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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古之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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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歲月如梭水如歌
個人認為,太極是矛盾平庸、和諧的對立,就像不同的兩面,相對而言,平衡發展,中和對立,平均,和諧,勻稱 順其自然,相互化解,最高境界圓通。矛盾論是矛盾的對立與衝突,有尖銳程度。甚至互不相融。一方弱態,一方強勢,有自然規律,也有社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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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質躍
太極是什麼?
矛盾是什麼?
矛盾是,客觀存在,存在於一切事物中,包括人的思維意識。
矛盾是一種屬性,萬事萬物有其共性矛盾。也就是對立統一規律,二者的對立統一不斷的促使事物運動變化發展。所以,馬克思說,運動是絕對的,靜止是相對的。辯證唯物的矛盾認識論的就是以一種運動的變化的歷史的唯物的全面的觀點來看待問題解決問題,解決問題就是解決矛盾。
矛盾是運動,是事物,是過程,是思想。
一句概言之,矛盾就是是一切對立統一運動的事物。它無處不在無時不在。
太極是什麼?太極也是存在於一切事物當中,人人各具一太極,天地一大太極,便是此意。也是陰陽對立統一的規律,陰陽的不斷此消彼長,相吸相系,既是對立統一。
太極也反對靜止的片面的主觀的看待問題。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太極又分先後天。這個就魚龍混雜啦。值得注意。
另外,除一切事物具備太極屬性,矛盾具備矛盾屬性是相通的,都是唯物辯證的方法論,只是用詞不一外。太極更解釋了萬物的起源是道是無極,具有本體論。矛盾好像更多是從屬於歷史的辯證唯物主義的方法論。
另外,因為太極有本體論,有一比較凸顯的特點也是容易陷入的誤區是,因為太極圖是圓的,所以很容易陷入歷史迴圈論,其實,這是對太極的誤解。現在已經證明直線只是曲線的一部分。是無極限的。太極其大無外其小無內便是說這的。但是一般人不是抽象的看太極圖,以為就是一個扁平的畫多大就是多大的畫到哪就是哪的太極,這就完全曲解了太極哲學。
總之,二者有共通性,又有區別。當然最好二者不妨也可以互參閱,很好的。
先簡單說這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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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於雁鳴的哲學與易經
事物運動產生的矛盾性質都是相似的,無論是易經中闡釋的矛盾還是現代辯證唯物主義論述的矛盾,它們歸結起來都是兩類矛盾,一是激化的矛盾,產生的運動是激烈的運動,一是未激化的矛盾,產生的運動是相對穩定的運動,所以用現代的辯證唯物主義的理論完全可以闡釋易經中論述的矛盾,也就是辯證法的三大規律可以應用於經典文獻中的論述,這些內容在本人今日釋出的《易經新論》連載52 世界最早的辯證法建立《易經》的思想方法基礎 中有詳細的論述,這裡由於篇幅所限不能多論,有興趣的讀者可以收看連載,有不同意見可以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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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陽”的解釋
