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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優雅的小可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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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浩哥206240342
另外一方面來講其實也不奇怪,那就是家屬本意是想放棄治療或者壓根沒想過能救回來,估計家裡人覺得這位病人是累贅,死了對家裡人也是一種解脫,但是醫生給救回來了,命救回來是一碼事,但接下來還會連鎖用很多錢來續命,所以家屬找茬來了,歸根結底就是家屬覺得這個人不應該救活,但是醫生讓他活過來讓家屬造成經濟負擔不高興了。不知道大家覺得我推理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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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溫柔的小娟
為了搶救人的生命,剪壞衣服很正常啊!因為衣服在值錢和他的命比起來還是命最重要吧!命沒有了在貴的衣服他也穿不到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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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吧吧152438526
這樣社會現象出現,有些讓人匪夷所思,孰是孰非一目瞭然,應當淚流滿面感激的場景成了一出讓人寒心的鬧劇,我想家屬要求賠償衣服一是認為被搶救人的生命沒衣服重要。也可能是想到人已救回,是到了秋後算賬的時間了,能弄回多少是多少,反正不犯法。這種行為可能會造成嚴重社會後果就是,以後部分醫生按部就班操作,在不負責任情況下,能救到就救到,就像老人在街頭摔跤了,沒人敢扶一樣,只是人性缺失,應收到輿論的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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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旺仔153768099
急診120接來一病人,家屬不在。
護士:主任,患者呼吸心跳驟停了!
主任:都愣著幹什麼,趕緊搶救!先把衣服剪開!
護士:主任,患者穿的是阿瑪尼!
主任:。。。
醫生:現在只能保一個,是保……
患者家屬:醫生,保大!
醫生:沒有,我是問保命還是保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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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鬲式化
手術室裡,生命第一,財產第二!這是毫無疑問的,不論是患者還是家屬都必須理解和支援。在這緊急情況下,剪爛患者的衣物醫護人員沒有一點錯的!然而這個問題的焦點不是剪沒剪衣物,而是患者家屬認為弄丟了患者隨身帶的一些財務,比如現金、身份證、銀行卡等等!從道德上講,家屬實在是不應向醫護人員討要這個錢,從權利義務講,家屬確是有這個權利的、無可厚非(如果真的是醫院弄丟的)。因此,這個看似又一起的“醫患矛盾”問題,實質上是暴露出了醫院方面的一些不足和需要完善,這次僅是五百元現金和一些證件,你能保證下次患者身上不會有金條的出現嗎?所以,這次事件是給醫院敲響了一次警鐘:在對患者進行緊急搶救時,如需破損或者臨時丟棄患者隨身東西時應進行物品清點登記形成一項制度,術後形成交接。最後說下,為什麼是當事醫護人員湊了1000元交給了患者家屬,而不是醫院出的這份錢?醫護人員在患者家屬這裡寒了心不能再對醫院寒了心,雖然這1000元分攤到每個醫護人員也真心不多!假如,醫院是有相關對緊急情況患者財物處理保管的制度,醫護人員沒有執行到位,那麼就應該向大眾進行情況說明,而不是坐看輿論的持續發酵,我想這無疑是對醫患問題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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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vainio1
提問是剪壞衣物,那就不回答丟失財物的問題了。本人不是法律專業出生,只是工作原因偶爾接觸一些法律,所以回答有毛病的還請輕噴…
法律層面上,嚴格的講,損壞衣服,就是損毀公私財物。但醫院救人,我覺得這應該算是緊急避險的一種,接下來摘抄兩段: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民法通則司法解釋第156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他人損失的,如果險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為人採取的措施又無不當,則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要求補償的,可以責令受益人適當補償。”
