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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貧困山區的亮光
首先,臨時工在正式的場合是不存在這種說法的,也就是說臨時工是一個民間用詞,而在政府事業單位上班的,或者是單位編制內的職工,或者是勞務派遣工,或者是公益性崗位,就這三種,向實習生之類的不會有那麼長的時間。(在企業裡,要麼是勞務派遣工,要麼是正式職工,都是有合同的,如果沒簽合同,幹了六年,視為無固定期限合同,這些都有勞動法保護。)在機關事業單位不會出現不明不白讓你做六年時間。
其次,六年時間,又不是編制人員,如果是勞務派遣性質的,那麼出了問題更多的是去找勞務派遣公司,和用人單位關係不大,而且大多數勞務派遣用工都是由派遣公司發工資。
而對於公益性崗位來說,這個就有點繞了,公益崗位一般都是有時間限制的,大概是3年一次,特殊情況可以聘兩次(6年,大學生村官就是特設公益性崗位),公益性崗位是要簽訂合同的,這是硬性要求,合同要在人社局備案的(因為公益性崗位生活補助人社局要出一部分的,所以不會出現不明不白乾六年這種事情)。
再次,如果公益性崗位6年時間都滿了,怎麼處理,這個的看你個人的造化,比如你在公益崗位做的比較好,同事都比較認同,那麼在給你整上6年(一般都是透過機關下屬事業單位名義向人社局申報),或者直接給你掙到單位所屬國有企業裡(一般這種國企也不會太好,屬於要死不活的那種)。
如題主所言,事業單位臨時工,工作六年,實際上這裡所說的臨時工主要是與在編在冊正式職工區別,一般來說事業單位用工是相對規範的,主要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事業單位直接與勞動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第二種是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合同。看題主是哪種情況,如果是第二種,一般被辭退後,勞務派遣單位會另行為你安排工作。如果是第一種,則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主張權利,法律條文很多網站都可以查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你已在某單位工作六年,現階段屬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單位辭退你需對你進行經濟補償,補償標準是每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應當補償你六個月的工資。當然前提是你沒有違反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除此之外,用人單位還應為你辦理有關五險一金的轉移手續,如用人單位未繳納的,也可主張權利要求補繳或補償。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