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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pzma

    融資

    是合法的,集資有非法的也有合法的,合法的集資也屬於

    融資

    集資是融通資金的方式之一。

      集資是從企業內部獲得資金,讓自己下屬拿出錢來入股就是集資。

      金融活動的生命在於企業規模擴張衝動和社會資金投資衝動之間的相互需求。一方面,現代工商業及金融業發展往往需要透過合法的金融手段募集閒置社會資金,透過資源互補實現企業的發展進步;另一方面,社會上存在大量的閒置資金,具有天生的

    投資增值

    需求。上述兩種衝動的相互滿足除透過銀行吸儲貸款實現之外,還可以透過企業直接向社會集資實現。由於集資活動天生具有投資者先支付對價後收取回報的信用性,以及投資者與資金使用者之間的資訊不對稱性,所以集資活動在組織上述兩種衝動對接的過程中,其合法性主要取決於其是否對最大限度避免

    資金運作

    失敗風險採取了有效的措施,以及上述措施是否在足夠保護社會投資者的目標上達到合理的程度。

      儘管缺乏更加有效的區分標準,集資活動根據集資物件和範圍的不同,而區分為“向特定物件的集資”和“向不特定物件的集資”(社會上有說法稱上述兩種不同的集資方式為“私募”和“公募”,但該二用語並非法律用語)。由於特定和不特定集資物件在投資理性和影響社會穩定程度等方面的差別,法律對向不特定物件集資活動的合法性具有更加明確和嚴格的監管要求,包括但不限於限制集資人資格、嚴肅行政審批程式、規範資訊披露和集資程式、保障履約能力等方面。

      如果個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

    籌集資金

    ,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給予回報的行為的話,是不能集資的,這就是所謂的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

    籌集資金

    ,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給予回報的行為。非法集資往往表現出下列特點: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二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是向社會不特定的物件

    籌集資金

    。這裡“不特定的物件”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四是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一般來說,具有以上四個特徵的集資行為可以認定為非法集資,但判斷非法集資的根本特徵是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以及有承諾給出資人還本付息的行為。

  • 2 # AA加速器

    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依照法定的程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給予回報的行為。集資往往表現出下列特點:一是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二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三是向社會特定的物件籌集資金。融資是一種特殊的融資方式,它是依靠專案自身的未來現金流量為擔保條件而進行的融資,主要是專案融資。融資具有下列幾個特點: 1、至少有專案發起人,專案公司,資金提供方三方參與。 2、資金提供方主要依靠專案自身,而非法融資與其有本質不同 專案融資是一種無追索權或有限追索權的融資方式,即如果將來專案無力償還借貸資金,債權人只能獲得專案本身的收入與資產,而對專案發起人的其他資產卻無權染指。 專案融資與傳統融資的主要區別在於,按照傳統的融資方式,貸款人把資金貸給借款人,然後由借款人把借來的資金投資於興建的某個專案,償還債款的義務由借款人承擔,貸款人所看重的是借款人的信用,經營情況,資本結構,資產負債程度等,而不是他所經營的專案的成敗,因為借款人尚有其它資產可供還債之用。但按照專案融資的方式,工程專案的主辦人或主辦單位一般都專門為該專案的籌資而成立一家新的專案公司由貸款人把資金直接貸給工程專案公司,而不是貸給專案的主辦人,在這種情況下,償還貸款的義務是由該工程專案公司來承擔,而不是由承辦人來承擔,貸款人的貸款將從該工程專案建設投入營運後所取得的收益中得到償還,因此,貸款人所看重的是該工程專案的經濟性,可能性以及其所得的收益,專案的成敗對貸款人能否收回其貸款具有決定性的意義。而專案成敗的關鍵是專案公司在投資專案的分析論證中要有準確完備的資訊來源和渠道,要對市場進行周密的細緻的調研 分析和有效的組織實施能力,要全面瞭解和熟識投資專案的建設程式,要有預見專案實施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及應採取的相應對策,這些專業性,技術性極強的工作,在國際上一些大型的投資專案,通常都由一家專業的財務顧問公司擔任其專案的財務顧問,財務顧問公司作為資本市場中介於籌資者與投資者之間的中介機構憑藉其對市場的瞭解以及專門的財務分析人才優勢,可以為專案制定嚴格的,科學的,技術的財務計劃以及形成最小的資本結構,並在資產的規劃和投入過程中做出理性的投資決策。

