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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村事

    租地合同與租房合同場地產權證明,村委會出具就可以了五個人以上的戶口簿和身份證,原件和影印件,其中80%以上的農村戶口。

    然後推選一名法人代表,要照片,到工商局填表,貼身份證影印件,貼照片到申請表上,還要填合作社名稱,寫若干個在上面,選到哪個算哪個。因為有些名字已經被別的企業用了,有的是地名不能用,三個工作日後確定名稱。把租房和租地合同改成新名字的合作社。又填正式申請表。然後刻公章。幾天後拿到營業執照。到技術監督局辦組織機構程式碼證。全程免費,只有這裡會收一百多元錢。當然刻章也是要錢的。然後到國稅局辦稅務登記證。刻發票章,財務章,合同章,法人代表私章。再到銀行開戶。然後與國稅局,銀行,籤三方合同,網上扣稅,當然還要和國稅局籤網上報稅協議。不久地稅局會通知籤網上報稅協議與扣稅三方合同。然後就是每月做國稅,地稅的報表。零申報也要做。逾期罰款,地稅三百以下,國稅兩千至一萬。但稅務專管員要提前通知,你來不及可以找專業會計做。一般國稅局旁邊有打字影印部能代辦稅務報表。

  • 2 # 沂蒙山二大爺

     導讀:《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包括總則,設立和登記,成員,組織機構,財務管理,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扶持政策,法律責任,附則等,共有9章56 條,法律全文6000多字,是一部比較精煉簡明的法律。既符合國際合作社基本原則,又立足中國國情,既有借鑑,又有創新,是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那麼,如果要設立農民合作社,需要辦理哪些手續呢?

      第一步 籌備工作

      成立×××農民專業合作社籌備組,起草×××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並向有關農民印發入社申請書樣表。農民填報入社申請書,經籌備組審查後取得入社資格。

      第二步 召開由全體設立人員參加的設立大會,設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透過本社章程,章程應當由全體設立人一致透過。

      2、選舉產生出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3、審議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步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檔案,申請設立登記

      1、登記申請書

      2、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設立大會紀要

      3、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職檔案及身份證明

      5、出資成員簽名、蓋章的出資清單

      6、住所使用證明(是合作社自己的房子,提供房產證影印件;如果是租用的房子,提供租房協議。)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檔案

      農民專業合作社必須依法登記,領取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才能以農民專業合作社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工商部門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註冊也給了很多優惠,降低了註冊門檻,開闢了專門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通道,地點就在區政務中心工商局辦證視窗,如果手續齊備,20個工作日內就能辦妥。

      第四步 合作社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取得營業執照後,將新成立的專業合作社營業執照影印件、章程、社員種植或者養殖情況報區農發局備案。市上、區上有什麼優惠扶持政策,需要哪些資料,作什麼準備,我們才好通知合作社。

      1、有五名以上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的成員。

      哪些可以成為合作社的成員: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成員總數20人以下的,可以有一個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20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5%。

      2、有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的章程

      章程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名稱和住所

      (2)業務範圍。

      (3)成員資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4)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5)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任期、議事規則。

      (6)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7)財務管理和盈餘分配、虧損處理

      (8)章程修改程式。

      (9)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10)公告事項及釋出方式.

      (11)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3、有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的組織機構。

      這個組織機構包括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是本社的權力機構,行駛下列職權:

      (1)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3)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4)批准年度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

      (5)對合並、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6)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和任期。

      (7)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於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8)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農民專業合作社召開成員大會,出席人數應當達到成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理事長一名,可以設理事會。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設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章程的規定行駛職權,對成員大會負責。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應當將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成員、理事、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名稱和章程確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規定的成員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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