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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東友律師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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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西安李丹律師
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可以透過會見犯罪嫌疑人瞭解案情,同時可以閱讀案卷瞭解公訴機關掌握的證據,從而根據多年的辦案經驗給出可行的辯護意見給檢察院作為起訴時期的參考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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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門律匠
作為一名刑事訴訟法學碩士專業畢業的法律人,辭去法院公職後,我現專業從事刑事辯護工作。對於題主所提到的這個關於律師訴訟權利的問題,我來簡單總結一下吧。
辯護律師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擁有的訴訟權利主要有以下幾項:1.閱卷權。辯護律師自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
2.會見權、通訊權。即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當然,這一項權利自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或者第一次訊問時即享有,在偵查階段辯護律師也可以會見嫌疑人並與其通訊。
3.調查取證權。辯護律師可以自行調查取證,也可以申請檢察機關收集、調取證據。律師自行調查取證時,必須注意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同意和允許規定。即律師向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取證,必須徵得取證物件的同意;律師向被害人或其近親屬取證,除取得取證物件同意外,還必須得到檢察機關的許可。
4.代理申訴、控告權。辯護律師對於辦案機關侵犯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程式性權利的行為,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控告與申訴。如刑訊逼供、違法辦案、剝奪當事人知情權等。
5.申請變更強制措施權。辯護律師可以向辦案機關申請對嫌疑人、被告人變更強制措施。如當事人符合適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條件;辦案機關所採取的強制措施期限屆滿等。
6.提出法律意見權。辯護律師透過閱卷及會見後,就案件的定性、被告人存在不構成犯罪、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法定或者酌定量刑情節時,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不起訴意見、罪輕意見等。
7.申請排除非法證據權。對於公安機關在辦案過程中,所取得的證據系採用違法方式取得的,辯護律師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排除此非法證據。
辯護律師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需開展的工作律師接受當事人委託後,就應當及時開展辯護工作,律師的辯護工作主要是圍繞律師的上述權利而開展的。簡述之,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的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將刑事訴訟的程序阻斷在檢察階段或者為被告人尋找到更多的從輕情節。前者旨在將案件事實不清或者被告人不應負刑事責任的案件,阻止其進入後續的審判階段。簡要總結為:
1.會見被告人、查閱案卷材料、調查取證或者申請檢察機關調查、收集證據。
2.向有關部門進行控告、申訴,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3.提出法律意見書、申請排除非法證據。
當然,律師開展上述工作除了要直接與檢察機關當面溝通外,主要還是透過撰寫書面材料來實現的,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需要透過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來實現其審查起訴案件的辦案質量。因此,辯護律師的工作質量的高低對於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避免檢察機關錯訴是有巨大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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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東北石油大學求職牆
這個階段,律師可以去看犯罪嫌疑人,而且不會被監聽;還可以檢視案證據,材料;申請調取有關的證據等
而且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我只知道這麼多,具體在哪部分我還真不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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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塵光大道
刑事訴訟法對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的權利有著明確的規定,從我個人的經驗看,律師的以下幾項權利非常重要。
一,會見權。其實律師的會見權,從辦案單位第一次訊問後即有了,但並不是每一個犯罪嫌疑人在一開始都會請律師。律師的會見權對律師準確瞭解案情,把握辯護思路非常重要。因此,這時犯罪嫌疑人應如實向律師講明案件情況,負責任的律師自然會就會見所瞭解的案情和辦案單位進行溝通。這時,不用擔心律師會講出不利於犯罪嫌疑人的問題,如何最大程度的保障委託人的利益律師會很好的把握。
