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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98年企業減員增效中,1.單位沒按檔案規定為申請辦理 “自謀職業”的職工辦理下崗手續;2.在與申請自謀職業職工辦理解除勞動關係手續時,將多年來交納的養老保險個人部分退還木人,取消了這批職工的社會保險待遇。現大多數人已到法定退休年齡,卻無從養老!該如何維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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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一頭怪牛

    謝邀!問題沒有說到點子上!一是當時自願離崗,還是企業主動解除勞動關係的?二是單位沒有按“檔案”辦理“申請退崗”?哪裡的檔案?三是企業把單位員工的養老保險退回去是對的!不存在異議!四是當時為什麼不解決?五是個人存在的問題比例大!也就是說個人過失比例較大,維權可能無效!具體情況應該在當地找一個律師給你詳細解答!

  • 2 # 黃華社會保險實踐者

    98年,當時《勞動法》(95年1月1日施行)、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規定》(國發〔1997〕26號,1997年7月),已近在全國施行。用人單位應當依據法規、政策,處理減員增效工作中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繳費等問題。重點說說”將多年來繳納的養老保險個人部分退還本人“問題。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規定》(國發〔1997〕26號)規定,”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職工調動時,個人賬戶全部隨同轉移。”

    根據問題表述和貼圖“命令”內容,推測當時用人單位(所在行業)的基本養老保險,應還沒有進行行業統籌移交社會管理,也就是說基本養老保險企業繳費、個人繳費,還在行業主管社保部門(如鐵路局社保局)管理,沒有交到政府社保部門。

    怎麼辦?建議先向用人單位和其上級單位反映,要求其對在職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給予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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