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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劃分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重大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私了協議書 特大交通事故
一般交通事故認定具備的要件有很多,不像平時我們想的那麼簡單。因為它很可能涉及到違法、傷人,甚至犯罪,所以這是一件非常嚴肅的事,不容輕視。下面為您作相關的分析。
一般交通事故認定具備的要件
1、交通事故必須具備“車輛”(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條件。
(1)“機動車”即動力裝置輪式車輛,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車輛。
認定條件:
①必須是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的輪式車輛機動車(包括拖拉機、農業機械、警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特種車輛在內);
②必須是上道路行駛的車輛。
(2)其他:
①《機動輪椅車》GB12995-2006 最高設計時速不應大於50KM/H;
②《汽油機助腳踏車》GB17284-1998最高車速應不大於20KM/H;汽油機助力腳踏車氣缸工作容積大於30ML,應視為機動車;
2、道路交通事故必須具備“道路”條件。
“道路”即允許社會(公眾)機動車通行的場所,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3、道路交通事故必須具備“過錯或者意外”條件。
行為人必須因過錯(包括故意、過失違章)導致交通事故;或者因為意外事件導致道路交通意外事故。
4、道路交通事故必須具備“損害結果”(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條件。
(1)財產損失交通事故:指僅造成財產損失的道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主要責任且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成立交通肇事罪。
(2)人員受傷交通事故:指造成人員輕微傷、輕傷、重傷的道路交通事故。
人員受傷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主要責任且重傷1人以上(具有嚴重違章行為)或者重傷3人以上(一般違章行為)的,成立交通肇事罪。
(3)人員死亡交通事故:指造成人員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人員死亡交通事故死亡1人以上且負事故全部、主要責任,或者死亡3人以上且負事故同等以上責任的,成立交通肇事罪。
5、道路交通事故必須具備“因果關係”條件。
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損害結果必須與行為人交通違章或者交通意外事件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如果不存在因果關係,則不是道路交通事故。
一般交通事故認定具備的條件必須同時有車輛、道路、過錯或者意外、損害結果、因果關係,以上缺一不可。交通事故在生活中時有發生,掌握好相關知識就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您還想了解其他問題,可以諮詢我們律師365網站的律師來獲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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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律小學生
不知道要問什麼。交通事故認定至少具備,一是認定主體,即交警,二是認定客體,即交通事故,三是認定依據,即交通法規。是否碰撞,是否雙方,都不是交通事故構成的必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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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
第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來確定當事人的事故責任。
第二,若違章在機動車道停車換胎,侵犯他人道路通行權並未在來車方向設定警告標誌,對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因此應承擔同等以上事故責任。
第三,因後車駕駛人員已死亡,如果承擔主要以上責任,則將面臨承擔交通肇事的刑事責任的風險。
【原因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問題在司法實踐中比較複雜,部分省區都分別制定了自行的標準。通用的標準依據的是《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46條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2)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
認定交通事故當事人過錯責任,應當在事實基本清楚,相關證據基本查明基礎上,當事人有過錯,且過錯與交通事故後果具有因果關係。
當事人具有交通違法行為如無證駕駛,但不是導致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其交通違法行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處罰,不認定當事人交通事故過錯責任。
尊重交通參與者合法、平等使用道路權利。侵犯他人道路通行權、優先通行權的,為認定當事人交通事故過錯責任的首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