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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覺得“助人為樂者”該不該收取“被助者”,提供的報酬呢?為什麼?你有什麼真實的經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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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愛公益愛生活

    助人為樂是中國的傳統美德,只不過被當下的社會風氣帶偏了。助人本事幫助他人快樂自己的事,如果收報酬那就是交易,和助人就沒有關係了。越來越多的騙子利用這種助人心理對助人者實施訛詐等行為。讓人們想幫忙卻不敢幫,就像我們做公益,本身是幫助他人解決困難,可在別人眼裡卻是有利可圖,讓很多公益人傷心,致使有人願做好事卻要面對質疑聲而不敢做。“助”且和力組成,你且出一點力,就能讓他人脫離困境,在得到一聲謝謝後你會趕到發自內心的喜悅感。收與不收需要看是什麼樣的報酬,比如一瓶水,一個水果等以表感激。

  • 2 # 牙牙小語

    其實,無論從法律的範疇還是道德的維護來說,“助人有償”都不應當是一個被批判的行為。此類行為被批判,其實反映了社會對當前道德滑坡焦躁的心態:一方面無力止住道德的下滑之勢,另一方面,卻又竭力把道德神聖化,使“有道德”成為聖人般高不可攀的追求。相當糾結啊!

    中國的傳統道德觀念乃拾金不昧,但此“不昧”者,其意在於不貪圖所拾之金,而不是不受酬勞。事實上,從儒家傳統觀念來講,做好事是應該受酬的,因為這樣有利於在社會上倡導做好事。做了好事是一件好事,而能受酬勞又是另一件好事,可謂“好事成雙”了。

    孔子的弟子子路救人而受人一牛之謝,孔子很高興:“魯國必好救人於患也。”而另一個弟子子貢救奴回國而不受金於府(魯國制度,贖人可在政府領贖金),孔子責備子貢:“魯國不復贖人矣。”從孔夫子對“助人受償”與“助人拒償”的態度可以看出,從道德層面來說,做了好事而受酬勞,自古便是符合道德法則的行為。

    而在法律層面,固然有拾金而昧應被追責的法律規定,比如民法中的“不當得利”,刑法中的“侵佔罪”,但這些均屬於對“昧金”者的制約性規定,而不適用於“拾金取酬”。相反的規定是,法律保護當事人因做好事而應當得到的合理酬勞。民法中的“無因管理之債”,便對撿拾錢包歸還而索合理酬勞的行為作出了合法性保障規定。

    其實,當下的道德下滑趨勢,除了社會轉型期的特殊性及各種利益訴求的衝擊之外,有一個很重要的方面就在於“道德家”們釐不清道德所追求的目的,把道德看得一塵不染,與世俗隔絕。而道德的世俗性和目的性並不在他們的視野之中。道德是公益性質的,這毫無疑問,但道德的實施者都是個人的,其影響到的也是個體。在這種情形之下,道德雖然屬於“最高要求的法律”,但依然應當既能讓人“心嚮往之”,同時,又能為絕大多數人“力所能及”。

    話再說回來,今天有“三個產業”說法,其中各地大力推進的“第三產業”——服務業,其實就是一個“助人為樂”的產業。而第三產業自2013年起,就已經成為GDP中比重最大的產業,為人服務而獲取酬勞,早就不應該糾結該不該了。

    因此,讓道德迴歸世俗,不要過於神聖化,讓人們能在道德的遵守中衡量對於自己的價值(無論是精神的還是經濟的),才是道德為絕大多數人遵守的基礎。當道德成為只有聖人才能遵守的規範時,道德也就不是道德了,而是成為了聖人培訓班的教材,豈可期望其成為大眾的行為標尺?

  • 3 # 사랑해

    助人為樂是一件好事,當你助人為樂的時候,當然不會去想你會得到什麼報酬,我相信這是每一個主動去幫助別人所想的,然而,從另一個角度來說,你幫助了別人,相當於別人欠了你人情,你接受了報酬,相當於你們兩清,無論報酬是多少,你都可以接受。那麼,我們再換一個角度去思考,如果一個人助人為樂且接受了報酬,第二個人,第三個人都這樣,那麼是不是從另一個角度來說,鼓勵了更多的人去幫助別人。如果這樣說來,就算你幫助了別人而沒有得到報酬,你也沒有損失。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古語有云“酒中不言真君子,錢財分明大丈夫”,請你談談對這句話的見解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