆財產。但是他們/她們所分到的份額不大,不過如果是面對的財產數量驚人,分到手的還是很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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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有些所謂的文化是陋習
在前兩天的一個問答中,我回答了差不多的一個答案,如下:
關於獨生子女不能全額繼承父母房產的司法解釋,並沒有明確的說明。
根據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夫妻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第十四條規定“父母子女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在繼承順序上配偶、子女和缺乏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的父母是優先的,但他們之間的繼承順序無明文規定。
而且從司法解釋上,對於“第一順序”這一概念我沒見過明確的解讀。但從中國語言文字的理解上,“第一順序”可以理解為是第一順次的排列,即是繼承的先後;如果理解為第一順次的序列,即是第一組,即權利相等,而這種權利關係從倫理學、法學意義和其邏輯的嚴密性角度而言,"組"中的相應元素的權利和義務在客觀上根本是不可能相等的。
基於此,在“順序”定義的前提下,那麼繼承權,只能是先全部由配偶繼承;沒有配偶或離婚單身只有子女的,只能由子女全部繼承;沒有配偶或離婚單身也沒有子女的,全部由死者父母繼承。
死者父母生活困難,死者的獨生子女如果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對生活困難的死者父母行使監護人責任和義務。
如獨生子女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部分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那麼這種監護人責任和義務則應該進行反轉,但對遺產的支配權,需等獨生子女完全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為止,其間,死者父母對死者遺產應該履行法律意義上支配辦法,即死者父母生活的最基本保障和獨生子生活的保障及其教育發展費用。
對於子女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承擔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須從法律層面確認其順序的法定監護人對其父母的遺產進行法律意義上的支配辦法,至直獨生子女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須對遺產進行歸還,獨生子女有代位贍養祖父母的責任和義務。
另外,關於《繼承法》第十三條的司法釋義所說,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這種份額的均等,是指數量份額的均等還是機會份額的均等,亦或是其它的什麼意義上份額的均等,均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因此第十三條在第十一條分配順序原則的基礎和前提之上,進行了遺產的分配只能理解為法律上權利分額的均等。這和多數人認為的僅是數量份額的均等是有出入的。
現在凡是支援“父母去世,獨生子女可能無法繼承全部遺產”的說法,都是將這個法律行為建立在混淆“順序”和“組”的概念基礎之上,是錯誤的。現在法律界上很多都在混淆這兩個概念,而且在一些司法實踐上,也在這個問題進行了混淆性判決。
至於第二順序繼承人,在第一順序繼承人捋清這些關係後,再談第二順序繼承吧,因為本文要求回答的不涉及第二順序繼承權的問題,所以就不說七大姑八大姨的事了。
因此,獨生子女繼承父母全部財產是理所應當、法所應當的,否則,就是很荒唐的。
上述僅做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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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429方寸世界
繼承包括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等方式。
父母生前沒有留下遺囑,子女要按法定繼承父母遺產。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有父母、配偶、子女。
如果夫妻一方同時去世,依法互不繼承,獨生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都有權繼承自己子女的遺產,一般是獨生子女和自己的祖輩均分遺產。
如果夫妻先後去世,屬於夫妻共有財產的一半歸在世配偶,另一半作為逝者遺產,逝者婚前財產也是屬於其遺產,其配偶、子女及父母均分遺產。
如果夫妻先後去世,後死亡的配偶沒有再婚的,獨生子女可以和自己的祖輩均分遺產。
如果夫妻先後去世,後死亡的配偶再婚的,獨生子女可以和自己的祖輩繼母、同父異母弟妹、父或母的繼子女均分逝者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夫妻共同財產中屬於自己份額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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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荒海拾書
生活中,我們常常看到親屬間因財產劃分不清而引發的各類官司,越來越多原本和睦的親人頃刻間反目成仇。
值得注意的是,獨生子女作為父母的唯一孩子,他們在父母去世後也有可能無法繼承父母的全部財產。
為了避免未來不必要的糾紛,獨生子女的父母只有提前做好財產規劃,才能將畢生辛苦積攢下來的財產留給唯一的孩子。
那麼,究竟什麼情況下,父母去世後,獨生子女可能無法繼承父母的全部遺產呢?
