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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7241463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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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南傑jike
“強迫自願、被自願”就不是自願的,公司必須支付一定的加班費,《勞動法》裡沒有允許公司強迫員工加班不給加班費的吧?不支付加班費就是侵權,員工可以透過法律維護自己的利益。其次,公司強迫加班不給加班費,這只是一時之快,這會使公司的員工有厭工情緒,不認真工作,要離職,最後也會害到公司本身,俗話說:傷敵一千,自損八百。更何況員工還是公司的一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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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東風高揚
從現實來看這個問題。目前沒有加班費的加班並不在於少數,嚴重的可能幾個月都沒有休息一天。於法於理公司都應該支付加班費,那為什麼公司就膽敢不支付加班費呢?
1、說得好聽點,公司和員工是利益共同體,員工不努力掙,那麼公司就沒有利益,員工也就沒有利益。特別是現今很多的專案競爭大,利潤超薄,而且公司承擔的各方面成本較高(比如:各種管理人員、管理費用、場地費、各種稅費等等)等,那麼公司為了利益最大化不得不在某些方面,比如加班上面剋扣員工。所謂鍋裡有碗裡才有,只有大家努力給公司掙到錢,個人才分得到錢,當然個人可能除了工資外也拿不到錢。
2、為什麼很多”被自願加班“的人還是不得不妥協呢?目前現實就是作為員工來說,絕大部分是屬於弱勢方,即使公司為了利益要求你加班,甚至不給加班費,可能也只有在心裡不爽而已,最後還不得不加班。如果你不加班,公司有各種各樣的招數給你穿小鞋,對付這種不聽話的”刁民“,作為個人來說,你想用法律維護自身手段是可以的,但是那種成本很高而且還不一定有效,最後可能不得不屈服。當然,可能極其牛逼的人或公司不得不仰仗你的人除外,這種也只是公司暫時不對你發作而已,總有一天這種人也會被公司幹掉。看看那些明面上工資高,但各種福利極少甚至沒有,只買五險而且還以社平工資或最低檔繳社保的,不在少數。
3、有些”被自願加班“的沒有加班費,應該還真有自願的。這種公司很少,因為他可以提供給個人很好的福利待遇,很好的發展平臺,讓你每天感覺在這裡有奔頭,那實際是真的自願加班。
於法於理,加班都是要給加班費的。但現實可不是一下理想,如果能承受就忍,不能忍受就反抗,只是要做好後續的準備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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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十八姬
其實我覺得,所謂的“加班”和“被加班”是一個偽命題,兩者其實是沒區別的,為什麼這麼說呢?且聽我一一分析。
上班的實質是老闆出錢買員工的勞動力,是一種交易的過程。
老闆出錢,員工幹活,大家仔細看看這個過程,是不是和買東西很像?就像我們買一瓶醬油一樣,我們花錢,商家賣醬油給我們。雖然說的有些直白和不太好聽,但就是這麼回事。
既然是買東西,那就是得一個願買、一個願買才行。
舉個例子,假如我們是開小賣部的,一瓶420毫升的醬油要4塊錢,有一天有一個客戶過來和我們說,我要花4塊錢,買一瓶500毫升的醬油,這個時候我們該怎麼辦?涼拌唄!就420毫升的,你願意買就買,不願意買就滾蛋,又不是缺你一個客戶對不對?
上班也是這麼個道理,員工給老闆上班,老闆肯定希望員工多加一些班,而員工肯定希望老闆多花一些錢(多發一些工資),這個咱們換位思考都能互相理解。好了,現在的情況是,有一天員工發現自己要加班了,甭管是“加班”還是“被加班”,總之就像我們賣東西一樣,現在有個客戶給我們開價了:我還是隻花4塊錢,但是你要給我一瓶500毫升的醬油!
這個時候該咋辦?涼拌唄!問問自己的內心,願意做就做,不願意就換一家,又不是隻有一家單位是不是?甭管是加班還是被加班,總之就是,老闆想花同樣的錢買員工更多的時間!
之所以很多人在工作去留上不如買賣東西灑脫,是因為離職的成本太高啦!
