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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田園行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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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阿1469738
司機承擔到底 有些事不是說私了就能私了的。你殺了人然後私了的警察會放過你麼。 這樣可以麼? 這是我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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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志博雲天
周球娥女士一個月前步行回家時,被一輛黑色小轎車撞倒在地,自認無大礙的她,同意司機提出的200元私了。豈料,第二天她腹部劇痛入院,卻被發現整個內臟多處破裂、挫傷,一度下了病危通知書,住院近一個月花費約7萬!
手術經歷了3個小時,周球娥直接轉入重症監護室。
手術雖然成功,但災難接踵而至。由於內臟多有受傷,周球娥還住院了近月治療,才在近日出院了,花費醫療費用近7萬元。胰腺被切除了一些,她還出現了糖尿病的病症。
周女士一家人愁眉緊鎖,欠一屁股債,後期也需要醫藥費!而且家裡有長輩需要贍養,孩子也要上學。她目前失去了勞動能力,只能靠家裡男人一個月掙幾千塊錢工資!
周女士也找不到撞人的司機,當時私了,電話沒有留,車牌也沒有記!
入院後,周球娥的丈夫張共輝立即報警,當天交警也到醫院和事故現場瞭解情況。獲悉周球娥家庭情況後,立即為其申請了東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交警提醒,車禍造成的隱性傷害比較多,也許當時沒事,事後才會感覺到,建議車禍中如果是身體受到創傷,最好是在肇事司機的陪同下去醫院做檢查確保安全。在私了的同時,也要學會保護自己,獲取一些憑證,如記住對方車號和駕駛員姓名,記下手機號碼等方便事後聯絡。但最保險的辦法是,受傷後,無論打算私了還是走程式,都應該報個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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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社會直觀
在廣東東莞打工的周球娥於9月1日晚11點回家時,被一輛黑色轎車撞倒,膝蓋有點擦傷,肚子有點疼,當時覺得沒什麼大礙,同意司機提出的200元私了。第二天早晨,周球娥感覺肚子很痛。在丈夫的陪同下去到醫院檢查。醫生的診斷讓她大嚇一跳。經檢查周球娥的胰腺斷了,且多處內臟破裂,需要立即手術,醫院並向她家人下了病危通知書。住院治療一個月,周球娥的傷情有所好轉,但治療費卻花費約7萬。
關於這個事件,當時雙方都沒有報警,司機有提出帶周球娥到醫院檢查,但由於周球娥覺得自己一個人感到害怕,且自認為並無大礙,於是拒絕了司機的提議,最後司機提出賠償周球娥200元錢,得到了周球娥的同意。因此,司機在事故現場還是盡到了相關的義務,由於周球娥自己的疏忽,才導致出現了後來的惡果。
周球娥第二天發病住院,但由於交通事故雙方已調解完畢,現場證據也基本被清理,即使報案也很難還原現場,這不但加大的交警判案的難度,同時,因周球娥並沒有記錄肇事車輛的相關資訊,也增大了尋找肇事者的難度。
另外,周球娥在事故發生一天後才發病,雖然醫院有直接證據證明是由於機械損傷導致病發的原因,但周球娥離開事故現場到病發期間是否經歷過其它碰撞?或者說司機不承認因交通事故所帶來的損傷也有可能,況且這種情況下司機再報保險,保險公司也很難取證,未必就能承保。
但從法律角度來說,只要是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對周球娥的損傷,肇事司機就必須要負責任,不能因為在事發現場“私了”就可以逃避責任,因此,肇事司機應要在自己的責任範圍內繼續賠付周球娥的醫療費用以及其它的相關費用。
在此也提醒大家:一旦發生人員傷害的交通事故,無論事件大小,都應立即報警處理,這樣不但能有效的解決問題,也會省去許多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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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韋喜律師
可以但必須是因為交通事故引起的後遺症才行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13條之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即可以“私了”。
主要內容如下: 一種情況,雙方已經達成調解協議,但一方在協議履行階段反悔,重新向法院起訴,一般這種情況,法院會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協議的約定處理;
另一種情況,是在籤協議時,由於醫院技術水平條件等因素,導致未發現一些損害擴大的事項,那麼在確認予以發現時,可以運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規定,重新確立損害數額來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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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大海般若
