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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李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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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看小人書長大的
有人認為遊戲直播對於網路遊戲是有益無害的,我十分同意這個觀點,但是侵權就是侵權。目前,我們身邊的人對智慧財產權的概念太薄弱,有的甚至可以是個零。我們應該重視智慧財產權的保護,遊戲直播對網路遊戲確實有很大的好處,但是直播前是要徵得遊戲開發商的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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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曉曉書僮
一般來說是共贏的,但是網易因為有自己的直播平臺,希望遊戲粉絲去自己的平臺看直播。所以禁止了其他平臺直播網易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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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蓮華不滅
網易看見YY賺了錢,後面自己開了直播平臺。在幾年前第一次查處了一個五開玩家,那玩家在YY直播,毫不知情下就封了五個號,因為是全職玩家,五個號加一起價值幾萬,最後解封條件是撤退YY,並且要錄影片。最後那五開玩家影片裡下跪求解封,雖然最後解封了,但是夢幻玩家都知道,是客服要求那位玩家下跪的,網易很黑。反正我現在不會在玩網易的遊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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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令狐博雅
雖然遊戲直播佔直播行業的半壁江山,被打壓的直播平臺失去這一內容後會受挫,但此消彼漲,直播其他內容的主播會得到平臺和觀眾更多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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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空入凡塵度輪迴
有些新遊戲不準直播,是為了保密,只要一直播就會被舉報封號,網易不清楚,最近幾年挺反感網易的,什麼遊戲都是一個模子出來的,除了不好玩什麼都好,看著對外說的什麼季度賺了多少錢,水分很大,主要是讓玩家看到我這遊戲玩的人有很多快去玩吧,都是土豪在不停充錢肯定好玩,明眼人都知道什麼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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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扶我起來炸
cc太垃圾了。app機制做的也垃圾,ui也垃圾,切換頁面的最佳化做的也垃圾,切畫面就卡幾秒,別的平臺都是秒切。我用的i6s肯定不是我手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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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封木
當初玩夢幻西遊 網易還沒有出直播系統 那個時候 都是透過YY直播來了解 最新內容 90068 90096這兩個頻道也是經常去的 肆耀 思晴 冥想 每次他們直播都有很多觀眾 有段時間退游去當兵 回來後已經物是人非 YY已經看不到這幾位熟悉的主播 百度之後發現 他們帶著平臺去了CC直播 隨後在CC直播發現肆耀人氣大跌 思晴已經不見了 主要是看的人也非常少 感覺網易CC還沒有之前YY人氣多 估計是很多人都退遊了吧 懷念以前在沉船打海毛蟲憋經驗的日子
今天,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對網易訴華多公司(YY)侵害著作權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YY停止透過網路傳播《夢幻西遊》、《夢幻西遊2》的遊戲畫面,並賠償網易經濟損失2000萬元。
廣州知產法院認為,未經遊戲公司允許,遊戲直播屬於侵權行為,不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合理使用,直播公司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遊戲直播行為的法律屬性該如何界定?遊戲直播何種情形下會侵犯遊戲本身的著作權?如果遊戲直播行為侵犯遊戲作品著作權,那麼,侵權人是遊戲直播主播?還是直播平臺?此次判決將對遊戲直播行業造成怎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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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其實是當前遊戲廠商與遊戲直播平臺面臨的最大挑戰。不可否認,由於遊戲直播需求的崛起,讓很多遊戲玩家除去透過玩遊戲獲得感官刺激外,更重要的是,藉助或依託遊戲直播平臺,很多遊戲玩家還獲得更多的收入。
對於遊戲直播過程中,使用者打賞行為,到底是一種商業行為,還是饋贈行為,也一直爭論不斷。
而回到遊戲直播行為本身來看,如果是一款新遊戲,藉助直播平臺的遊戲直播,可以迅速聚攏使用者關係,甚至產生使用者註冊、消費行為。
而對於一款老遊戲,藉助直播平臺的遊戲直播,能否建立使用者粘性,加強玩家之間的互動。
那麼, 為什麼網易遊戲還會對玩家遊戲直播行為大打出手?而且板子還打在了直播平臺身上呢?
那麼,遊戲直播行為到底算不算合理使用呢?
合理使用制度本質在於,新作品創作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使用其他作品的部分片段或內容,且這種使用行為本身是善意的,不會侵害原作品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包括人身權益或財產權益。
而在遊戲主播在遊戲直播平臺進行遊戲直播過程中,觀看者是對遊戲操控行為及解說行為的綜合感知?還是解密了通關秘技,進而可能會因為觀看了遊戲直播而放棄打遊戲的念頭?
這顯然是不現實的。
事實上,遊戲直播其實有點類似對賽事直播的觀看,感受的是操控者技巧、技能、打法以及遊戲主播的語音聊天或解說內容。
對於遊戲直播行為來看,對於遊戲最核心的商業模式沒有任何消極影響,反而會吸引更多使用者或潛在使用者投入到遊戲中去。當然,也有很多人對此持有否定意見,認為遊戲廠商是否從中受益與遊戲直播是否侵犯遊戲廠商的著作權是兩個問題。
如果說,因為遊戲直播幫助遊戲廠商聚集了一大批忠實使用者,讓遊戲廠商成為遊戲直播的最大行和最直接受益者,那麼,就應該認定遊戲直播對遊戲畫面的使用,是正當、善意和合理的。
畢竟,使用者的打賞具有偶然性,對遊戲主播的要求也很高,不僅是遊戲操控能力還是表演能力也有一定要求,且不是所有遊戲直播的主播都可能獲得打賞收入。
因此,如果需要遊戲主播的直播需要提前獲得遊戲廠商的許可或同意,則對行業的阻礙對於促進作用。
當然,如果遊戲廠商希望從遊戲直播獲得分成或收入,它完全可以自己提供遊戲直播服務,或與遊戲直播平臺、遊戲主播達成三方合作協議。
但片面的以維權著作權的名義,禁止它人對遊戲畫面進行適當的應用和直播,則顯得不太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