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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抽絲剝繭論中國

    中國《民法典》一個顯著變化是後離婚不易了,因為增加1個月離婚冷靜期的相關內容。

    民法典增加1個月離婚冷靜期

    辦理離婚,至少要等待30天之後才能領到離婚證。30天內如有任何一方撤回申請,民政局不予辦理離婚。在冷靜期滿後的30天內,有一方沒有去申領,也視為撤回離婚申請。一對夫妻自願達成離婚協議之後,需要向民政局提出兩次申請。

    第一次申請離婚登記,一個月之後再申請發給離婚證。要是這一個月之內其中一人反悔,原來達成的離婚協議算作無效。實際上,就是用法律的形式,賦予決意離婚的人一個月的冷靜期。

    但有兩個條件作了約束。

  • 2 # 你說我知不見不散

    “民法典出臺後,高空拋物這樣的煩心事將得到更好的約束和追責。”湖南昌言律師事務所主任餘纓說,對於高空拋物,《民法典(草案)》規定,有關機關要及時查清責任人,物業服務企業也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因物業未採取安全保障措施導致損失的,也要承擔侵權責任,此舉能夠大大減少“一人拋物、全樓買單”案例出現。

    其次就是民法典中首次出現離婚冷靜期,這規定在網路上雖然爭議很大,但是從理解上來看,可以減少一些因為衝動而離婚的情況。

  • 3 # 易軼婚姻律師

    增加登記離婚三十日冷靜期規定。

    只適用協議離婚。意味著自願離婚的當事人,在經過前期艱難的談判後,終於要協議了、要到民政局簽字了,可是對不起,民政局不會再讓你直接拿證了。而是會先然你們回去冷靜30天!在這30天內,民政局不會頒發離婚證。其次,在這30天內,有任何一方反悔的,民政局也不會發證,不準離婚。捱過了這30天后,民政局可以准許離婚了,但如果因為某些原因,雙方或者一方不去領證或者消失的,對不起,民政局依然不發證,還是不準離婚。這就意味著,不管你前期怎麼努力協議,只要2個“30天”內對方不同意或者對方不出現,你的婚就是離不掉!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國家取消強制婚檢後,很多夫妻在結婚前不再進行婚檢,這讓那些身患重大疾病的人(比如艾滋病、精神病等等)順其自然地隱瞞了病史,順利步入婚姻。結婚後,當另一半發現“被騙婚”時,為時已晚,只能怪自己婚前不謹慎,但再自責也無法抹去這段婚史。而《民法典》新增的這條規定,就解救了這樣的一批人。這意味著,如果你是被對方故意欺瞞了重大病史而步入婚姻的,直接向法院起訴申請撤銷婚姻就可以了,撤銷婚姻的意思是,你是沒有婚史的人,撤銷後即重回“未婚”的狀態,而不是“離異”的狀態,也不會再因離婚而揹負“二婚”的名銜了。

    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起訴離婚,法院應判離。

    想離婚,又多了一條途徑。我們現行的《婚姻法》在一次起訴被判不準離婚後,需要間隔6個月後才能再次起訴,二次起訴後還可能會面臨三次起訴,這其中拖延的時間長到你懷疑人生。但在此次《民法典》規定中,對再次起訴判決離婚的條件予以落實,即,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後,只要雙方分居滿一年的,一方再次提起訴訟離婚的,就應當予以離婚。‍但這個“分居”的界定就比較難了,建議最好還是諮詢下專業律師。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

    作為中國的高危職業,人財兩空對於“全職太太”來說那是常有的事兒。但從明年開始,全職太太的春天就來了,作為家庭中照顧子女、老人更多的全職太太來說,她們付出了很多的勞動和辛苦,也承擔了更多的家庭責任與義務,雖然沒有外出工作,但同樣具有價值,而《民法典》新增的這條規定,正是看到並且認可了全職太太們的價值。一旦離婚,不會再身無分文、人財兩空,而是有權向對方請求更多的補償了。

    不滿2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這條不再有爭議了。

    完善離婚賠償制度,增加“有其他重大過錯”的情形。

    現行《婚姻法》規定:“有①重婚;②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③實施家庭暴力;④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這4種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也就是說只有這4種情形構成的過錯可以請求賠償。而本次《民法典》新增加了一條兜底條款:“其他重大過錯”,出軌這項過錯,就可以算作“其他重大過錯”!以前建議有出軌等婚姻過錯的,應當少分財產,但這一條出現後,代表有出軌等婚姻過錯的,就必須少分!以後,出軌的成本可是會很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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