二,閱卷權。在案件偵查終結後,送到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可以到檢察院進行閱卷,即檢察官看到的是什麼案卷,律師看到的就是什麼案卷。律師這時就可以和會見時掌握的情況進行對照驗證,進一步完善辯護策略。
三,調查取證權,律師在掌握一定的案情後,可以就案件中的一些問題向有關個人和單位進行調查取證。當然,這個是律師最難把握的,也是很多律師不願意乾的,有著一定的風險。
四,出具法律意見權。律師可以就掌握的案件情況,就有關問題向辦案單位出具法律意見。我認為這是考量一個律師好壞的關鍵。不管是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還是最後的訴訟階段,好的法律意見書會拉進辦案人員與律師間的看法,最低,也能夠使辦案人員認同律師個人,畢竟都是吃法律飯的,專業知識是最好的說話方式。我見過很多律師,有的律師會很及時、認真的在每一個階段向辦案人員出具法律意見書,有的則一般般,更有的律師,根本就不會出具法律意見書,你連一個法律意見書都不願意寫,還怎麼讓別人認同你。
其中我舉兩個比較典型的例子。一個是我認識多年的師兄,因為我有個親戚在外地出了點問題,他正好在那個地方執業,就委託他做律師。在拘留階段,他會見完之後的第二天就寫出了法律意見書,並送到辦案單位與辦案人進行溝通。在審查起訴和法庭審理階段也分別出具了法律意見書,並爭取當面與辦案人員進行溝通,就嫌疑人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到案經過、是否構成立功,以及如何和被害人談賠償等進行了討論。剛開始,偵查單位對到案經過寫的很簡單,即沒有嫌疑人主動投案的經過,也沒有嫌疑人帶辦案人員抓捕其他團伙的經過。溝通完後,辦案單位將相關經過詳細的進行了說明。後來起訴時,檢察院也沒有認定嫌疑人帶辦案人員去抓捕其他同夥為立功,律師也據理力爭,最後,檢察院也在起訴書上增加了嫌疑人的立功情形。因為前期溝通比較多,後來開庭時就比較順利,法院最後也判了緩刑。我知道律師在這個案件中只收了3萬元的代理費,相當於每一個階段的最低價。他不可能拿這些錢去賄賂辦案人員,之所以能夠得到緩刑的判決,與律師紮實的專業和嚴謹的工作是分不開的。
還有一個是我接待的一個過來投訴的律師,在省內有一定的名氣,代理一個比較有名的案件。一進門就說辦案單位如何,看守所如何,都是故意給他設定障礙。我就請他不用激動,先坐下來喝杯茶,慢慢談。他則一邊喝茶一邊問我學過法律嗎?考過司法考試了嗎,有沒有法律職務。我耐著性子給他聊了會,他則大談特談一些法學理論。後來實在忍不住了,就說我好歹也是名牌大學法學院畢業的,這些理論都還有些瞭解,你談談投訴的原因和理由。他則說看守所不應該阻止他在會見時用手機拍照和錄音。我說你怎麼把手機帶進去看守所的,看守所在辦理會見手續的時候不是要求所有人都要將手機存放在手機櫃裡了嗎?他說我ci存了,這部是我放在包裡帶進來的。我說那你也知道有這個規定了,他說我知道,但我可以不遵守,因為沒有法律禁止我這樣做,法無禁止即可為。我說那你為什麼還要將另一部手機寄存呢?他說我願意。然後又像講課一樣大講一通權利之類的說辭,夾帶著講自己辦了什麼什麼案件,都沒有受到過這樣的待遇。等到他最後不說了,我則問他,法律有禁止公安部就看守所管理出臺相關規定的規定沒有?看守所是不是屬於公安管理?看守所不允許攜帶可錄音錄影的電子產品進入有違背哪條法律規定沒有?即使有違反,在沒有更改之前,你進入看守所是不是要遵守看守所的相關規定,不遵守的話,看守所是不是可以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後來,他依照看守所的要求將照片刪除了。但最後,他還是將一些照片散佈到網上,並且說是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脅下才拍到的。像這一類律師,他對辦案人員,或者說對他所面對的司法工作人員都當做對立面來看待,而且,不去做紮實的調查取證等法律工作,只是譁眾取寵,盡力擴散自己的影響,那結果能好的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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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是最嚴重的違法行為,通常會受到了涉及人身自由等方面的刑罰,是最為嚴厲的一種懲罰手段。但犯罪嫌疑人以及近親屬往往在案發後不能及時瞭解到刑事律師介入的意義,諮詢時均會提到刑事律師介入能做些什麼?現先就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刑事律師能做些什麼給大家簡單介紹一下!
一是閱卷權
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辯護律師無需經過檢察院的許可,就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案卷材料。
二是會見通訊權
辯護律師持有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行使會見權。關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刑事律師會見時可以瞭解案件的有關情況、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自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實有關證據。
三是調查取證權
辯護律師可以親自收集,或者申請檢察院收集犯罪嫌疑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
四是提出意見權
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並記錄在案。在審查批准逮捕階段,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應當主動聽取辯護人的意見。
五是申請變更、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均享有申請變更、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通俗來講就是刑事律師可以申請給已經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變更為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