父母去世後,獨生子女可能無法繼承全部遺產大致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情況一、父母生前沒立遺囑,按照法定第一繼承順序繼承遺產。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不分先後順序)
1、一般情況: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配遺產數額。
所謂“一般情況”是指各個法定繼承人,彼此在生活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對被繼承人所盡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等方面,情況基本相同,條件大致相近。
2、特殊情況: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
所謂生活有特殊困難,是指無法維持正常的生活,適當照顧一般以該繼承人分得遺產能滿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如果被繼承人不要扶助,或者繼承人沒有能力和條件盡扶養義務,則不適用該規定。
(4)經繼承人之間協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值得注意的是:
1.第一順序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也就是說獨生子女有可能不是唯一的孩子;
2.第一順序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也就是說,獨生子女有可能不止一個爺爺奶奶或者姥姥姥爺;
3.並不是你所有的親戚都有權繼承遺產。
情況二:父母立遺囑情況下獨生子女無法繼承全部遺產的情況1、遺囑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1)間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時,所立遺囑有效,發病期間所立遺囑無效;
(2)精神病治癒後的成年人,所立遺囑有效;
(3)被診斷為痴呆症及年老而神志不清的人所立遺囑無效。
2、遺囑內容不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1)遺囑人受脅迫、受欺騙或神志不清所立遺囑;
(2)偽造的遺囑;
(3)被篡改的遺囑內容。
3、由於遺囑繼承人的原因導致遺囑無效
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放棄繼承權、先於被繼承人而死亡的。
重點批註: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有以下3種情況: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遺囑內容涉及被處分過的財產
5、遺囑內容涉及無權處分的財產
6、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違反中國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遺囑無效。
7、他人書寫自己簽名的遺囑無效
8、特定情況下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因疾病或意外生命垂危,被繼承人無法以其他形式立遺囑的情況下才能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需要兩個以上在場見證人。
但危急情況消除後,先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的遺囑才有效。
9、多份遺囑內容衝突導致失效
一般來說,公證遺囑優先於一般形式遺囑,後立遺囑優先於先前遺囑。
10、利害關係人見證的代書遺囑無效
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11、遺囑不符合形式要求導致遺囑無效
遺囑人沒有簽名,代書遺囑沒有兩名以上的見證人或者缺少遺囑人、見證人、代書人的簽名等等。
12、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撫養協議間衝突
對同一財產有不同的方式的,以效力最高的遺贈撫養協議為準。
名詞解釋:
遺贈撫養協議是指受撫養人(公民)和撫養人(公民或集體經濟組織)之間訂立的關於撫養人承擔受撫養人的生養死葬義務,受撫養人將自己所有的財產遺贈給撫養人的協議。
13、未清償立遺囑人的全部債務
立遺囑人的遺產在清償全部債務後,有可能變成負資產,繼承人無法繼承任何財物,遺囑就是事實上的無效遺囑。
多份遺囑的內容衝突時,應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遺囑為準。
公證遺囑優先於一般形式遺囑;後訂立的遺囑優先於先訂立的遺囑,無公證遺囑時,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
由此可見,一份有效遺囑對獨生子女是否能夠完全繼承父母的全部財產起到關鍵作用。
此外,除了父母採取立遺囑的方式可以把財產全部留給獨生子女之外,還有一些諸如商業保險、信託之類的方式可以採納,在此就不一一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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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浮生一日看盡長安花
如今出現很多獨生子女繼承父母全部遺產的案件,往往都是由於當事人身份的特殊性以及與法律規定的不協調,從而出現了繼承障礙。首先,遺產繼承有兩種方式:一是透過公證的方式繼承,另一種是透過訴訟的方式繼承遺產。如果父母雙亡,由於未成年獨生子女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法獨立行使權利和提起訴訟,在確定監護人之前,繼承其父母的遺產就更存在著現實的障礙。其次就是打官司肯定要有原告、被告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要求,如果獨生子女是唯一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其提起遺產繼承或確認權利的訴訟,根本沒有適合的被告。獨生子女打個官司都是自己給自己打,在法院眼裡,就是無理取鬧,人家懶得搭理你。因此要知道父母之前所有的遺產,怎麼提起訴訟呢?銀行也不願幫你查,這就悲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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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寶肚600
為人父母這一生的奮鬥除了贍養自己的父母,其餘的都是為孩子而奮鬥的,我們家鄉就有這樣的俗話:“過的都是孩子的日子”,因為孩子給了你無限奮鬥的力量,如果說年輕的父母突然離去,孩子們繼承不了自己的財富,這種情況對於孩子來說很不公平,父母去世本是一種致命的打擊,其餘親戚在不懷好意的來爭奪財產,等於說不能完整保留父母生前留下的東西,那麼連心裡最根本的慰籍都散了。
現在這樣的矛盾日益突出,因為房產的價格一直居高不下,父母奮鬥一輩子就留下一套房子,但因為傳統觀念自己不願年輕時就留下遺囑,以為這是不吉利,但人有悲歡離合,突然有一天雙雙撒手人寰,孩子卻得不到這套房子,孩子在悲傷之餘,連處落腳點都被親戚瓜分,以後在這個世界上,孤獨的孩子連去緬懷父母的地方都沒有,覺得很可憐。
最好的辦法就是父母生前,還不糊塗的時候就立下遺囑並且公證,如果父母的父母健在,父母怕自己走後孩子不對爺爺奶奶盡贍養義務,可以附加條件,但其他人不應該享有分父母房產、存款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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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均儒JR