醫院剪壞衣服顯然沒有措施不當,也沒超過必要限度,所以理論上是不承擔,或者承擔適當的責任。當然這只是自然原因,不是人為原因。生老病死這類不可抵抗的原因,應該算是自然原因,交通事故,或者別的原因造成搶救,那就得按照事故責任、或者別的原因的責任來了。
當下的這件事,少量現金等財物的滅失,不是搶救必要的,不論是法律,情理,還是醫院規定上,都應該是醫院代為儲存,有了損失理論上該賠。不過因為人命和財物價值相差實在太大,所以最合適的方法是(抹掉零頭),當然你硬是要賠償也沒毛病,但在別人眼中就是不會做人,情商低",甚至不要臉了。
我和你講法律,你和我講情理,我和你講情理,你和我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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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快樂的小大夫
一男子因肺栓塞男子突然發病心臟驟停,醫生全力搶救剪下衣褲,急診行體外摸肺使其轉危為安,患者父親找來警察破案。搶救醫生集體湊錢安撫老人。
34歲的李先生在武昌一家網咖工作,9月11日下午,他在工作時突然昏迷倒地不省人事,被120救護車送到武漢大學中南醫院。下午4點25分,李先生被送進急救中心搶救。
17日,李先生的父親找到醫院,稱醫生搶救時不但把兒子的衣褲剪壞了,還把短褲裡的500元現金、身份證、銀行卡、資料線等財物弄丟了,需賠償1500元的損失費。當時,醫院相關負責人拒絕了他的要求。
下面請看各方網友的看法:
各方聲音都有,但最多的是寒心醫務人員的心了。
據我所知這個急症上的ECMO一次就得八九萬,加上患者住進ICU,患者花費應該遠遠大於10萬,而其父親一直對患者衣褲耿耿於懷,非得人參與搶救的醫護人員賠,這是對兒子多大的仇,對醫療多大的怨。
如果這樣下去,不知會不會導致想南京老人倒地的案件一樣,今後就再也每人敢扶起老人一樣的結果。
不是我們心壞了,而是好人實在是怕了,做好被人誣陷的同時,還要接受經濟損失,對簿公堂的時候還要解釋你做好的動機。
這樣壞人老了,這樣的法官判罰讓世界變得陰冷無比。
這兩天流行這個段子:醫生:現在只能保一個,你是……患者:我保大人……醫生:不,我是問你保命還是保衣服?患者:……護士:主任,患者心跳驟停了……主任:搶救!愣著幹什麼?先把衣服剪了……護士:患者穿的是阿瑪尼……主任:那家屬你快點定……這個真賠不起抱歉了各位,今後全身服裝超過一千塊的最好脫了再上120或者醫院,否則醫生賠不起你以為佔了便宜,其實是暴漏卑微的嘴臉,把世界變得冷漠。
如果這就是每件事的結果,我想維持短暫的平靜可以,距離真正的和諧就會越來越遠。
家屬可能不知道急性肺栓塞有多兇險,但有的人就算知道了,他也不會考慮醫護人員付出了多少。因為他們們就是沒心沒肺。
急性肺栓塞可以沒有症狀,有時偶然發現才得以確診,甚至某些PE患者的首發表現就是猝死,因而很難獲得準確的PE流行病學資料。根據流行病學模型估計,2004年總人口為4.544億的歐盟6國,與急性肺栓塞有關的死亡超過317,000例。其中,突發致命性PE佔34%,其中死前未能確診的佔59%,僅有7%的早期死亡病例在死亡前得以確診。PE的發生風險與年齡增加相關,40歲以上人群,每增齡10歲急性肺栓塞增加約1倍。中國肺栓塞防治專案對1997年~2008年全國60多家三甲醫院的PE患者進行了登記註冊研究,在16,792,182例住院患者中共有18,206例確診為急性肺栓塞,發生率為0.1%。
急性肺栓塞多發於深靜脈血栓形成後3-7天;10%患者死於PE症狀出現後1小時內。5-10%PE表現有休克或低血壓;50%患者沒有休克但是伴有右室功能障礙或損傷的實驗室證據;90%死亡病例是未治療過的,只有10%死亡病例是被治療的,0.5-5%的被治療過的PE患者出現慢性血栓栓塞性肺高壓,未經抗凝治療的有症狀PE或DVT患者有50%在三個月內復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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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閒雲野鶴隱居士
上次已回答。我再次強調,救人第一,有生命才有一切。所需要做任何處理就處理該剪爛就剪掉。後續說培錢那是醫院和醫生們沒原則,縱容無理取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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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能匿名不
這個剪壞衣服確實是不對的!但是咱也得看情況不是?這時候是在救命!難道一條命不如一件破衣服?這麼說,我也是乾急診的,手裡搶救的病人也不少了,但是這種事我還沒遇到。挺慶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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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營養百事通
醫生搶救時剪壞患者的衣服,你怎麼看?
