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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爸屬於勞動派遣工,和勞動派遣單位簽有合同,問題是之後勞動派遣單位被人接收!分配到的煤礦人員太多,又被煤礦分配到陝西黃齡建北煤礦,工作有近十年,今年5月份就合同到期,在疫情期間被召回工作,工作20天左右臨近下班被班長叫回指派任物出現意外造成雙側髖骨骨折,右腿脫臼,目前為止礦上負責醫藥費,有陪護,只是每天只是有30元伙食標準,(只夠吃麵條,不能加營養)不負責家屬吃住!每次建議增加伙食標準,礦上就說是勞動派遣工,這樣都仁至義盡了,想知道這樣情況應該怎樣操作~怎樣以後理賠!有什麼法律標準規定~請大神指教!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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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黑龍江陳山律師事務所

    這個非常清晰。你的勞動合同是跟這個派遣公司籤的。你的工資也是派遣公司轉給你的。你的社會保險也是派遣公司交納的。所以非常清晰,你的勞動關係是跟派遣公司發生的。而這個煤礦雖然是一個實際的用工單位,但是沒有勞動關係,他和傷者之間沒有勞動關係。只是一個實際用工單位。煤礦把每個月的工資大塊的轉入勞務派遣公司的賬戶之內,然後由勞務派遣公司將公司支付給勞動者。所以答案非常明確,到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申請認定工傷的單位是勞務派遣公司。這種情況是企業也就是煤礦作為實際用工單位,它是一個工商貧乏的單位,它在轉嫁風險,因為煤礦的傷亡率非常高,而且賠償的數額也非常非常高,也就是說它的工傷的數量會非常多,而且賠償的價款會非常非常大。那麼煤礦跟勞務派遣公司籤勞務派遣合同,他就非常合適,他把很多用工的風險都轉嫁給勞務派遣公司,而勞務派遣公司呢,將來可以隨時的破產或者隨時的停業,說白了很多樓派遣公司是皮包是空頭的公司,就是一個承擔責任的影子公司,這個勞務派遣呢是勞動法的一個專門的規定,這種專門的規定表面上是合法的,但實際上對老百姓是不利的。申請工傷認定大概有13~14個流程,把這些流程全部走完的話需要三年的時間啊,當然了,勞動者很有可能會全部勝訴,但是這個週期他有可能會走不起,而且這13個流程,每一個流程他找律師都是單獨計算律師費的,所以工傷認定的流程對於勞動者來說,相對來說是比較殘酷的。

  • 2 # 職場醉逍姚

    勞務派遣公司如何註冊,  註冊勞務派遣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為50萬元。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二節第五十七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五十萬元”。故企業在申請勞務派遣公司經營專案時無需勞動保障部門的許可或審批,可直接到工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手續,經營範圍應當統一核定為“為國內企業提供勞務派遣服務”。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8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務派遣是一種具有社會公共服務性質的商業服務活動,屬於準公共產品。  相關知識延伸閱讀:勞務派遣的工資由誰發  雖然派遣員工系與派遣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應由派遣單位支付工資,但實際上該工資是體現在用工單位支付給派遣單位的派遣費用中。鑑於《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派遣單位違法法律規定,侵害派遣員工權益的,用工單位應承擔連帶責任。其中,就包括了派遣單位侵吞派遣員工工資這一情況。因此,建議就員工工資這部分,由用工單位直接支付給派遣員工,以免不法派遣單位捲款而逃。  (1)《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2)《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3)《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人員的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可見,由哪一方為勞務派遣人員繳納各項社會保險是由勞務派遣公司和實際用工單位協商確定的。但不管如何約定,勞務派遣單位或用工單位都必須為勞務派遣人員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不能互相推脫,侵犯勞務派遣人員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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