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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檸檬炒薄荷

    建設銀行磁條卡壞了請到開戶營業網點進行補卡:

    異號補卡立等可取,新卡功能和原卡一致;

    同號補卡需要諮詢開戶銀行是否可以辦理,如果能夠辦理,需要一週左右的時間可辦理完成,新卡功能和原卡一致;

  • 2 # 維尼二狗子

    原則上不可以。

    重寫磁和損壞換折業務均不得代辦。

    須本人持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在銀行,凡是需要客戶出示證件、本人親自、憑支取方式、憑憑證(卡折單)辦理的業務,肯定是有一定的風險。

    如果櫃員只是簡單地告訴客戶:這是制度規定、這個不能代辦、這個需要持有效身份證件辦理、駕照證明效力不夠而不能辦理,卻不說明風險所在,是不負責任的回答。不能使客戶信服。

    銀行給客戶的卡折單是取款憑證,磁條是存取款憑證上獲取客戶存取款資料的重要方式(不唯一),刷磁條是客戶支取憑證的出款方式之一(其他包括網銀等),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複製品來寫磁,替換戶主正常使用的卡片和存摺(可能會導致戶主正常卡折無法使用,但一般不影響存款業務),以達到在戶主不知情的情況下盜使用者主存款。

    這個本人持證辦理的要求,和防偽換卡換折差不多。

    所以,重寫磁業務(包括損壞換折、甚至大多數特殊業務),銀行需要防範的風險是什麼呢?

    答案是客戶意願和知情權。

    曾有客戶問我:我和戶主經常一起來辦業務,密碼我也知道,身份證也在我手裡,而且戶口本能證明我和戶主是夫妻關係,甚至身份證地址一樣,更有委託書,更更更有律師事務所的證明,憑什麼不能代辦?這裡還有影片,要不要打電話或者影片!”

    我告訴他:“銀行在辦理業務前,需要豁免責任。卡有可能戶主找不到、密碼可能被洩漏或者猜出、身份證被撿到、夫妻鬧離婚分割有財產糾紛、委託書不一定是本人所寫、簽名可能被模仿、律師事務所不是有權公檢法等公證機關、代辦人並非公檢法人士、且不涉及雙人執行公務,至於電話,我無法得知是否對面是戶主接聽,影片的話,我無法分辨戶主是否在非脅迫情景下影片。”

    客戶聽完,覺得我在懟他,立馬投訴。但話糙理不糙,我立馬賠不是、道歉、鞠躬。領導事後說“你說那大道理得罪客戶了吧?想要對方理解,反而把對方激怒,導致對方認為你在懟人家。下次換個說法,或者別解釋那麼多,你看別人多聰明,一句‘這就是規定’搞定客戶。”但業務,我萬萬不敢辦,行長也不能在不排除風險的情況下辦理。(想起有些客戶動不動說“我認識你們行長!”“叫你們行長出來給我辦!”這規定也不是行長定的啊。)

    所以,有沒有以上風險全中的?有。即使沒有,銀行也擔不起萬一的風險。

    所以,並不是銀行工作人員不解釋,而是如果這樣解釋,客戶一定大罵:“錢存銀行,還把我當罪犯了!老子天天來,存款比這存摺上錢還多!”

    但實質上,對無法排除風險的業務,銀行絕不敢以代辦人一面之詞、甚至大吵大鬧而釀成大禍。而且,並非銀行當做代辦人是不法分子,而是怕銀行在涉及經濟糾紛的事情中扮演不謹慎核查、無防範性作為的角色。萬一戶主不知情,透過舊憑證存了錢呢?損失一分錢,都是銀行的責任。金額有大小,責任無輕重。(順便插一句:業務無大小,排隊有先後,存一塊錢的客戶,前面有客戶存500萬,不讓插隊絕對有理有據)

    那你又問,為什麼取100萬,卡能刷的情況下,知道密碼,憑戶主和代辦人身份證就能取呢?這不都是驗證密碼和身份證嗎?

    卡折損壞失磁,涉及的是能否以驗磁驗密方式出款的方式問題,涉及戶主的知情和意願。而取款,涉及的是卡折驗磁正確後(這是前提),進入櫃檯或ATM機進行進一步驗密支取的支取問題。

    卡折沒有辦法驗證磁條資訊,沒法透過“憑磁條資訊讀取存款資料”,這和你拿著一張紙、一個沒有磁條的塑膠卡片、只是知道戶主的卡號存摺號和密碼前來銀行取款基本無區別。

    由此,磁介質的損壞和磁性丟失,都可以視為卡折重要組成部分的丟失。掛失後解掛、掛失後密碼(或憑證)找回,為什麼需要本人來確認,都同理。都是怕憑證在非正常狀態下被不知情地更換。

    而至於大額需要身份證,完全是反洗錢的要求。你看電視劇上一給多少的銀票,有給自己身份證件去取的嗎?

    大額取現要求雙證驗密,是反洗錢的資金走向問題。不是支取方式、憑證、渠道問題!

    你又該罵“不光特殊業務,連多取個錢都把我們當罪犯了!”

    沒辦法,這些東西不像服務,不周到、態度不好也不會造成客戶資金損失。涉及風險的事,哪怕給您下跪賠不是,也不能辦的絕不敢辦。

    那麼是否絕對不能代辦呢?

    一開始我說了,銀行的部分特殊業務不能代辦是風險沒有排除,那你會問,風險排除了呢?是不是就可以代辦?

    答案也分業務風險係數來定。

    怎麼排除風險?

    確定代辦業務是本人意願的正常表達。

    比如雙人(銀行員工)上門核實後(比如核實本人確係無法前來網點的情況後)予以代辦完成業務。

    代辦流程核實的是:戶主尚在人世、且有民事行為能力、能夠準確地表達自己的代辦委託意願、甚至能簽字、能出具代辦委託書(宣告書)、有公證。

    話說回來,這些核查流程走完,基本上業務的主要風險就被排除了。才能夠代辦一些特殊業務。

    當然,這些流程走完,戶主也都見了,甚至銀行可能都使用外派許可權(不包含現金許可權的一種在外聯網許可權,需要外派token),相當於把網點櫃檯不涉及現金的部分上門服務了。這與必須本人持證辦理已經無異。

    話糙理不糙。任憑誰再大的承諾,銀行也碰不起法律的制裁。說了實話,銀行會得罪人,不說實話,又會讓客戶覺得在敷衍。

    這不是服務問題,是風險問題。希望大家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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