回答:生命至上。與生命相比,一件衣服簡直就是微不足道。而且,在搶救病人過程中,剪壞病人的衣服是常有的事情,我家親屬在住院期間,就曾遇到過這樣的事情,因為病人身上插管和扎著點滴,自己穿著的衣服沾上了汙漬,也不方便脫下來,就直接減掉了。我們家屬沒有任何怨言,完全同意醫院的做法,畢竟為了救人。能挽救生命,別說是剪壞一件衣服,就是十件,也沒什麼捨不得。
當然,提問者問這個問題,應該是源於發生在武漢的一件事:34歲的李先生在武昌一家網咖工作,在工作時突然昏迷倒地不省人事,被120救護車送到武漢大學中南醫院。因搶救及時,李先生當晚情況好轉,轉入ICU繼續治療一段時間後終於脫離生命危險,轉入普通病房。不過,患者的父親事後找到院方,稱醫生搶救兒子時剪掉了衣褲,導致其褲兜裡的500元現金、身份證等物品遺失,索要1500元賠償金。後經民警調節,醫院方與患者父親達成賠償1000元的協議,了結此事。
從這件事的過程來看,從法律角度來評判,搶救患者期間被剪壞的衣服醫院是不需要賠償的,但是患者衣服內物品因為剪壞衣服後,醫院處理不當(沒有儲存好,交給患者家屬),醫院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因為醫院也屬於公共場所,依照《侵權責任法》第37條,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裡的損害包含人身、財產損害。如果處理患者破損衣物時,院方存在失誤,應當予以賠償。但是院方賠償的前提是當事人能夠證明財物是在醫院丟失的,而非在發病地點或轉運過程中丟失。
當然,最後從該案的處理來看,院方賠償1000元實際上是調解的結果。若是嚴格依照法律進行分析,這個金額有些過高,起碼被損壞的衣物院方是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
雖然很多人認為患者父親有“恩將仇報”的意味,也有網友譴責患者父親不近人情。參加搶救的醫護人員估計心裡估計也會覺得委屈。不過此類案件給患者和院方都提了醒。對患者及其家屬而言,要了解緊急避險的相關內容,積極配合醫院的搶救工作。對醫院而言,要更加註意診療過程中的細節,不可疏忽大意。
所以說,從這件事我們要明白一個道理,任何時候,情與法都是不能混淆的。醫護人員既要恪守人道主義原則,也有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功過分明,才是客觀的態度。也就是說,今後搶救病人,衣服該剪還得剪,但是剪完後別隨便扔掉,留給患者家屬處理才是正確的做法。
劉東
國家二級公共營養師
瀋陽市營養學會常務理事
瀋陽市科協科普大學特聘講師
遼寧電視臺特聘講師
遼寧營養師事務所簽約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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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幸虧是救活了,如果沒有搶救回來,我敢說,這家人一定會要求醫院各種賠償!反之一想.家人是希望他活還是死?要求賠償衣服?我不明白,實在是不明白會是一種什麼思想的人,才能提出這種要求!真是人心不古!極其的自私自利。醫務人員拼死搶救過來的生命,他們沒有換來一聲感謝!反之……心寒!尊重醫生就是尊重生命啊,華人啊.醒醒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