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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丈夫給網路女主播送了36萬元禮物,妻子許某叫了閨蜜夫婦,透過快遞途徑找到了女主播,3人對其實施了毆打、拍攝不雅影片、拘禁等行為。去年11月25日,許某在上海被警方抓獲。檢方認為,許某等3人結夥,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並實施毆打、侮辱行為,應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許某的辯護人稱,許某非法拘禁的時間短,對方是三俗主播,許某是為了維護家庭才這麼做的,加上許某的孩子才3個月,尚屬哺乳期,希望法庭從輕處理。法院將擇期宣判。你怎麼看這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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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杜坤維

    男子送主播禮物與妻子帶人到主播家追索禮物是完全兩碼事情,不能混為一談。

    男子瞞著妻子送主播禮物,是家庭事情,應該在家庭內部解決,丈夫作為一個具有完全責任能力的成年人,應該知道夫妻賺錢不容易,應該知道夫妻共同財產處置需要夫妻商量,尤其是大額資產處置和現金支付更需要夫妻雙方商量,並得到對方首肯,不能夠在外面胡作非為,尤其不能拿夫妻共同財產在外面幹出傷害家庭和睦的事情,打賞主播就是嚴重傷害妻子感情的事情,一個男人一個丈夫做出如此非理性行為讓筆者感到難以置信。

    動用36萬元打賞主播,這位丈夫是很不負責的,也是嚴重傷害妻子感情的,妻子生氣可以想得到,但是妻子處置的方式明顯欠妥當,丈夫打賞主播,最佳方式是與丈夫商量,看主播能不能退回部分打賞資金,如果主播不願意退回,這就有點棘手,因為丈夫是一個有完全能力的責任人,主播完全有可能不退打賞,這也不違法。打賞所得已經成為主播的合法資產,得到法律保護,說嚴重一點就是打擦邊球而已。

    這種情況下,事情就變得十分棘手,但是事情棘手更要冷靜,不能衝動,衝動就是魔鬼,找到主播協商是一個解決問題的方式,但要注意方式的合法合規,不能觸罰法律,尤其是不能觸犯刑法,否則有理的受害者的你就可能進一步受到傷害,那就是承擔治安條例甚至是刑法的懲治。

    本案中當事人採用毆打的手段、侮辱的方式對待主播,如果毆打沒有達到輕傷標準,是不觸犯刑法的,但已經觸犯了治安條例,問題是當事人拘謹了主播,由於具有毆打行為,也就觸犯了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有律師解釋說非法拘禁罪的成立沒有情節的規定,只要是實施了非法拘禁行為,不論時間長短,次數多少,惡劣程度輕重,就應該構成非法拘禁罪。從重處罰的情形有兩種,一是具有毆打、侮辱的行為,因此本當事人符合從重處罰的情節。

    但是該律師進一步解釋從司法實踐來看,有一部分的案件是被拘禁人有很大過錯,行為人出於憤怒而對其關押一兩鐘頭,其社會危害性應該說不是很大。對這類行為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打擊面顯得過寬。法外開恩,法令無外乎人情,本案當事人首先是一個受害者,只不過是由於衝動,或者對法律不是很懂,幹出了不理智的事情,加上孩子才三個月,筆者認為符合從輕處罰的要素。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基於主播受傷程度不清楚,難以判斷法院會如何認定,如果不構成輕傷以上級別,應該適度照顧妻子的不理性舉動,可以考慮緩刑,畢竟主播的所得存在非法成分。

    當然這只是個人的意見,一切以法院判決為主。針對主播打賞問題,筆者一直高度關注,也在分析打賞過度的原因,並曾經建議實施打賞允許一個後悔期。

  • 2 # 志博雲天

    早在去年下半年,女子許某發現了丈夫的這個小秘密,於是約法三章要求丈夫不要和女主播再聯絡,丈夫已經深陷其中怎麼能聽進去呢。於是妻子看丈夫這面無計可施於是想去找女主播,教訓她一下。

