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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百品參茸

    這理論意義大於實際意義,個人認為僅僅是為了堵住悠悠眾口不得不出臺的一個象徵性的規定。結婚是基於感情基礎,如果一切都要上綱上線的那還談啥感情?沒有感情談啥婚姻?

    “給不給”和“要不要”都是基於一些風俗和情感,並不是一些冰冷的上綱上線的法律就能解決的。假設女方父母要彩禮,男方不同意,並且拿新出臺的民法典相關規定為藉口進行談判,我想問下這個婚到底能不能結?男女雙方都已經為了彩禮劍拔弩張了你認為還能結成親家嗎?

    合理不見得合法,合法不見得合情。社會是由人構成的,人是一種感情動物,並不是所有的事情都能夠用冰冷、嚴苛的法律拿來主義一樣直接套上就用。張老三兒子和李老四的姑娘談戀愛,已經到了婚嫁的地步,李老四提出給2萬塊錢的彩禮,張老三就急眼了,拿出來新修訂的民法典來告李老四。結果會是啥樣?李老四會被判刑?會乖乖的一分錢不要把姑娘嫁出去?李老四會意識到自己的錯誤以後兩家人融洽相處?上述的這些你認為哪個能實現?個人認為這些都是“純扯淡”!正常人的做法就是:李老四心裡不平衡,這門親事一定會雞飛蛋打一拍兩散,兩家人老死不相往來。李老四也不會坐牢——我不要你錢了,我姑娘也不嫁了,何罪之有?

    這就好比兩個三歲的孩子過家家,鬧得不開心不愉快了,結果家長出來了,又是拍屁股又是打手板,最後還報警處理,要求警察對於兩個三歲的孩子進行刑事處罰!結果就是流程一樣的又是訊問又是審訊的,然後再移交相關部門進行宣判,兩個三歲的孩子一臉懵逼的瞅著——媽呀,這是幹嘛呀?挺好玩的!

  • 2 # 胡楊林中綠洲

    民法規定在實踐中無起到法約束作用,只有政府提倡勤儉節約辦婚禮,把結婚索要禮金作出限額,超限視為不正之風加以查處,這種風氣才能得到厄制,否則難以禁止所謂的風俗。

  • 3 # 老劉帶你看基層

    不知道民法典為何要出臺這項規定,中國幾千年的男婚女嫁傳統各地不同的風俗習慣,但是彩禮一直都是必不可少的 。提親奉上聘禮作為男方第一次上門的見面禮,定親以後送上彩禮禮金,用於女方購買三金和酒席菜餚 ,男方心甘情願,女方心安理得,男娶女嫁 熱熱鬧鬧,皆大歡喜。

    現在貿然用法律條文硬生生的將收彩禮定性為違法行為,就人為的擯棄了傳統禮儀和風俗,雖然對於遏制當前農村彩禮互相攀比之風有一定的正面作用,但是對於民俗傳承和人們心理的負面影響也是不言而喻的。比如對於女方父母來說,嫁出去的女潑出去的水,我憑什麼白養了二十幾年還要陪上不菲的嫁妝和請客吃飯的一大筆開銷,心理肯定是不平衡的。對於男方來說,肯定也是於情於裡過意不去,更會擔心不花錢娶回來的媳婦是不是會安心跟自己過一輩子。

    個人認為,有時候法律不宜過於干預約定俗成的風俗習慣,不僅起不到約束作用,反而是吃力不討好。就像這個彩禮錢,人家你情我願的事情,就不應該用法律手段進行干預。

  • 4 # 小木東

    是不是可以理解為:女方父母是在無償為男方父母家養兒媳。

    中國式婚姻講究的是熱鬧、面子、裡子、民族風情。彩禮錢作為現代結婚的一個風俗習慣,個人認為,適度合理是可行的。我結婚的時候,也是給彩禮,婚後媳婦都帶回來了,老丈人家也沒多要一分錢。為了女兒有時還倒給幫助,不要把不好的個別影響普遍化。

    做父母的都希望兒女婚後生活幸福,沒有奔著強收禮金去嫁女兒的,就算有也是極個別,或者本身就是難為對方,不想嫁。

    法律規定的都是漫天要價,買賣式婚姻的現象。但可行性實在是現實,合法兼顧合情最好!把人家女兒娶回家,怎麼著也得表示表示吧哈。

  • 5 # 風之子1943

    那你有沒有看到有一條是這樣的

    那就是女婿沒有法律義務去贍養岳父。

    所以說你說要1點禮金都不拿,那是扯淡。

  • 6 # 蟈蟈很大隻

    國家只要接受舉報,舉報後直接判要彩禮家庭一兩年,肯定沒人要,就出個檔案有屁用誰聽你的,不給人家不嫁給你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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