中國古哲人稱謂的太極,是指"道之穀神"的抽象圖。也就是中國古哲人抽象表達宇宙初始孕育生命機制存在無限無體(無質量)的物質基因之“精”的“陰陽雙方”與它們之間依存的“陰陽之氣”,即“精氣”之合的“三”(陰陽雙方與陰陽之氣),故老子云:三生萬物。
中國古哲人所稱謂的“陰”與“陽”是表示陰陽雙方的特性,即陰陽之性。而且,陰陽之性,源自於宇宙之本之性。因為,“宇宙之本之‘一’的性”生化“宇宙之體之‘多’的性”,即“一”之“性”與“多”之“性”有辯證統一的哲學關係,也就是以一個終極性的概念去解釋世界的統一性的哲學概念。
宇宙之本之“一”的陰陽之性,就是宇宙萬物之“多”的自然之本性。陰陽屬性或自然屬性在哲學範疇反映的是最為普遍性與最高抽象性的概念,也就是反映宇宙萬物的統一性之屬性的理念,並作為概念使得多種多樣的現實,能被引導到這個作為共相之性的理念上面,並且透過陰陽之性而被認識。
中國古哲人認為宇宙萬物都有陰陽屬性,而且陰陽屬性就是宇宙萬物共相之性。
老子曰:萬物負陰而抱陽,衝氣以為和。(《老子》第四十二章)
老子說:宇宙萬物都有陰陽屬性,並且陰陽的行為是同性相斥、異性相抱(相抱包含相吸,相抱的概念具有哲學的廣義,而相吸的概念是科學的狹義)之特性,而且陰陽雙方的行為原則是“鬥爭之和諧”的行為原則,即“衝氣以為和”。
我在這裡特別指出:
1、中國古哲人建構的陰陽學說,不是中國古哲人“主觀”的兩分法學說,也不是中國古哲人“主觀發明”的一種認識基模和解釋工具。
2、更不能說,陰陽學說的思想核心,是關於“矛盾對立面” ,以及陰陽學說是以“陰陽”這種“辯證矛盾”的概念、範疇形式為邏輯,這種狹義科學化的、不正確的表達。
3、“陰陽原則”不是“矛盾原則”相互對立、相互孤立的概念,也不是“陰陽對立”等於“矛盾對立”的錯誤概念。
中國古哲人建構的陰陽學說,是解釋宇宙本體存在陰陽之性之真理的學說。客觀的陰陽及陰陽行為原則就產生於宇宙本體之中。因此,陰陽屬性是宇宙萬物的屬性,陰陽行為原則是宇宙本體生化萬物最高的行為原則,也就是宇宙萬物的行為原則。因此,客觀事物存在陰陽屬性及其概念,以及事物的“陰陽”產生“矛盾”運動,矛盾運動依存在陰陽對立統一的變化和發展之中。
陰陽原則在哲學範疇的解釋:陰陽雙方在統一體中,由陰陽雙方產生“鬥爭”行為之形式,依存在陰陽雙方“和諧”之目的之中,使得陰陽雙方在統一體中展現的現象在邏輯上共同存在為“真”。
陰陽原則,反映陰陽雙方在統一體中是“鬥爭之和諧”的行為關係,也就是反映事物的對立統一的哲學關係。那麼,陰陽原則,就是辯證法的對立統一規律中,把“矛盾”規定為反映事物的對立統一的哲學關係。在這裡,我把客觀存在的“陰陽原則”,就等同於辯證法的對立統一規律中的“矛盾原則”。進而,將陰陽原則中陰陽雙方的鬥爭行為,稱之為矛盾原則。這也就是說,陰陽是矛盾的本體,矛盾依存在陰陽之中。
在這裡,我也把客觀存在的邏輯矛盾原則納入哲學範疇。
邏輯矛盾原則在哲學範疇的解釋:矛盾雙方在統一體中,雙方是“鬥爭”的行為關係,雙方是相互否定對方;並且矛盾雙方在統一體中展現的現象在邏輯上不能同時為“真”,也不能同時為“假”。
正因為,宇宙本體的行為原則之德,就是陰陽原則。所以,陰陽的普遍性,才有矛盾的普遍性,而且矛盾的普遍性,依存在陰陽的普遍性之中。只有當,“陰陽原則”的陰陽雙方在統一體中,雙方的鬥爭之形式,是為了破壞“和諧”為目的,促使“陰陽原則”中的“和諧”消失,此時的“陰陽原則”就轉為“邏輯矛盾原則”。所以,“邏輯矛盾原則”是“陰陽原則”中的極端特性。
“陰陽”是“矛盾”化生的本體,是“矛盾”的化生基礎,即所謂“矛盾”依存於“陰陽”並化生於“陰陽”,沒有“陰陽”則不能化生“矛盾”,“矛盾”產生有賴於“陰陽”行為的體現。“矛盾”是“陰陽”鬥爭行為功能的體現,又是“陰陽”的和諧行為發展提高的動力源泉,即所謂“陰陽”依賴於“矛盾”而又化生於“矛盾”。所以,“陰陽”中的“矛盾”,它們之間存在著既相互資生又相互促進發展的辯證關係。
這也說明了,宇宙本體生化萬物的生命機制的“陰陽原則”,客觀不存在陰陽雙方在統一體中相互是絕對孤立的、任意的“自由”。
摘自《老子的智慧之學》.南京,南京出版社.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