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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職業評論人

    有一部分離婚都是一時的衝動,過後又後悔了,所以給予雙方足夠的時間冷靜下來想想是否真的想離婚,還是一時衝動。

  • 2 # 狷介卜噱

    如何看待新民法中的離婚冷靜期?

    離婚冷靜期的制定初衷其實是考慮到衝動離婚,有挽救婚姻的可能!

    那麼作為一個國家二級心理諮詢師資格證持有者,我們今天談談這個離婚冷靜期是否可以挽救婚姻的問題!

    所謂的離婚冷靜期,就是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離婚的,可撤回離婚登記申請,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

    事出必有因:2019年中國結婚登記約950萬對,而離婚登記超過了415萬對!年離婚率近44%。這只是平均的,有些地區甚至超過70%。

    離婚冷靜期的制定從一定程度上來講是有一定機率挽救婚姻的,對於衝動離婚的效果是比較明顯,但是對於早已失去婚姻本質的家庭來講沒有什麼用!

    我覺得還應設定個結婚冷靜期,因為很多離婚都是因為離婚率越來越高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結婚時太草率。

  • 3 # 老鵰61883

    離婚冷靜期是指夫妻離婚時,政府強制要求暫時分開考慮清楚後再行決定。時間一般一個月…是非常親民利民的一款規定。

    一是有利於夫妻雙方自省。藉助冷靜期夫妻雙方可以冷靜地思考理順歸納一下矛盾的原因和對錯,自己反省一下各自的缺點和不足,考慮分析判斷婚姻的走向,思索償試婚姻彌合的可能…。

    二是有利於夫妻雙方自強。冷靜期內的獨自獨立生活,考驗體會鍛鍊各自獨居工作和生活的能力,從而相互回憶體會婚姻存續期間的角色和言行,是否得體和完善…。

    三是有利於夫妻雙方自修。利用冷靜期內夫妻雙方可以修身養性,清靜修為,如果決定還是離婚,則可以思考綜合整理離婚的各種安排與選擇,如孩子哺養教育,財產分割分配等等…

    總之離婚冷靜期,可以挽回很多婚姻,也可以挽救很多人,離婚需冷靜,傷害三代人……。

  • 4 # 覺心悅境

    我覺得光制訂一個離婚冷靜期,對於離婚率的減低效果不會很大。只是讓離婚手續繁瑣一些。

    如果真想讓人想清楚再離婚,不如建立《離婚前課堂》,讓離婚的人透過心理諮詢師專業的心理輔導,讓心智不成熟衝動離婚的人明白:

    1、每個人內心想建立的婚姻家庭什麼樣?

    2、離婚的真正原因?

    3、離婚後困擾你生活的問題有沒有解決?

    4、離婚對孩子的影響?如何把傷害降到最小?

    5、離婚後五年之內不能復婚(目的是不讓借離婚的名義,鑽政策空子和把離婚當兒戲的人)。

    6、如何重新找到心怡的另一半?

    等相關課程。參加完課程後再選擇是否離婚。

  • 5 # 走近民法典

    隨著十三屆全華人大第三次會議的閉幕,《民法典》正式由草案變為正式的法律文字,並將於2021年1月1日開始生效。就《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而言,“離婚冷靜期”的設定是一個重大的新增內容,同時也是爭議較大的內容。

    但無論如何,“離婚冷靜期”已被《民法典》正式確定下來,被規定在《民法典》第1077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需要說明的是,該條只適用於協議離婚而非訴訟離婚。之所以設定離婚冷靜期,官方給出的主要考量因素是因為近年來中國離婚率不斷攀升。民政部資料顯示,2019年,中國結婚登記947.1萬對,登記離婚達415.4萬對,其中不乏輕率離婚、衝動離婚現象。

    關於“離婚冷靜期”,一直以來就存在兩種不同的聲音。支持者認為,該制度“利大於弊”;反對者認為,該制度“弊大於利”。下面,我們將離婚冷靜期的相關利弊梳理出來,供大家判斷。

    先來看一下“利”:

    1.減少衝動型離婚的數量與佔比,儘量維持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家庭。

    2.倒逼“結婚冷靜期”。離婚難度的增加也提醒著適齡青年對待結婚也要更加冷靜謹慎,減少閃婚閃離的機率。

    3.為夫妻更好的進行離婚後續的善後工作提供緩衝時間。在實踐的許多案例中,衝動離婚導致對於子女造成二次傷害,以及因財產分割不統一導致糾紛的情況經常出現。因而,冷靜期內,夫妻雙方可以就財產關係,繼承關係等系列離婚的後事進行協商,避免糾紛,節約社會資源。

    再來看一下“弊”:

    1.離婚冷靜期會增加正常的已經深思熟慮的其他夫妻的離婚的時間成本。

    2.對於遭遇家暴、出軌等情況耗不起冷靜期的人來說,加大了受害者二次受害的機率。對於這一點,立法者提出的法理上的反駁是,離婚冷靜期只適用於協議離婚的情形,而對於這部分受害者,仍保留了訴訟離婚的途徑。有了這個迴應還不夠,有的人認為在實踐當中,對於這部分情況難以判斷,以及訴訟離婚對於普通人來說太過繁瑣。

    3.配套措施不完善,離婚冷靜期有可能變成財產轉移期。冷靜期內,一方有了更多轉移財產的時間。此外,冷靜期內,如果一方以個人名義去惡意借債,又是否該判定為共同債務?現階段透過的民法典草案並未對冷靜期內各種情形做出規定,也就有了更多漏洞可鑽。

    4.結婚離婚作為個人選擇,政府不應過多幹預。

    以上是對“離婚冷靜期”不同聲音的歸納梳理,大家可基於自己的理解自行評判。但我們需要明白,一項制度的成效如何,究竟會帶來怎樣的結果,需要時間去檢驗,需要在實踐中觀察。如果這一制度經過長期的實踐觀察,確實“弊大於利”,那後期很有可能作出完善、修改乃至廢除;如果這一制度的實踐效果尚可,那需要做的就是進一步的“打補丁”“找漏洞”,興利除弊,讓其發揮更大的效果。“離婚冷靜期”制度究竟會帶來什麼樣的結果?讓我們拭目以待!

    (以上僅代表個人觀點)

  • 6 # 易軼婚姻律師

    最近有不少人問我這個問題,易律師,離婚冷靜期要開始實施了,說以後離婚越來越難了,是真的嗎?

    是真的,為啥這麼說呢!

    大家現在都知道了,民法典草案規定了30天的離婚冷靜期。想離婚了?先回去冷靜30天再說!但問題是,誰知道這30天之內又會出現啥變動啊……

    你倆已經談好的房子歸你,車歸他,在這30天內,他反悔了,你咋辦?離不離了?

    雙方都同意離婚了,回去一冷靜,一個人不同意了,死活就是不離,你鬧不鬧心?!

    但我們說,沒有離不了的婚。離是都能離的,就是不知道要拖多久!明明雙方協商好,很快就能結束的事兒,現在至少要多託30天以上,甚至更長。

    但這個離婚冷靜期呢,只是針對協議離婚的,訴訟離婚基本不受什麼影響!

    為啥這麼說呢?

    因為訴訟離婚,該怎麼難,還是怎麼難,這個大家可以放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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