  • 3 # 城禮初

    第一: 兩者都是容通資金的方法

    融資是合法的,集資有非法的也有合法的,合法的集資也屬於融資。集資是融通資金的方式之一。

    第二:集資是從企業內部獲得資金,讓自己下屬拿出錢來入股就是集資

    第三:融資是從企業外部獲得資金,從風險投資商那裡獲得投資就叫融資。

    這個也就是最簡單的理解。

    不知道問什麼這裡說都是非法的,學習金融的可以探討一下。

    融資是指的資金融通,集資是指合作投資或資金集聚。 集資是融通資金的方式之一。

    簡單說:融資是從企業外部獲得資金,集資是內部獲得。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給予回報的行為。

      金融活動的生命在於企業規模擴張衝動和社會資金投資衝動之間的相互需求。

    一方面,現代工商業及金融業發展往往需要透過合法的金融手段募集閒置社會資金,透過資源互補實現企業的發展進步;

    另一方面,社會上存在大量的閒置資金,具有天生的投資增值需求。

    上述兩種衝動的相互滿足除透過銀行吸儲貸款實現之外,還可以透過企業直接向社會集資實現。由於集資活動天生具有投資者先支付對價後收取回報的信用性,以及投資者與資金使用者之間的資訊不對稱性,所以集資活動在組織上述兩種衝動對接的過程中,其合法性主要取決於其是否對最大限度避免資金運作失敗風險採取了有效的措施,以及上述措施是否在足夠保護社會投資者的目標上達到合理的程度。  

    儘管缺乏更加有效的區分標準,集資活動根據集資物件和範圍的不同,而區分為“向特定物件的集資”和“向不特定物件的集資”(社會上有說法稱上述兩種不同的集資方式為“私募”和“公募”,但該二用語並非法律用語)。

    由於特定和不特定集資物件在投資理性和影響社會穩定程度等方面的差別,法律對向不特定物件集資活動的合法性具有更加明確和嚴格的監管要求,包括但不限於限制集資人資格、嚴肅行政審批程式、規範資訊披露和集資程式、保障履約能力等方面。   

    如果個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給予回報的行為的話,是不能集資的,這就是所謂的非法集資 。  

    非法集資往往表現出下列特點:

    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

    二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是向社會不特定的物件籌集資金。

    這裡“不特定的物件”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四是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一般來說,具有以上四個特徵的集資行為可以認定為非法集資,但判斷非法集資的根本特徵是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以及有承諾給出資人還本付息的行為。

  • 4 # 手機使用者6428521850

    請示朋友們有一人以工程收益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找失業人員四處為他以l角.五分月息借款上百萬該作法是屬融資還是集資行為在法律上違法嗎?

  • 5 # 總局市局核名

    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給予回報的行為。非法集資往往表現出下列特點: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二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是向社會不特定的物件籌集資金。這裡“不特定的物件”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四是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融資是一種特殊的融資方式,它是依靠專案自身的未來現金流量為擔保條件而進行的融資。專案融資具有下列幾個特點: 1、至少有專案發起人,專案公司,資金提供方三方參與。 2、資金提供方主要依靠專案自身,而非法融資與其有本質不同

