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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600418

    怎麼算?如果父母全款買的就是女方自己的,何況寫的是一個人的名字,只要能證明是父母出的錢就好了,也沒有協議,所以你說是贈與你女兒的就是你女兒的

  • 2 # 書字圖urko

    這樣離婚就不能算,因為這財產已經歸自己的孩子使用作為父母任何一方都不能再有要回或來分孩子的房子!

    無論如何父母怎麼離婚也不影響父母對孩子的房屋居住權同時也不喪失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權!所以父母沒必要去爭孩子的房子擁有權!

    要搞明白離婚只是夫妻二個的事只解除二個人的婚姻關係其他人關係都不因婚姻解除而變化!例如:孩子和祖母祖父或外祖母外祖父關係仍不變,仍然擁有享受中國繼承法的權力和履行義務,只是因為婚姻解除對以前的公公、婆婆或岳父岳母的關係隨著婚姻關係喪失而消失改稱前公公、婆婆戴前岳父岳母,同時也因婚姻解除前夫妻二人不在擁有對公公婆婆或前岳父岳母財產繼承權同時也不在去履行贍養他們的義務!

    有關離婚財產分割首先要求公平合理,第一步考慮到未成年的孩撫養權和撫養費的問題!把孩子放在第一位若孩子已經長大成人成家立業能獨立領門頭過日子,就可以不在考慮孩子撫養權和撫養費只單純的去處理分割財產問題!

    在分割財產就不能考慮在孩子手中的財產因為孩子是共同的是不可分割的同樣孩子的財產也不能去分割!要分只能分不在孩子手中的兩手共用財產!

  • 3 # 律師說

    這類問題小律經常被問道,我們先來看個案例:

    小芳與大華是大學時的戀人,2016年畢業後兩人立馬就選擇了結婚。剛畢業的小兩口因沒啥積蓄,沒有能力購買新房,就只能選擇租房住。

    小芳的父母十分心疼女兒,於是老兩口便出錢幫女兒全額買了套房子,並要求房產證上只能登記,自己女兒的名字。

    入住新房後,大華和小芳的生活一直過得很甜蜜。

    幾年後大華因為工作上的需求,被調離到其他地方工作。因常年與小芳分居兩地,兩人之間積累的矛盾越來越多,並且得不到解決,最終二人選擇離婚。

    離婚時,大華認為房子是在婚後購買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並要求分割房產。

    然而小芳卻認為,買房子時,大華一分錢未出,並且房產證上寫的是她的名字,大華沒有任何理由分割房產。兩人因此鬧上了法庭。

    最終法院宣佈:房子歸小芳個人所有,大華無權參與分割。

    【分析】

    在本案中,雖然房子是在小芳婚後購買,卻是小芳父母全額為女兒購買的,並且把房產登記在了小芳名下,相當於是小芳的父母,把這套房子直接贈送給了女兒。

    按照《婚姻法》相關規定,“雙方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者子女名下的,可視為明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房屋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因此這套房子只屬於小芳一人,並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大華也無權在離婚後參與房產分割。

    關於“婚後父母一方出資購買的房子,離婚該如如何進行分割”這一問題,法律是這樣規定的:

    一、父母全額出資的情況:

    1、如果房產登記在父母名下,則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房產登記在出資子女名下,則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3、如果房產登記在夫妻二人名下,則屬於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如果房產登記在另一方名下,則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父母僅付部分房款的情況:

    像父母僅付部分房款這種情況,離婚分割房產時,房產會被認定夫妻的共同財產,父母出資部分一般視為對己方子女的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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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紅珊瑚me

    就算是婚後,那是人家父母為自己孩子買的房子,也是人家的個人資產。離婚的另一方就不要動心思了。

    想分割這類財產的人基本都是垃圾!

  • 5 # 達濟法律

    婚後父母一方給自己子女買房

    全額出資情況

    一、房屋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視為父母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

    二、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視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三、房屋登記在對方名下:除非能夠證明出資方父母明確表示向其子女的配偶單方贈與,否則視為對雙方的贈與,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部分出資(首付款)

    雙方共同還貸,房屋登記在出資方子女一方或雙方名下,共同還貸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出資部分視為對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離婚分割時出資父母的子女一方可以適當多分。

  • 6 # 東友律師團

    隨著社會上離婚率的不斷增高,對於財產的糾紛也越來越多,而財產中佔比較重的房產也變成了夫妻雙方在離婚時重點“爭奪”的財產。

    “婚後父母一方給自己子女全款買房寫一個人名字,離婚怎麼算”這個問題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有明確的規定,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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