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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操盤龍虎榜

    這個當然不合法。但作為工作,必須要按公司調配,如果都不聽公司的,不按公司規則做事,那公司還怎麼生存怎麼運轉。

    而且工廠的員工地位是最沒有存在感的,多你一個少你一個,領導根本不會介意。他們也反感這樣的員工,因為這會嚴重影響到他們的領導地位和在別的員工眼中的威信。不處罰你不會服眾。

    雖然話很難聽,但這就是現實。

  • 2 # 善良之子86

    要看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約定過這些事情。

    不過加班一看就是超出八小時之外的,屬於非法定工作時間。這一塊就要雙方達成一致,所以拒絕加班談不上曠工,更成不了辭退的理由。

    但企業方換個說法,要求解除合同,按規定補償,員工方也沒辦法。勞動法是保障雙方的。

    所以加班這事,得理性看待。實在需要加,自己也願意多掙錢,也可以考慮一下。一味跟企業鬧,其實聰明反被聰明誤。企業要解聘,最終失去工作的還是員工。長遠看,以現在這情況,不划算。

    我是勸,沒有其他意思

  • 3 # 天津婚姻家事盧律師

    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企業可制定不違背法律的加班制度,對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況支付不低於法定標準的加班工資。如果勞動合同中對加班情況已有相關約定,則您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加加班。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由此可見,加班應徵得員工的同意,若員工同意用人單位的加班要求,未按時加班的屬於曠工,若員工不同意用人單位的加班要求,則用人單位不得對員工進行處罰。因此,拒絕加班被記曠工甚至是辭退,是不合法的。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因員工拒絕加班而辭退員工的,屬於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法》第四十七、四十八、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即以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為標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以半個月的工資計算。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此處工資均只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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