    專案融資是一種無追索權或有限追索權的融資方式,即如果將來專案無力償還借貸資金,債權人只能獲得專案本身的收入與資產,而對專案發起人的其他資產卻無權染指。 專案融資與傳統融資的主要區別在於,按照傳統的融資方式,貸款人把資金貸給借款人,然後由借款人把借來的資金投資於興建的某個專案,償還債款的義務由借款人承擔,貸款人所看重的是借款人的信用,經營情況,資本結構,資產負債程度等,而不是他所經營的專案的成敗,因為借款人尚有其它資產可供還債之用。但按照專案融資的方式,工程專案的主辦人或主辦單位一般都專門為該專案的籌資而成立一家新的專案公司由貸款人把資金直接貸給工程專案公司,而不是貸給專案的主辦人,在這種情況下,償還貸款的義務是由該工程專案公司來承擔,而不是由承辦人來承擔,貸款人的貸款將從該工程專案建設投入營運後所取得的收益中得到償還,因此,貸款人所看重的是該工程專案的經濟性,可能性以及其所得的收益,專案的成敗對貸款人能否收回其貸款具有決定性的意義。而專案成敗的關鍵是專案公司在投資專案的分析論證中要有準確完備的資訊來源和渠道,要對市場進行周密的細緻的調研

    分析和有效的組織實施能力,要全面瞭解和熟識投資專案的建設程式,要有預見專案實施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及應採取的相應對策,這些專業性,技術性極強的工作,在國際上一些大型的投資專案,通常都由一家專業的財務顧問公司擔任其專案的財務顧問,財務顧問公司作為資本市場中介於籌資者與投資者之間的中介機構憑藉其對市場的瞭解以及專門的財務分析人才優勢,可以為專案制定嚴格的,科學的,技術的財務計劃以及形成最小的資本結構,並在資產的規劃和投入過程中做出理性的投資決策

  • 6 # 人為本

    這個問題好回答!集資是非法的,融資是合法的!何為非法何為合法?當然不由我們說了算!按照現有的法律,我和你集資合股做生意,只要有人舉報,套進法律宣判,非法集資!

  • 7 # 無傭網

    集資和融資並沒有任何區別,關鍵的侷限條件是——成本,也就是由於成本的存在,造成了結果存在很大的不同。

    最近孫宏斌向王健林借了300多億購買王健林的房產,對孫宏斌來說是融資,也可以說是集資,對王健林來說這筆借出去的錢就是投資。在這個案例中,融資、集資、投資都是一回事。

    站在借錢人角度看,借錢人向另外一個人借錢是單向融資或叫單向集資,向N個人借錢也是多向融資也叫多向集資,那麼,融資與集資有什麼區別嗎?沒有!

    站在出借人角度看,出借人借出去的錢叫投資,他把錢存到銀行等於把錢借給銀行就是投資了。在研究與人有關的社會科學領域,金融作為經濟學的一塊,正確的解釋是投資與儲蓄是一回事!儲蓄是投資,投資也是儲蓄!

    在法律規定中,個人向超過30人集資(融資)金額過大就屬於非法集資。這個規定當然不能說對也不能說不對,關鍵是放在不同情況來看。不能認為法律規定的就一定對,如果認為法律規定一定對的話,那麼為什麼有些符合定性標準的案件最後和平解決了呢?說明規定是規定,並不是符合事實的科學。那我們該如何正確理解法律規定呢?那就是集資或融資的成本所引發的問題根源了!

    在集資(融資)活動中,出借人是投資,借錢人是集資或融資,因為集資都有資金成本,集資的鏈條越長,資金成本就越高。所以我們看到民間融資的成本比較高,高的原因是融資涉及的環節多,錢集到一起的總體成本比較高,所以民間借貸的成本總體就比較高。高也有標準,超過一定標準的話,容易引起資金鍊斷裂,這會引發區域經濟鏈條斷裂,從而影響穩定。說到這裡大家明白為什麼法律要規定集資人數限制和金額限制了吧?也能看到為什麼有些符合法律規定的性質的案件卻最後和平解決了。至於它法律規定是否符合實際社會活動要求,那不是我們探討的範圍了。科學的解釋是,有選擇就有相應的行為,沒有選擇,就沒有相應的行為!

