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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買豆芽,自己裝得菜,三毛,撐菜的阿姨不給貼籤,說太少了。我問最少多少?她說最少也得8毛一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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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盎山紅日

    去超市買三毛錢的綠豆芽不賣,並不算違法。

    只能說是經營超市的人不夠文明。或許是超市每時都在多賺錢,可能是對其營業額有限制,不值得去賣三毛錢的豆芽貨。其實,我們買這些東西也不值得去超市裡。

  • 2 # 學法律的小姑娘

    這個不算違法,民法中的基於原則之一是意思自治原則,在這個買賣合同當中,出賣人可以基於意思表示,設定起賣的標準,所以這個行為本身是不屬於違法。

    當然這個標準要看超市設定的是多少,而不是看稱菜的阿姨。如果超市本身沒有這個設定的話,稱菜阿姨的這個行為屬於之外代理行為,此時因為阿姨的超越許可權的行為,這個是無效的,可以找超市。

  • 3 # 喵~小玉

    我覺得這個並不犯法,是,我們可以投訴12315來維護消費者權益,很多人可能去買東西覺得你管我稱多少都要賣,但是我想我們也應該換位思考一下吧,人家是做生意為了掙錢的,一塊錢的綠豆芽你覺得能掙多少錢?人家給你個袋子最少也要一毛錢吧,就算不到一毛錢,三毛錢的豆芽,除去成本,勞動費,人家還掙錢麼?生意人總不能賠本賣吧,相互理解一下吧。

  • 4 # 安博律師

    正如你問題中提到的,您買三毛錢的綠豆芽,超市阿姨不給您稱重說太少了,不賣給您,這種情況一般來說,談不上違法。

    首先,您買豆芽,對方賣豆芽,在法律上這是一個買賣合同,買賣合同雙方可以決定買賣的價格,數量等主要條款,如果達不成一致,則簽訂買賣合同失敗。對方不和您籤買賣合同談不上違法,事實上很多老百姓也經常說一句,就是不能強買強賣。

    第二,把您這個問題如果展開來討論下,是不是所有合同都必須雙方自願呢,這個倒不是絕對的。少數情況下,比如國營的從事公共服務的,像供應水電氣的這種基礎生活必需品的國家單位,還有政府運營的公交車、地鐵等,他們這些單位首先就有一個強制締約義務。也就是這些單位不能無緣無故,不給您提供服務,不簽訂買賣合同,運輸合同。

    第三,再回到您這個超市賣豆芽的問題,您有沒有其他辦法維權呢,分情況。如果超市只是一個小超市,阿姨就是超市的主人,她不賣給你,你沒有任何辦法。如果超市是一個大超市,阿姨只是其中一個工作人員,超市又沒有相關的關於散裝貨物買賣的最低重量限制,那麼您可以去超市的管理部門進行投訴。如果超市認為該員工作法不合適,超市方並沒有這種重量限制,可能會作出一個內部的批評等。但是也不代表違法,這只是一個內部管理中員工操作不規範的問題。

    以上是我對您的提問的建議,僅供參考,祝您一切順利。

  • 5 # 龍龍說財稅法

    違法,但存在前提,除非在店內明示少於多少不賣,否則就應當賣。

    因為超市是散裝的,有標價,並且數量也基本可估,而且如果有大客戶一般有大客戶部對接,而超市裡面的零售如數量屬於合理範圍內,就應該當作對公眾的要約;而你拿了三毛錢的要求買,在單價一定的情況下,數量也是可確定的,有標的物、有單價、有數量,便是合格的承諾。如果他不給買,那他就是違約。

  • 6 # 優寶賬號

    給你裝豆芽的塑膠袋和貼的價籤估計都超過3毛了,真要賣給您,估計還得倒貼錢呢!什麼事情換位思考一下,都不容易

  • 7 # 江蘇程律師

    你好,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有選擇商家的權利,但未明確約定商家是否可以拒絕消費者銷售的權利,而根據合同買賣契約的相關原則和理論,買賣合同的訂立是需要雙方達成一致,因此商家拒絕賣貨物給你,也是不違法的。但商家不能強迫消費者買多少錢的東西。

  • 8 # 白小韜

    不合法的情況:

    平常大家進到商店裡,商品一般明碼標價,寫明日期、名稱等基本資訊,然後消費者只需要拿在手裡,到櫃檯結賬就可以了,這個過程如果抽象到法律上,就是一個合同達成的過程。

    商家把貨品擺在貨架就表明自己想要尋求並達成交易,這在法律上構成“要約”。消費者看到價格、拿起商品,到櫃檯結賬這一系列行為構成了“承諾”。

    對於上述的要約和承諾行為,店家和其他顧客不得干預,但有一點,那就是隻有擺在貨架上的商品才是這樣,一旦商品下架,或者店家自始至終都把貨物放在倉庫,這個時候哪怕你眼睜睜的看著他和別人交易,你也一點辦法都沒有。

    所以,題主如果是在家樂福等明碼標價的生鮮購物超市裡的話,店員拒絕打稱,明顯是不合法的(除非實在太少稱不出來)。

    合法的情況:

    正相反,如果是一家小店,或者一個菜市場,根本就沒有明確菜品價格,此時店主人所發出的就不再是“要約”,而僅僅是“要約邀請”,而進入到店裡購買菜品的題主拿起菜,來到櫃檯前打稱的過程則是“要約”,所以此時恰恰相反,店家可以選擇做出“承諾”,也可以不做出,很明顯,店家認為題主買的菜太少了,所以不願達成合同,對此,一點問題也沒有。

    以上是我對您提問的回答,僅供參考,祝您一切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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