    有句話不知誰說的,說得很有道理,當女人開始懷疑男的有問題時,女人就成了最聰明的動物。

    妻子許某如何尋找女主播呢?便啟動福爾摩斯密探本領,搞到了丈夫和女主播的聊天記錄,並透過聊天記錄發現了女主播曾給丈夫發過一些淘寶店家的連結。這下把妻子許某驚呆了,依次與賣家聯絡並取得確鑿證據,同時獲取了女主播的地址。

    接下來的事情亮了,妻子許某某天叫來閨蜜陳某及陳某的丈夫王某三人結夥,驅車找到了女主播。確認身份正確後,女主播被三人拳打腳踢,又被強行拉上一輛越野車內,遭到非法拘禁。

    之後的事情才是重點。把女主播綁架到車上後,王某開車,許某和陳某繼續對女主播進行毆打,並用手機拍下女主播的不雅照片和影片。許某放大招警告女主播,不要再和她丈夫聯絡,否則將不雅照片和影片公佈出去。

    女主播怎麼能嚥下這口氣,一併告上法庭,庭審時,法官當庭播放了事發時的監控影片。經鑑定,女主播的傷勢已構成輕微傷。對於非法拘禁的事實,許某等三人均供認不諱,自願認罪。這就是法盲呀,自我感覺良好出了口氣,哪知已經觸犯了法律。

    另一個主要問題,就是這個花心蘿蔔的男子某丈夫,他去年4月就開始關注了女主播,經常在平臺看她的直播,越來越不靠譜,聊天的內容也越來越曖昧,先後徐某丈夫共給這個女主播透過淘寶送了大概有36萬元的禮物。哎,英雄難過美人關,可悲呀。有句俗語,鹽由哪兒鹹醋由哪兒酸,蒼蠅不叮無縫蛋,徐某丈夫與這個女主播都不是什麼好餅,怎奈徐某為解一時之氣,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並實施毆打、侮辱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

  • 3 # 老龔說勢

    有人說男人是衝動的動物,女人是感性的動物。而從很多事例來看,這句話是錯誤的。應該是:男人是在衝動的時候感性的動物,而女人是在感性的時候衝動的動物。

    看看是不是吧,這位許某丈夫同志,經常看女主播的直播,一衝動的時候就開始打賞了,整整衝動了一年,衝動掉了36萬,到妻子發現的時候還在“感性”,就是不回頭。

    許某同志的表現也可圈可點,感性得沒邊了,於是衝動起來就搞非法拘禁,毆打,拍不雅照片和影片,於是把自己搞成了“被告”。

    網路女主播確實是個來錢快的路子,只要幾分姿色,懂的賣弄風情,時不時拋幾下媚眼,懂的發嗲,弄一群男人神魂顛倒,每天在電腦面前“衝動”,一旦“衝動”就打賞,於是鈔票就滾滾而來了,自己搞一部分,平臺分一部分,大家發財。

    而男人們的妻子還真的管不了:男人去現實中的場所“打賞”的時候可以抓現行,實在不行還有殺手鐧“舉報”,於是場所、媽咪、公主都會受到波及。而當場所和媽咪變成了合法的平臺,公主變成了女主播,問題就來了。除了關電腦,吵架,男人們的妻子還有什麼殺手鐧呢?所以人家實在沒辦法,只能衝動起來了。其實細想也可以理解的,哈哈。

    最後,告訴許某一個絕招,反訴自己的男人和女主播,告他們合謀你們的夫妻共同財產36萬,因為這個36萬里面有你的一半,合情合理,有一個好律師,應該會贏。

  • 4 # 99隨便

    1,首先咱們從法律層面來分析。

    女主播乾的活並不違法,無論她是透過誘惑或撩騷,那也是法律允許的,否則那麼多影片聊天室就該關閉。但,丈夫花36萬送女主播禮物,這就嚴重侵犯妻子的權力!

    不是3千6,也不是3萬6,36萬對於任何家庭也不是小錢,起碼可以買一輛低配版寶馬或賓士。更關鍵的,36萬是夫妻共同財產,其中有一半屬於妻子啊!

