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最笨的阿吉
-
2 # 我可不是個胖子
第一,儘可能的收集證據,錄音或者拍影片就好。第二。可以直接報警,打12345市長熱線,因為法律檔案上壓根就沒有企業要求員工集資。
-
3 # 煙波客zb
千萬不要同意!!!我們都知道銀行的貸款利息很高,高達百分之十幾,借一萬塊錢,一年後光利息就要還將近兩千塊。很顯然,這個利息公司不會幫你出,而且集資做生意的分紅不知道什麼時候才有。萬一集資失敗,你的錢就打了水漂,公司老闆跑路,你就白白揹負了冤枉債,要是不還銀行,你就會上全國的徵信系統,生活處處受限制。一般來說,銀行給你貸款,都會有正規的手續,需要你簽字畫押,你是自願的,那麼銀行就沒有違規。如果銀行和公司合謀,繞過你直接以你的名義貸款給公司,立馬打電話報警,通知記者曝光這件事。(不過這種可能性很低)
公司有哪些行為是不合法的。1.涉嫌非法集資
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2.強迫收取員工財物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3.未及時足額髮放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按照規定,公司必須按月度付清你的工資,現在每月只發50%,後面按效益情況再補發,就算剩下的50%完全給你補上,完全是不合法的。
該如何維護你的權益?《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勞動法,你因為單位沒有及時支付勞動報酬而提出辭職,那麼單位應該給你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千萬別想得太簡單!黑心老闆鐵公雞的錢沒有那麼好拿!畢竟公司強迫你們集資,並且降低工資這件事現在只是通知你們,並沒有實際這樣做。你手裡沒有證據,就算你去勞動部門告也是口說無憑。所以現在你要心理保持警惕,同時盡最大的可能收集公司違法的證據。
證據是什麼呢?
1.非法集資、強迫收取財物的證據。公司讓你們集資,肯定是要出通知通告的是吧,你就把集資的通知通告的檔案拍下來,最好有紙質的檔案,蓋了公章。同時把工作群與集資相關的聊天資訊截圖儲存下來。要是公司做事很謹慎,只在口頭上說呢?這時候就要依靠你膽識了。你可以偷偷把手機錄音開啟,找負責人套話,故意問是不是員工必須集資,沒錢就找銀行貸款,不參與集資就辭退,工資以後都只發50%這種問題,得到他明確的答覆之後,你就大功告成了,公司違法的證據都在錄音裡面。
2.不及時足額髮放工資的證據。這個證據時間就比較長了,需要兩個月左右。如果連續兩個月的工資都是以前工資的一半,那麼就可以證明公司違法了。這時候只要去銀行列印一下你的工資流水就行了。
看到這裡,你就明白了吧。雖然公司有違法的傾向,但是目前還沒實際做,所以暫時你並不能以相關的名義要求公司補償。你現在要做的就是耐心等待,收集證據,最後和公司攤牌。當然,要是發現鬥不過公司,那還是趕緊走人為妙,這樣的公司不值得待在那!
-
4 # 談笑閣
這種單位走就走了,沒啥可顧慮的。既然單位要求集資,只要證據充分,你可以要求退回集資款。
所為協調銀行給貸款,本質上是你自己貸款,單位只是牽線,所以沒有任何保障。銀行不違規,因為借款合同是你自己籤的,銀行是借給你,至於你的錢用在哪兒,關銀行什麼事?
千萬不能答應,這種企業走了沒什麼可惜的。陷進去才可怕。
以前我們這邊啤酒廠(老國企)改制,也是說集資,後來弄了十幾年才把錢賠回來,你要想90年代的幾千塊和2010年的幾千塊一樣嗎?
單位已資金緊張為由,讓集資,否則就不用上班了,即使上班工資也不發全,按50%發,剩餘的等公司有錢了根據效益再定。
職工沒錢集資,公司協調銀行已個人名譽給貸款,銀行違規嗎?
回覆列表
可以要求補償,如果自己協商不通需要走法律程式的話,切記留存號證據資料。
一、職工被迫辭職可以要經濟補償嗎
《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勞動法》第28 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24條、第 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5條規定:“經過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根據上述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的,必須要依法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二、怎麼計算經濟補償金
(一)年限計算標準
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應該注意:
1、法律中“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不是“本單位連續工作年限”,即使勞動關係有中斷,也可以合併計算工作年限。
2、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之規定,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統一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以六個月作為分界線作出不同的規定,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兩者比較起來,後者更加公平合理。
3、分段計算,按照勞動法的規定,2008年1月1日前的計算標準按照(勞部發〔1994〕481號)執行,2008年1月1日以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執行,分段計算因對法律的理解不同,現在各地執行不統一。
(二)不再限定補償年限
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之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在《勞動合同法》下,取消了12個月的限制。
(三)工資計算基數
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之規定,經濟補償金的工資基數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依據該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勞動合同法》簡化了工資的計算標準,規定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這裡的工資是指勞動者的應得工資,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的所謂“最低工資”或者“基本工資”作為工資計算基數是不對的。
(四)高收入者的計算封頂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這裡勞動合同法僅對高收入者經濟補償作了補償年限和補償基數的限制,對普通勞動者是沒有限制的,只要勞動者月工資不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就不存在“三倍”和“12年”的計算封頂。
(五)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需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的最新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需支付經濟補償。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適用該規定,按照之前的規定,合同終止用人單位可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六)違法解除和終止合同的,應該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的最新規定:違法解除合同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其數額是按照經濟補償金的2倍計算。
(七)經濟補償的支付時間
《勞動合同法》第50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實踐中,如果可以認定職工被迫辭職的話,這種情況下解除勞動關係的同時,也是可以要求單位作出經濟補償的,同時還可以要求單位作出賠償金。工作過程中單位與職工之間產生矛盾其實很正常,對此中國也作出了一系列的法律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因此在遇到勞動方面的糾紛時,可以採取法律措施來進行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