報警吧!私了屬於重大合同誤解,判定無效;司機屬於肇事後離開現場,應負全責。商業險不賠付。如果你鑑定為輕傷重型,那麼司機還要可能坐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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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無法超越的足跡
車禍造成的隱性傷害比較多,也許當時沒事,事後才會感覺到,建議車禍中如果是身體受到創傷,最好是在肇事司機的陪同下去醫院做檢查確保安全。在私了的同時,也要學會保護自己,獲取一些憑證,如記住對方車號和駕駛員姓名,記下手機號碼等方便事後聯絡。
哪些交通事故是不能“私了”的
日常開車小剮小蹭都是避免不了的,有些車主在發生事故後覺得走保險比較費時費力,覺得車損傷不嚴重,就“私了”賠對方點錢完事。“私了”的前提就是雙方對責任的劃分都認同的情況下共同達成賠償協議,如果雙方對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爭議,對事故責任又劃分不清,那隻能報警,由警察來現場勘查之後判定責任。在有人員死亡的情況下,肯定不能有也不會選擇私了。但受傷就不一樣了,有的車主會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想賠點錢完事。但是對於傷者而言,及時報警就醫才是正確的做法,避免私了後出現不可預知的情況。同時傷人事故比較複雜,很難判斷哪些費用保險公司可以理賠,最好不要擅自私了。如果事故後和對方“私了”,為了預防後出現的後期風險,我們應該根據正確的“私了”程式走,主動記錄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對方電話和姓名,車牌號、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碰撞部位還有共同簽名以保證法律效應。
這件事當事人可以走法律途徑維權,事故車司機就算私了也要承擔後續的相應責任,因為案件中出現重度的傷情,所以私了不受法律保護,出現人身受傷的交通事故最好報警處理,在正規的法律程式下處理,以免給自己留下不必要的後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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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使用者4073802168
應當第一時間檢視傷者情況,嚴重打急救電話,等交警保險公司過來現場勘察,輕微剮蹭下車第一時間拍照,前後左右以及剮蹭車損,有人傷還是報警為好,就算報了警也可以私了的,但是要在交警勘察記錄上簽字(雙方都籤同意私了)之後出現任何問題司機無需承擔責任,擅自私了可以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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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gy你的心
我鄰居真人真事!我朋友母親一天中午推著腳踏車拉餿水餵豬用,路上被汽車撞倒在地,無明顯外傷,但有腦震盪症狀!司機帶她去了醫院並通知了她兒子,但我朋友在單位有事走不開於是託了同事過去先了解下實際情況!他母親感覺一點點不舒服認為自己並無大礙,強烈要求司機賠800元私了,開始司機不願意,希望我朋友母親先做好全面檢查再談!不管司機和我朋友同事怎麼勸都沒用,執意要先拿800元並簽了私了協議走人回家餵豬!第二天中午烈日下在家門口掃地昏倒在地,送院後不治身亡!應該是由於暴曬致體溫,血壓升高引發腦出血中風;與事前車禍有關係,因為知道當事人有籤私了協議最後也就沒找那司機(車禍那天有交警到場並做了記錄的)!哎!為了800元坑了自己一條命!
他家裡親戚有市裡當幹部的,跟我朋友說即然簽了協議就應該遵守!雖然打官司也能贏,但做人應該有基本誠信和道德底線!自己不懂得珍惜自己的生命健康,又為什麼要去為難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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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無zhq塵
看了樓上很多的回覆,大部分是從法理角度發表意見的,我從人性角度說點個人的觀點。首先,大部分交通刮蹭事件(包括本事件中的碰撞),絕大多數人認為對雙方損壞不大,在現在社會的大環境中一般由機動車對行人(包括對弱勢群體即所謂的行人、非機動車等)給予一點補償而息事寧人。本事件中周球娥既不願報警也不願去醫院診斷,就是抱著輕微碰撞不會有大問題,而拿到二百元現金更現實的心態而私了。打個不恰當的比喻,這就象買保險,花小錢來承擔更大的風險,而當事人是得小錢放棄更大的風險,當事態擴大時又無力承擔。我個人認為此事件的發生和個人文化程度、社會現實和法律法規結合的產物。所以學會保護自己(安全和維權)是最重要的,願天下人平安一生。
周球娥女士一個月前步行回家時,被一輛黑色小轎車撞倒在地,自認無大礙的她,同意司機提出的200元私了。豈料,第二天她腹部劇痛入院,卻被發現整個內臟多處破裂、挫傷,一度下了病危通知書,住院近一個月花費約7萬!“被撞倒後膝蓋有點擦傷,肚子有點疼,當時覺得沒什麼大礙,司機說賠200元私了,我又不是訛人的人,就同意了。怎麼看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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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擔責任的,因這是因碰撞引起的嘛。這位女士確實是好人,遇到這事最好要去醫院查查,這不叫訛人,該報警就報警,特別是年歲大的人,那都不結實碰一下真受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