    丈夫花了36萬,這事兒純粹為了他個人享受,不是為了夫妻共同生活目的,妻子一點好處都沒有。

    這不公平嘛!

    筆者認為,妻子首先應當得到一筆36萬元的使用權。妻子可以拿36萬做什麼呢?當然不是用來家庭生活的,也不是讓她用來買衣服買化妝品。妻子可以用36萬,給她喜歡的男主播打賞,買禮物,或者送給生活中她喜歡的男人,讓這些男人陪她聊天等等,就像丈夫與女主播的關係類似。

    這才叫公平對不對?憑什麼只能丈夫去爽,妻子就不能爽呢!

    2,妻子對女主播進行報復,是否可以得到原諒?

    這位妻子有錯誤,但她也有可以原諒的理由啊!正如前文中所說,女主播得到的36萬元禮物,其中有一半的錢應當屬於妻子,這是不是對妻子利益的侵犯?

    妻子的行為違法,但情有可原。法律不外乎人情,筆者認為妻子應當被得到原諒。

    總結:

    在這件事情當中,妻子是受害者!

    丈夫和女主播串通,損害了妻子的利益,是有過錯的人。

    妻子應當有三種選擇。1,離婚並在分割財產時,要求多分財產。2,不離婚,但要求得到36萬元,用於打賞自己喜歡的男主播,丈夫不得干涉。3,起訴要求女主播返還不當得利,因為女主播也是成年人,卻惡意串通佔有屬於別人的大筆財產。相信如果真起訴了,一定全國轟動啊哈哈。

  • 5 # 大學Cen

    首先,站在妻子的角度,我認為一位丈夫花這麼大代價去打賞一位女主播,這對家庭是極不負責的行為,會對家庭和睦、與妻子之間的關係造成很大的影響,這也是導致了後面妻子的一些行徑的原因。

    當然,我不是說妻子的行為就是正確的。無論如何,中國是一個法制國家,任何違反法律的行為都應該收到處罰。

    說實話這樣的丈夫實在令人心寒,或許這個家庭有這樣的經濟實力去輕輕鬆鬆隨手打賞幾十萬,但是這樣的丈夫對家庭的態度是什麼呢?何況你們還有孩子。所有我認為悲劇的起源在於丈夫的行為。

    至於女主播,現在各種行業都有,做此行業的人更不在少數,是不是每個做這個行業的女主播都應該受到妻子這樣的懲罰呢?這顯然是不對的。

    再者談談妻子的閨蜜。既然你的閨蜜已經受到了極大的刺激,你作為她的好朋友,應該盡力去疏導她的心情,想辦法解決這場家庭爭端,而不是在妻子怒火中燒選擇這種不理智的報復行為的時候,反而助紂為虐,一起參與進去。

    最後來談一談這位妻子。作為妻子,感到憤怒是人之常情,但是行為太過極端,而且在我看來都是十分殘忍的行為。就像最後說的,為了三個月大的孩子,也不應該如此不理智,不過我依舊同情她的遭遇。

    至於請求從輕處理的問題,我想法律從來是無情的,請求從輕處理的理由難道不正是你不應該這麼做的理由嗎?然而,妻子還是做下了這樣的事。

    到頭來最可憐的還是那個孩子。

  • 6 # 阿咩77

    從情感倫理上看,我們會認為這是一場“原配打小三”的事件,認為許某情有可原,女主播涉嫌破壞許某家庭。然而問題問的是對起訴罪名的看法,那麼這就是法律問題了。

    許某的丈夫給女主播送禮物出於自願,屬於產品購買,女主播只是賣方,並未違法。至於破壞許某家庭,屬於強加因果。許某及閨蜜夫婦採用非法手段獲取女主播的地址,並實施拘禁等違法行為,這是很顯然的事實。無論如何,即使女主播破壞了許某家庭,即使許某孩子只有三個月,但許某的行為構成犯罪是鐵一樣的事實,我不認為有什麼爭議。

