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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服務特別差,各種垃圾沒人收拾,物業費還老有各種理由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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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東友律師團

    物業服務差,物業費漲這些屬於常見的物業糾紛。

    業主個人直接利益受損。

    如車在小區內被劃傷,業主家被盜等,可能存在物業公司不盡職的情況。若物業公司對業主停放的車輛收取了保管費等費用,就與停車業主形成有償保管合同關係,如發生車輛毀損、丟失的,物業公司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若物業公司對停放的車輛沒有收取費用,而是採取髮卡、登記等管理措施的,則物業公司與停車的業主之間形成無償保管合同關係,如發生車輛毀損、丟失,物業公司只有在存在過錯或重大過失或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情況下,才必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此外,物業公司對小區負有一定程度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實施必要的防範措施。如業主有確切證據證明在物業公司沒有履行保安職責或履行保安職責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業主可以要求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業主對小區公共服務不滿的。

    如小區衛生不整潔,環境髒亂等。由於物業公司疏於管理,導致小區環境惡化或不符合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衛生標準的,業主可以依照物業服務合同要求物業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個別物業公司自行提高物業費標準。

    個別物業公司私自提高物業費標準,而服務卻沒有相應跟上,導致業主不滿。此種情況下,業主可根據國家或地方的物業服務費收費標準,向業主委員會反饋,與物業公司進行溝通;或直接向當地房地產主管部門進行投訴。

    綜上,如業主認為物業公司的服務不到位,直接拒交物業費於理於法不符。理性的維權辦法是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由其代表業主與選聘的物業公司交涉,要求對方改善物業服務質量。如果物業公司存在嚴重的違約行為,業主可透過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解除合同,另聘物業公司,並透過行政或法律途徑追究物業公司的相關責任。

  • 2 # zhangccdl

    若是這樣全體業主共同起來把物業公司攆走就行了!這是氣話,在當今社會這事真的沒那麼簡單,問題到了一定的嚴重程度,大多數業主能形成一致意見,就可選出代表與物業公司談判交涉,物業費不能漲價,物業服務要達到合同約定,繳費方式可靈活約定,月繳,季繳,半年繳或年繳,繳費期間內繳費無需滯納金,物業過錯在先更不能收滯納金!若談判交涉不成,那隻能彈劾物業公司了,遺留問題或物業退出涉及的具體分歧問題可提請區政府物業辦幫助協調解決。

  • 3 # 夢想不是結束

    物業差,不單是個別小區的現象,而是全國普遍的現象,原因就是物業獨大,業主不懂的維護自身權益呃呃造成的。

    我小區物業也超級爛,物業費什麼的都貴。一個4線城市,管理費什麼的,都趕上一線大都市了,每次有問題,物業說安排安排,人都不見。而每次收錢,積極的你都不敢相信。

    所以面對這種奇葩的物業,建立成立業主委員會,透過正規渠道去維護自身權益,絕不能遇事讓一步,退一步,不然永遠被欺負和恰渣的就是業主。

    每次想起自己是業主,卻物業更像老大,心裡就不爽,相信遇到這種物業的很多,你說是不是?

    所以建議可以看看目前中國的相關法律政策及物業管理條例等,維護自身權益。

    以上是個人看法。

  • 4 # 我將與你同行

    這個問題在沒有成立業委會的小區,業主幾乎沒有反抗能力。

    1,物業漲價一般是在物價部門的指導範圍內,物業有的是理由,你沒法申訴。

    2,業主作為一個個體,有意見只能代表個人,起不了任何作用。物業公告一下,就能執行。

    怎麼破局?

    1,業主能夠發聲,業主發聲有用。一般來說有二種,a,成立業委會。在矛盾意見較大的小區成立業委會有了一個鋪墊。雖然很難,也是最好的辦法。b,將業主的綜合意見歸納總結好,然後進行業簽名同意。

    2,對物業的行為進行約束。在現在的條件下,居委和街道是物業的直接管理者,但是由於手段有限,效果不明顯。住建局的約束最為有效。住建管住了開發商的發展通道,也就直接管住了物業。

  • 5 # 淨眼看世界

    權威回答:希望頂:1,物業條例現在基本屬於指導性行政條例,主要是對前期3年服務期有用!2,物業政府已經放開,推向市場了,包括收費都由市場決定!3,政府現在只對物業公司進行登記,不具備監管行政權力!4,相關檔案:1,2015發改委139號取消物業停車管理服務性收費以及物業收費由政府指導改為市場調節價格,根據物價法相關檔案,市場調節價基本屬於業主和物業協商約定的價格!2,國務院2016(666號)檔案取消物業人員從業資格證和實行物業公司行政登記制度,明確的建設部門對物業行政管理改為市場機制!2017年4月,國務院再次取消物業二級資質認證!就徹底把物業公司推向市場!物業公司的性質和一個家政公司,服裝公司,火鍋店、米粉店性質一樣!

    現在還有許多所謂律師頭頭是道的拿什麼法律來詮釋物業糾紛...基本都是忽悠!物業指導性條例只屬於前期保護期的頭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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