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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風吹下的洛夜

    明朝都察院,其類似於漢朝設立並一直沿用的御史臺。

    明洪武十五年,朱元璋改之前的御史臺為都察院。左都御史與右都御史並列為最高長官,下面設立左、右副都御史,僉都御史,同時根據明朝行省劃分,又設立十三道監察御史。

    都察院主要職責:

    第一、監察天下百官,糾察官員違法亂紀的事情。

    第二、監察刑律審查,及時阻止冤假錯案的發生。案件審理結案後,需報都察院核實,對於特別重大案件,需要都察院與刑部以及大理寺進行“三司會審”。

    第三、與吏部一同考察各地官員,對於考核不合格官員,都察院有罷黜的權利。

    第四、鄉試、會試以及武舉人考試時,監察考場以及閱卷過程是否存在作弊行為。

    第五、可代天巡狩,可與各行省長官分庭抗禮,知府以下官員需要聽從都察院御史命令。

    第六、對於重大事情,可以直接上奏,奏請皇帝決斷。對於一般事情,都察院可以自行做主。

    第七、監察天子與百官行為,如果有不當之處,可以直言指出並令其改正。

    第八、巡視京城駐防兵營以及京城防衛安全的情況。

    都察院與禮、吏、戶、兵、刑、工六部平級,合稱七卿,是明朝最高的監察、彈劾以及建議機關,直接聽命於皇帝,不受其他機構節制。

    都察院在明朝可謂是超然的存在,做為皇帝的耳目監察天下一切不公不法的事情,雖然與六部平級,但六部也在其監察範圍,可謂權利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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