    我們不能為了情感而左右法律,左右生死。如果配偶出軌就可以為所欲為不受約束,這樣的慘案會數不勝數;如果“情有可原”就對犯罪行為寬容諒解,那麼每個人都可以因一個冠冕堂皇的理由大開殺戒;如果由對法律一知半解的公眾進行“輿論審判”,那麼豈不是隻要大多數人同意,就能殺死一個無辜者,或救下一個惡魔?要知道,當年全德國的民眾都擁護希特勒,支援屠殺猶太人。

    當然,考慮到許某的律師所說,可以適當考慮略輕的刑罰,但一個非法拘禁的罪名該是跑不了的。

  • 7 # 顏二哥有言23

    我認為妻子的“非法拘禁,侮辱,毆打等”純屬一種刑事犯罪行為。她老公送女主播三十萬元禮物這事和打人,非法拘禁的違法行為是兩回事。送禮是她老公和女主播在網路上的個人行為,同時也是她老公主動,自覺自願的舉動。或許他老公真的喜歡那位女主播,有心想追她。就是這樣也是她老公本身的事。網路上有千千萬萬的女主播,他或許不只喜歡一個,說不定還有其他的的,只是不被發現而已,她不可能每個都去打吧?!其實她需要做的應該是去面對她老公,與她老公溝通或說服。而不是遷怒與接受禮物的女主播。話又說回來,女主播的工作就是為了賺錢和接受愛慕者的禮物(三十萬可能是太多了,但是別人主動送,接受也無可非議呀!)。這是工作嘛!由此可見,妻子的不去對她老公“興師問罪”,而是以違法的手段去“懲罰”女主播,這是一種缺乏法律常識,不計後果的魯莽舉動。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以接受教訓。至於妻子律師向法官以“小孩幼小,需要母親”為由而求情,以達到減輕懲罰的做法是可以理解的。我個人認為為了小孩,是可以考慮減輕懲罰,但不可以逃避懲罰。一定程度的懲罰可以達到警醒的作用。同時也可以讓社會大眾引以為戒。

  • 8 # CD品質音樂

    沒辦法,法律就是法律,是不管你出於什麼原因的,就好比你打死一個小偷,表面伸張了正義,但你觸犯了法律,你還是要因為傷害致死而受刑。非法拘禁罪量刑其實是很重的,僅次於綁架罪,綁架起刑十年

  • 9 # ゞ尐吖頭

    我覺得這個女首先得對他的丈夫進行一些勸說因為是她丈夫先喜歡人家女主播的是吧,那個女主播油不是先去勾引他丈夫的,要是那個女主播先和她丈夫聯絡的這就是另一碼事啦,所以得先對他丈夫進行思想工作,然後她丈夫去找別人那她自身是不也有啥不好的習慣或毛病,她也把自己的品質提升了。那樣或許他丈夫不會那樣啦

  • 10 # 鄢遇嶺南

    這個問題有點意思。

    丈夫是渣渣,揮霍36萬送女主播,做為一個成年人,自己行為需要自己負責。

    所以,這36萬元理論上是不可能要回的。

    妻子一看,沒辦法了,老孃辛苦賺了的錢都被這個小婊砸拿去了,怎麼辦?

    那就以身試法了。

    許某的辯護人稱,許某非法拘禁的時間短,對方是三俗主播,許某是為了維護家庭才這麼做的,加上許某的孩子才3個月,尚屬哺乳期,希望法庭從輕處理。

    姐姐,你這樣說,你的2個閨蜜怎麼辦?

    你是主者,他們是從者,你這一轉身,她們兩個被你帶到溝裡了!

    你需要維護家庭,你可以去告主播,告直播公司,說其進行三俗表演,與社會主義道德觀不符合,你去毆打、拍攝不雅影片、拘禁真的就犯法了!

    從以上行為可以看出,許某也不是一個善茬。

    轉身賣隊友的行為不齒,後面閨蜜沒得做了!

  • 11 # 茶香茶澀love

    只能說不懂法真可怕,現在可以透過各個媒介學習法律常識。本來自己是受害方,現在成侵害方了。遇到這事還是先管好自己的老公,別人沒權利管,自己的老公有權利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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