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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在校期間,那麼監護權就有可能暫時的轉移到學校,並且學校也要對學生的人身安全負責。那要是學生在學校期間受傷的話,學校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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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社會馬老師

     首先我們來理解一下概念:在學校等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致在校未成年學生遭受人身損害的,即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接下來簡單系統說一下那些需要賠償: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1)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裝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2)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裝置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3)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4)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6)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7)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9)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10)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11)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資訊,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12)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當然,上述的責任賠償也是有一定條件約束的,具體的看情況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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