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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紋枰

    年齡就是按照身份證為證據 有些人口述簽名什麼的作證,根本不頂用。

    除非拿到出生那天的出生證明和單據發票之類的形成比身份證更有說服力的證據鏈。

  • 2 # 愛咩咩的老羊

    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會出現這種問題。

    按照《刑法》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是否‬年‬滿‬十‬八‬周‬歲‬,‬是‬個‬重要的量‬刑‬因‬素。‬

    司法機關‬都會高‬度‬重‬視‬這‬個‬問題。‬

    過去,‬民‬眾‬對年‬齡問題不‬是很‬注‬‬重‬。‬

    比如,‬上‬世‬紀‬八十年代以‬前的農村,孩子大‬多是由‬接‬生‬婆‬在‬家裡‬接‬‬生‬的,‬很‬少‬有人是‬在‬醫院出‬生‬的。‬‬許多‬長‬輩‬記‬孩子的生‬日‬,‬都‬是用‬陰‬歷,‬有‬的‬甚至只記‬孩子的屬‬相‬‬。‬登記戶口或者‬孩子上學時,‬都‬把‬陰‬歷‬的生日當‬成‬陽‬歷‬的生日。‬如‬1970年‬陰曆三月初‬八‬,‬就‬登‬記‬成‬1970年‬3月‬8日‬,‬實‬際上‬孩子應該是1970年‬4月‬13日‬出‬生‬。‬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這‬個‬孩子在‬1988年‬4月14日‬以‬前‬犯了罪‬,‬如果不‬過‬細‬,‬就‬會‬把‬未‬成‬年‬人‬犯‬罪‬當‬作成‬年‬人‬犯‬罪‬,作‬出‬錯‬誤‬的判‬決‬。

    現在,‬孩子們基本上都是在醫院‬出‬生‬了,醫院有‬嚴格的登‬記‬制度,‬孩子報‬戶口也‬要‬憑‬醫院‬的‬出‬生‬證明,‬年齡一‬般不‬會錯‬了。‬在‬這‬種‬情況下,‬身‬份證記‬載‬的資訊一‬般‬是準確的。‬辦‬案‬人員一‬般都是以‬身‬份證‬為準的‬。‬

    但是,‬還是有‬特‬殊的情況出現。由於一些特殊的原因,‬也‬有‬孩子不‬是在‬醫院出‬生‬的,‬也‬有報‬戶口時‬把‬有‬關‬資訊搞‬錯了的,‬也‬有在‬製作身‬份‬證件時‬出‬了‬差‬錯‬的。‬

    有‬關‬當‬事人如果遇到年‬齡搞‬錯‬的情況,應該向‬辦案人員提出來,‬提‬供可‬核查的線索。‬如果有醫院的出‬生‬證‬明‬,‬還是以‬出‬生‬證‬明‬為‬準‬。如果醫院出‬生‬證‬明‬遺‬失‬或者毀‬滅‬,辦‬案‬人‬員可以去‬醫院調‬取‬並‬複製原‬始‬的出‬生‬記‬錄‬。‬

    如果孩子不是在‬醫院出‬生‬的,‬辦‬案‬人員會‬走‬訪‬有‬關‬證‬人‬、‬特別是當‬時的接‬生‬員‬。‬調‬取‬最‬原始的戶‬籍‬登記,‬綜‬合各‬方面的證據,‬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年齡。‬

    如果以‬上‬的辦法都不‬能‬解決問題,‬司法部門也‬會‬請‬有‬鑑‬定‬資質的專家進行骨‬齡‬鑑定,‬以‬確‬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真實年齡。‬

    如果有‬關‬證據互‬相矛盾,‬不‬能夠準確的判斷‬被‬告‬人‬的實‬際出‬生‬年‬月‬日‬,‬司法機關會‬按照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依‬法‬作‬出‬處‬理‬。‬

  • 3 # 老七35341

    謝邀:實際年齡與身份證所登記年齡不相符,在辦理第一代身份證時,屬常見的現象。因當時所有資訊都是手工登記,難免有差錯。但若按近二十年來,領出生證及辦理戶口時,不可能出現差錯,因涉及戶口,上幼兒園,讀小學等一系列問題。題中所涉及法律問題,肯定是以身份證登記年齡為準!十九歲早就是成年人了。

    痴長六七。

  • 4 # 那老先生

    現在這種情況不會出現,戶籍全國互連網,出生證明和身份證號碼只有一個。這是最權威的依據。如果真出現這種情況。只能以身份證為準。

  • 5 # 六億一員

    身份證是什麼?是國家發放的身份證明!所以,應該也必須按身份證年齡算!因為身份證誤差造成的損失應該再追究為其辦理身份證的公安機構!

  • 6 # ——流——

    年齡作假,實際上就是為了某些事情的利益。

    那麼犯了罪,就應該拿執行最嚴的那個年齡來執行。不管你實際多大,就按兩者最大的那個年齡來執行。

  • 7 # jie101550891

    你要知道,法庭不是一個講道理、講事實的地方,是一個講證據的地方,和他當時到底多少歲沒有關係,和能證明他多少歲的東西有關係。

  • 8 # 林子源

    那個判的輕按那個來,如果是領福利那就哪個領的多按那個來。至於為什麼是這樣,因為當初登記身份證就是這麼盤算的。

  • 9 # 哈哈大狀

    談案說法,哈哈回答。

    無論是17歲還是19歲,都已年滿16週歲,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未滿18週歲,是法定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

    身份證、戶口本、出生證明等都是證明年齡的證據,《刑法》也未規定應直接以哪種證件作為判斷年齡的標準,故在身份證記載的年齡與實際年齡不一致的情況下,應當以實際年齡為準,

    如果某個案件的結果與犯罪嫌疑人的年齡直接相關,舉證責任在於被告人,建議被告積極舉證。

    除了身份證、戶口本、出生證明等書證可以證明年齡外,接生人、犯罪嫌疑人的親屬等人的證人證言,也有一定的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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