說工作像買賣東西,一樣也不一樣。一樣是整個實質是一樣的,不一樣是買買東西可以隨便弄,對客戶來說便利店那麼多,對店家來說客戶那麼多,不缺這一個,但找工作就不一樣啦。所以大家在工作上會比較拘謹,考慮的很多,會比較猶豫和被動,也能理解。
楊哥要說的是:不管是當老闆還是當員工,要做的事情是讓自己的價值變的稀缺,只此一家,別無分店,這樣自己就能更加主動啦!
我其實是不提倡區分加班和不加班的,加班這個事情對老闆固然有利,但對員工又何嘗沒有利益呢?多花點時間和精力好好研究工作,把工作做好了,讓自己的價值變得其他人都很難取代了,這個時候老闆再和自己說話,不管怎樣都是客客氣氣的啦!他要是再在我面前擺臭臉,大不了不幹啦,反正下家多的很!
所以希望各位老闆朋友,好好經營自己的公司,讓公司變得很稀缺,大家都想進也願意主動加班啦!也希望各位員工朋友,好好鍛鍊自己的業務能力,讓自己變的牛逼和厲害起來,隨時可以拍桌子換到下家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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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南方都市報
每年到了12月,不少人會發現很難約朋友吃晚飯,原因是年底忙,不少打工仔每晚都要加班。有些單位的加班很嚇人,天天晚上加到半夜十一二點,但是第二天早上還是八點就要開工。這種情況在大城市的白領群體中似乎很常見,無論是在外企、國企、民企,還是在機關事業單位,尤其是年底都普遍存在。大家不禁會問這樣一個問題:這樣加班,有加班費嗎?
最近有媒體引述,遼寧省人社廳勞動關係處在迴應類似查詢時的說法是,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員工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換言之,如果員工自願加班,則不屬於加班,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加班費。
相信很多人聽到上面這個解釋心裡都不是味兒。原因很簡單,大多數人加班都是因為正常工作時間無法做完被壓下來的工作。老闆明知這工作8小時內無法完成,還硬塞下來,打工仔為了完成任務往往就不得不加班。但老闆只要說一句“沒有安排”,這居然就成“自願加班”了。
回顧整個討論,一些部門和專家的迴應和點評實在是不接地氣。首先,“自願加班”不算加班的迴應,翻看《勞動法》的條文,在理論上的確沒有錯,儘管如此,難道會有人看不到這個問題其實是在投訴免費加班已成風氣,它反映出大家希望政府作出有力迴應,更好地保障職工的權益?其次,提出叫打工仔跟老闆溝通,“留足證據”“追認工時”建議的專家,難道真的不知道在時下職場中,僱傭雙方的力量對比毫無平衡可言,大部分人都沒有底氣跟老闆提出這些要求?即使一時半會兒做不了什麼,也不至於說些好看不中用的話,不能說點有用的嗎?
在當下中國一二線城市的職場之中,不同於製造業的計件工資,白領的勞動量往往只能計時。一個工作,無論是做標書還是寫檔案,打工仔說8小時做不完,老闆卻認為半天就夠了,那誰來判斷當中的合理性?非得爭取點加班費,結果往往是被建議換工作。無他,例如在廣州,每年夏天從京廣線湧下來的大學畢業生以百萬計,無論是當個月薪僅3000元的小文員,還是在房企中年薪20萬元起步的“超級畢業生”,都有不同級別高校的不同專業畢業生來替換,好的工作不愁找不到願意賣命的人,連不好的工作也有更弱勢的競爭者願意以更低的條件攬下。“逐底競爭”(racing to the bottom )已經出現,這就是一個殘酷的現實。
再退一步,按照勞動法,工作日晚上加班按1.5倍計算、週末是“雙工”、法定假日是“三工”,但這個計算其實意義也不大,因為基數是基本工資。現在還有多少人的月薪完全等於基本工資?
坦率地講,在老闆強勢的情況下,打工仔討價還價的餘地其實相當有限。如果非得說有什麼事相關部門可以做,那麼依法執行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看來是必須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可以下點決心嗎?
(作者陳永傑,高校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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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自願站在法律的角度上來講,員工可以拒絕,如果認為得到一份工作來之不易,就在平常的點滴中搜集積累加班的證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