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密爾頓在1964年提出了親緣選擇理論,又稱漢密爾頓法則。其內容是:親緣關係越近,動物彼此合作傾向和利他行為也就越強烈;親緣越遠,則表現越弱。道金斯在他的著作《自私的基因》指出,自然選擇的基本單位不是物種,也不是種群或者群體,而是作為遺傳物質的基本單位,即基因。是基因的自私性在導致了生存競爭的同時,也導致了動物的利他行為。因為群體或者種群都隨時處在動態的變化中,只有基因是穩定的,並透過"複製"或"複製"的形式永恆的存在。動物的基本目的就是使和它自身相同的基因得到壯大。
個很有趣的現象是動物並不總是表現為自私行為或利他行為,往往因個體的發育階段不同而不同,有時甚至截然相反。
例如:雞從小到大的取食行為就由利他行為逐步轉化為自私行為。小雞剛從蛋殼中孵出時,就能獨立行走,自由取食了。動物學家發現當小雞找到食物時,不管食物多少,自己是否飢餓,都會一邊採食一邊發出"jiao-ji jiao-ji-ji-ji"的食物召喚聲來邀請同伴們分享食物。這種採食式的利他行為使許多個體降低了因偶然缺食而餓死的可能性,這就給整個種群帶來了好處,因為它們都很弱小,面臨著各種各樣的危險,需要依靠集體的力量共渡難關。
但是,隨著小雞的長大,這種食物召喚的利他行為逐漸消失殆盡,取而代之的是自顧自食的自私行為。當它們發現食物的時候,決不會召喚同伴,相反,當它們共用同一食槽時,個體數越多,採食速率越快,甚至還以武力驅逐其他個體。因為,這時候的小雞已經長大成熟,可以天天透過下蛋複製自己的基因了,自己吃飽總比透過召喚同伴共享食物的利他行為所得到的好處來得更直接,更有效。當然,母雞並不完全是自私的,同時,它也有許多"無私"的行為。例如報警行為就得到了發展。
這些事實證明,動物不管是表現出自私行為,還是利他行為,都是有利於提高基因群的適合度,都是基因的自私性所決定的。因此利他行為是生物有機體天賦的行為,是作為基因的載體而存在。
在自然界中,動物的利他行為是純潔的、沒有意識的,不期望得到什麼回報。人類作為動物界的一員,也脫離不了動物的一些出自於本能的利他行為,如遇到驚嚇時會發出恐怖的尖叫(相當於動物的報警行為)。但人類許多其他形式的利他行為卻不及動物的那麼純潔、優秀。因為人類利他行為的目的在於使個體或所屬的群體更興旺發達(即社會性、階級性)。這是由於人類社會進化的文明性大於其遺傳性的作用,故人類在無意識地進行著純粹利他行為的同時,又衍生出了有條件的利他行為,即做出利他行為需有回報的刺激(物質上和精神上的)。
另外還存在著極端異常的利他行為(超限利他行為)和利己行為(超限自私行為)。前者表現為不顧任何場景、條件,一味地剋制自己做出過分的利他行為,其行為價值遠遠小於所付出的代價,例如為拯救一個瀕臨死亡的先天性痴呆病患者而不惜傾家蕩產,債臺高築,甚至為火災中的一隻小貓小狗而付出性命的代價。而後者是指為一些蠅頭小利,不惜犧牲他人重大利益,甚至取人性命的行為。對於超限自私行為,世界各個國家都制定了嚴厲的法律予以制裁,而對於超限利他行為,人類社會恐怕也不宜提倡。
人類畢竟走過了文明社會,甚至成了地球的主宰。然而人類從根本上是與動物一脈相承的,對動物行為的正確理解,也為我們提供了對人類活動的新的認識。
漢密爾頓在1964年提出了親緣選擇理論,又稱漢密爾頓法則。其內容是:親緣關係越近,動物彼此合作傾向和利他行為也就越強烈;親緣越遠,則表現越弱。道金斯在他的著作《自私的基因》指出,自然選擇的基本單位不是物種,也不是種群或者群體,而是作為遺傳物質的基本單位,即基因。是基因的自私性在導致了生存競爭的同時,也導致了動物的利他行為。因為群體或者種群都隨時處在動態的變化中,只有基因是穩定的,並透過"複製"或"複製"的形式永恆的存在。動物的基本目的就是使和它自身相同的基因得到壯大。
個很有趣的現象是動物並不總是表現為自私行為或利他行為,往往因個體的發育階段不同而不同,有時甚至截然相反。
例如:雞從小到大的取食行為就由利他行為逐步轉化為自私行為。小雞剛從蛋殼中孵出時,就能獨立行走,自由取食了。動物學家發現當小雞找到食物時,不管食物多少,自己是否飢餓,都會一邊採食一邊發出"jiao-ji jiao-ji-ji-ji"的食物召喚聲來邀請同伴們分享食物。這種採食式的利他行為使許多個體降低了因偶然缺食而餓死的可能性,這就給整個種群帶來了好處,因為它們都很弱小,面臨著各種各樣的危險,需要依靠集體的力量共渡難關。
但是,隨著小雞的長大,這種食物召喚的利他行為逐漸消失殆盡,取而代之的是自顧自食的自私行為。當它們發現食物的時候,決不會召喚同伴,相反,當它們共用同一食槽時,個體數越多,採食速率越快,甚至還以武力驅逐其他個體。因為,這時候的小雞已經長大成熟,可以天天透過下蛋複製自己的基因了,自己吃飽總比透過召喚同伴共享食物的利他行為所得到的好處來得更直接,更有效。當然,母雞並不完全是自私的,同時,它也有許多"無私"的行為。例如報警行為就得到了發展。
這些事實證明,動物不管是表現出自私行為,還是利他行為,都是有利於提高基因群的適合度,都是基因的自私性所決定的。因此利他行為是生物有機體天賦的行為,是作為基因的載體而存在。
在自然界中,動物的利他行為是純潔的、沒有意識的,不期望得到什麼回報。人類作為動物界的一員,也脫離不了動物的一些出自於本能的利他行為,如遇到驚嚇時會發出恐怖的尖叫(相當於動物的報警行為)。但人類許多其他形式的利他行為卻不及動物的那麼純潔、優秀。因為人類利他行為的目的在於使個體或所屬的群體更興旺發達(即社會性、階級性)。這是由於人類社會進化的文明性大於其遺傳性的作用,故人類在無意識地進行著純粹利他行為的同時,又衍生出了有條件的利他行為,即做出利他行為需有回報的刺激(物質上和精神上的)。
另外還存在著極端異常的利他行為(超限利他行為)和利己行為(超限自私行為)。前者表現為不顧任何場景、條件,一味地剋制自己做出過分的利他行為,其行為價值遠遠小於所付出的代價,例如為拯救一個瀕臨死亡的先天性痴呆病患者而不惜傾家蕩產,債臺高築,甚至為火災中的一隻小貓小狗而付出性命的代價。而後者是指為一些蠅頭小利,不惜犧牲他人重大利益,甚至取人性命的行為。對於超限自私行為,世界各個國家都制定了嚴厲的法律予以制裁,而對於超限利他行為,人類社會恐怕也不宜提倡。
人類畢竟走過了文明社會,甚至成了地球的主宰。然而人類從根本上是與動物一脈相承的,對動物行為的正確理解,也為我們提供了對人類活動的新的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