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解決債務問題,必須要制度創新。否則,除債務處理不了外,因此而引起的社會問題會越來越嚴重。
1、每個案件的情況都不一樣,但從對社會負責任的角度來講,指導思想應該秉持“有利於”債權人和債務人的角度考慮,從而做出“合情合理”的處理辦法。
2、從國家層面來講,還是要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要麼不管,要麼抓人,始終不能讓人信服。更何況很多事情,是否犯罪根本搞不清。如:借款、融資等。
當借款因故一時還不上,有的債權人比較通情達理,商量出合理的還款時間和方案;但有的債權人,就不太好商量,會做出“恐嚇、威脅、辱罵、騷擾”等不理智的行為,有的甚至透過“公檢法”的朋友關係,把債務人搞成“詐騙罪”等關進看守所,關進監獄。
總之,不理智的做法,都不利於債務的解決。
3、因經濟糾紛而立案或抓人吃官司,不是解決經濟糾紛的好辦法,嚴格意義來講不是辦法,是簡單粗暴的不負責任行為。
應該採取約談、勒令整改、罰款等措施,嚴謹抓人吃官司。
4、企業的經濟活動肯定離不開錢、離不開債。
因此,建立合理的經濟糾紛處理辦法,尤為重要,事關社會和諧穩定。如:一般的經濟糾紛,法律規定:
第一步:必須協商;
第二步:有了協商意見履行不了的,才可以訴訟;
第三步:執行階段
首先,也必須協商。沒有協商環節,不可以強制執行。
其次,強制執行,不代表強硬,沒有商量,必須文明執法。
拍賣房產:評估結束後,可以給債務人一個機會,最少給1年的時間自行出售房產。若想保住房產,也可以自己買下房產(按評估價),規定自行買下的房產不可以再行拍賣,即在房產交易中心做好備註。
若是唯一一套房產,法律規定不可以拍賣,以保障債務人及家庭正常生活不受影響。
始終秉持:債務人也是社會的一份子,將債務人置於“死地”,不利於債務人生存下去,也不利於保障其他債權人的利益。
鑑於以上考慮,立案可以,但能不捕的儘量不捕;能緩刑的儘量緩刑;能監外執行的,儘量監外執行,一切為了債務能夠有序處理,一切以人為本。
要解決債務問題,必須要制度創新。否則,除債務處理不了外,因此而引起的社會問題會越來越嚴重。
1、每個案件的情況都不一樣,但從對社會負責任的角度來講,指導思想應該秉持“有利於”債權人和債務人的角度考慮,從而做出“合情合理”的處理辦法。
2、從國家層面來講,還是要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要麼不管,要麼抓人,始終不能讓人信服。更何況很多事情,是否犯罪根本搞不清。如:借款、融資等。
當借款因故一時還不上,有的債權人比較通情達理,商量出合理的還款時間和方案;但有的債權人,就不太好商量,會做出“恐嚇、威脅、辱罵、騷擾”等不理智的行為,有的甚至透過“公檢法”的朋友關係,把債務人搞成“詐騙罪”等關進看守所,關進監獄。
總之,不理智的做法,都不利於債務的解決。
3、因經濟糾紛而立案或抓人吃官司,不是解決經濟糾紛的好辦法,嚴格意義來講不是辦法,是簡單粗暴的不負責任行為。
應該採取約談、勒令整改、罰款等措施,嚴謹抓人吃官司。
4、企業的經濟活動肯定離不開錢、離不開債。
因此,建立合理的經濟糾紛處理辦法,尤為重要,事關社會和諧穩定。如:一般的經濟糾紛,法律規定:
第一步:必須協商;
第二步:有了協商意見履行不了的,才可以訴訟;
第三步:執行階段
首先,也必須協商。沒有協商環節,不可以強制執行。
其次,強制執行,不代表強硬,沒有商量,必須文明執法。
拍賣房產:評估結束後,可以給債務人一個機會,最少給1年的時間自行出售房產。若想保住房產,也可以自己買下房產(按評估價),規定自行買下的房產不可以再行拍賣,即在房產交易中心做好備註。
若是唯一一套房產,法律規定不可以拍賣,以保障債務人及家庭正常生活不受影響。
始終秉持:債務人也是社會的一份子,將債務人置於“死地”,不利於債務人生存下去,也不利於保障其他債權人的利益。
鑑於以上考慮,立案可以,但能不捕的儘量不捕;能緩刑的儘量緩刑;能監外執行的,儘量監外執行,一切為了債務能夠有序處理,一切以人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