根據繼承法這是不可爭論的事實,獨生子女要想繼承父母的全部遺產,必須要讓父母早早立下遺囑,這樣會給你減少不必要的麻煩。不要覺得讓父母早立遺囑是不孝,現在是法制社會,我們應該處處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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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法海一粟
1、父母同時死亡。根據繼承法的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後,其遺產由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繼承;如果沒有第一繼承人的,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
就本案而言,父母去世後,其第一順序繼承人為:
(1)配偶。因父母同時死亡,因此本案繼承人中沒有配偶。
(2)父母。即父母的父母,即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父母死亡時,他們都還健在,他們當然屬於法定繼承人的範圍。
(3)子女。即獨生子女本人。
根據上述情形,如果即父母的父母,即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父母死亡時都還健在的話,獨生子女則確定不能繼承父母的全部遺產。
2、父母先後死亡。此時所出現的情形,與上述情形相比,多了一個法定繼承人,即配偶。因此,獨生子女同樣不能繼承父母的全部遺產。
3、如果想讓獨生子女能夠繼承父母的全部遺產,則父母必須在生前訂立的遺囑中對此作出全面安排。如題主所示,父母雖然訂立了遺囑,但是,遺囑也可能被判為無效。事實上也是如此。因為,遺囑屬於要式法律行為,所以,訂立遺囑是一門技術含量非常高的一項工作。因此,想訂立遺囑的,應當聘請遺囑律師提供專門的服務;只有在遺囑律師的幫助下,遺囑人所訂立的遺囑在法律上才會有確切的效力。因此,聘請遺囑律師,可能免去遺囑無效的煩惱。
4、在遺囑中對自己的財富進行傳承規劃,既是一種古老的技術,又是一項現代的技術。說是古老,是因為遺囑的訂立不是現在才有的。說是現代,是因為遺囑已經升級為人們進行財富傳承規劃的一個重要手段。如果父母在遺囑中指定自己的獨生子女為自己全部財產的繼承人,又怎麼會發生獨生子女無法繼承父母全部遺囑的遺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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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手機使用者68730162596
我一個人把我兒子帶大,孩子小的時侯我很苦,我帶孩子到我姐家門都不開,見面躲著走,當我去世了,我的財產孩子不能全部繼承,而有跟我毫無來往的所隈的親戚的份呢?我死了也不會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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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任律說法
這種情況有可能是因為多種原因造成:
一個是被繼承人在生前沒有定立遺囑,將財產指定給女兒所有, 則該遺產將按照法定繼承的處理。雖然是獨生子女,但不代表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就一定只有子女一人,因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有三類,即配偶,父母,子女。所以當被繼承人去世時,如果它的配偶及父母還健在,那麼這兩種身份的人也依然是有權繼承的。
第二種情況就是,被繼承人生前雖然訂立了遺囑,但是因為所訂立的遺囑不符合法律的規定而被判決無效,則財產也將化歸法定繼承的順序進行處理。如果此時被繼承人有除子女之外的其他人,則也不能由子女單獨繼承。
第三種情況就是,被繼承人有可能在生前訂立遺囑,但是卻指定了別的人繼承財產,沒有指定給自己的子女。
所以如果你想將財產在您百年之後指定某人繼承,一定要在生前訂立遺囑,否則您的財產將按法定繼承處理,而不能按照自己的意願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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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李濤律師
這句話,有合理性。
若父母沒有立遺囑,就需要根據中國《繼承法》規定,實行法定繼承:
則此時,繼承人不只有獨生子女還有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只有在其他法定繼承人去世的情況下(且在父母去世前去世或者與父母同時去世),獨生子女才有可能全部繼承父母的財產。但這種可能性很小,可以說沒有。
獨生子女要繼承父母的全部遺產,需要怎麼做呢?
即需要父母生前立遺囑,指定其獨生子或者獨生女繼承遺產,並且進行公正。這樣就有可能獲得父母的全部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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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北京信之源律師事務所
您好,根據父母去世後,獨生子女的確可能無法繼承全部遺產,因為爺爺奶奶(如果健在)有同樣的繼承權。但也不是親戚們都有權獲得部分遺產。遺囑也不是必須經過公證才有效。如果沒有合法有效的遺囑,就按照法定繼承。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順序繼承人。被繼承人死後,先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財產。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或者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財產或者是被剝奪繼承權的情況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法律地位平等,各繼承人同時繼承,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繼承人有約定外,應均等地獲得遺產。遺囑人具有遺囑能力,遺囑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沒有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遺囑所處分的財產是遺囑人的個人財產,遺囑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滿足這些條件的遺囑一般是合法有效的。
歡迎您預約信之源律師事務所,由專業的律師為您提供專業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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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標題誤導別人,一般來說父母財產當然留給子女,正確說法應該是夫妻去世財產怎樣分,根據中國法律,當事人去世後,父母子女都是第一繼承人,都有權利獲得遺產,很多人提到債務,債務是從遺產中剃除,死亡人的父母和子女都不用承擔,債務超過遺產,任何人都不用承擔債務,那個新聞報道更是誤導,叔伯不是以自己名義爭財產,是以死亡人的父母名義也就是獨生子女的奶奶的名義,雙方都有繼承權,子女死了父母,難道奶奶不是死了兒子嗎?請大家理性看待這個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