  • 8 # 八萬裡晴空

    1、集資是融資的方式之一。融資有很多方式。比如銀行貸款、公開募集,私募,發債等等。目的都是籌措資金。

    2、融資方式不合法或者違反法規定都會受到處罰。非法集資就是違法融資的一種。

  • 9 # 全球親子文化學院

    融資,是稍有進展。要錢。賣的是實業未來。

    集資,是還沒進展。透支錢。賣的是概念。

    前者踏實,後者賭博

  • 10 # 一葉扁舟142278681

    解釋融資與非法集資的區別:

    融資型別:

    1:銀行融資。吸收社會存款和委託代理理財產品。經營模式是:支付客戶利息或理財產品紅利,拿客戶存款進行放貸或直接投資。存在八類隱形風險,銀行允許破產。

    2:保險融資。銷售保險產品融資。經營模式是:按保險產品約定向客戶賠償或兌現紅利,所募資金進行投資,與銀行運營風險一致。壽險公司不能破產。

    三:證券股票基金融資。證券交易所自由開放的炒股炒基金。對客戶風險,就是有賠有賺,可能一夜成為富翁,也可能一夜成為窮光蛋。

    四:私募基金融資。模式是不上市企業依託舉債形式向社會特殊群體舉債,根據舉債時間長短,支付約定利息。如舉債失敗,變賣企業所有資產進行償還。

    上述融資均屬於金融企業。非金融企業正當融資有:

    1:購買準上市企業股權融資。根據個人投資金額向客戶頒發股權協議和所持股權證書,如企業成功上市,贏利豐厚,如企業上市失敗,個人投資失敗。

    2:推動企業上市PE融資。企業上市指標資金不足,企業向PE公司合作,PE公司再轉向民間融資。根據簽署合同性質,客戶便承擔什麼樣的風險。

    合法的融資,並非都能保障您投資的安全風險。您選擇哪種形式的融資,便承擔哪個型別的風險。

    除上述型別融資外都其它形式或理由的融資,多數都是非法集資。

  • 11 # 大貓財經

    集資是國家透過金融機構,銀行、債券、基金、保險、公益慈善捐助救助等,依法經營管理和監管,吸收社會和個人閒散富餘資金,保障金融體系動態迴圈,確保金融市場穩定,維護國家經濟發展,避免和防止金融體系內外的各種預期風險,把風險控制在可控的範圍之內。集資是融通資金的方式之一。集資是從企業內部獲得資金,讓自己下屬拿出錢來入股就是集資。集資主要有以下三個特點:一是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二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三是向社會特定的物件籌集資金。融資從狹義上講,即是一個企業的資金籌集的行為與過程,從廣義上講,融資就是貨幣資金的融通,當事人透過各種方式到金融市場上籌措或貸放資金的行為。融資的特點一是至少有專案發起人、專案公司、資金提供方三方參與;二而是資金提供方主要依靠專案自身。

    綜上,融資和集資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第一,融資指資金融通,集資指合作投資或資金集聚。第二,融資行為是法律支援和保護的,而集資卻有非法和合法之分,也就是融資一定合法,而集資未必。第三,集資是融通資金的方式之一,合法集資又可以稱為融資。第四,從更狹義的角度來說,融資一般是從企業外部獲得資金,集資一般是內部獲得。

  • 12 # 融資亮點

    解答這個問題,我想先從法律法規角度介紹幾個基本知識:

    (1)什麼是集資?嚴格意義上,國家或公有集體藉助依法成立的金融機構(如銀行、基金公司、保險公司等),吸收社會和個人閒置分散資金,依法經營,並接受政府及行業相關部門監管的行為,在不完善的金融體系初期經常使用(如八九十年代的國庫券等);

    (2)隨著市場經濟發展及資金需求,商業經營主體的集資行為不斷髮生,開始出現了對非法集資和合法集資的界定,這主要看三點:“是否經有關部門按法定程式依法審批(必須是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是否向社會不特定物件公開募集”、“是否承諾一定時期的資金回報”;

    (3)企業融資的行為,一般發生在一級二級資本市場,上市公司在二級金融市場,公開募資按法定程式依法接受全面監管,屬合法集資;非上市企業一級市場融資不公開,需稍微做下說明,必須依法經有關部門批准並執行法定程式,對外,向已獲私募基金牌照的投資機構、特定物件(、合作伙伴、公司或個人等),對內,向核心員工等,也是合法集資一種。

    總之,企業融資一定要合法合規,要了解並絕對避免非法集資,為企業發展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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