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驟閱讀
1
申請條件:
一、年齡條件:
在21週歲以上,50週歲以下。
二、身體條件:
(1)身高:155釐米以上
(2)視力: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5.0以上
(3)辨色力:無紅綠色盲;
(4)聽力:兩耳分別距音叉50釐米能辨別聲源方向。
(5)上肢:雙手拇指健全,每隻手其他手指必須有三指健全,肢體和手指運動功能正常。
(6)下肢:雙下肢健全且運動功能正常,不等長度不得大於5釐米。
(7)軀幹、頸部:無運動功能障礙。
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一)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痺、精神病、痴 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
(二)吸食、注射毒品、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
(三)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二年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
(五)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未滿三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申請考試:
一、考試科目分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一”)、場地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二”)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三”)。考試順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進行,前一科目考試合格後,方準參加後一科目的考試。
二、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科目一考試合格後,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三日核心發駕駛技能准考證明。駕駛技能准考證明的有效期為二年。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內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試。
三、考試科目內容及合格標準全國統一:
科目一考試題庫的結構和基本題型由公安部制定,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建立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考試題庫。
科目二考試專案包括:樁考、坡道定點停車和起步、側方停車、透過單邊橋、曲線行駛、直角轉彎、限速透過限寬門、透過連續障礙、百米加減擋、起伏路行駛。
科目三考試基本專案包括:上車準備、起步、直線行駛、變更車道、透過路口、靠邊停車、透過人行橫道線、透過學校區域、透過公共汽車站、會車、超車、掉頭、夜間行駛。
科目二、科目三考試採取必考專案與選考專案相結合的方式進行,選考專案根據不同車型隨機選取。
四、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申請人預約考試科目二,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報考城市公交車——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二十日後預約考試。
五、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申請人預約考試科目三,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報考城市公交車——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六十日後預約考試。
六、每個科目考試一次,可以補考一次。補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試終止。申請人可以重新申請考試,但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試日期應當在二十日後預約。在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有效期內,已考試合格的科目成績有效。
七、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申請人考試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合格後,車輛管理所核發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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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條件:
一、年齡條件:
在21週歲以上,50週歲以下。
二、身體條件:
(1)身高:155釐米以上
(2)視力: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5.0以上
(3)辨色力:無紅綠色盲;
(4)聽力:兩耳分別距音叉50釐米能辨別聲源方向。
(5)上肢:雙手拇指健全,每隻手其他手指必須有三指健全,肢體和手指運動功能正常。
(6)下肢:雙下肢健全且運動功能正常,不等長度不得大於5釐米。
(7)軀幹、頸部:無運動功能障礙。
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一)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痺、精神病、痴 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
(二)吸食、注射毒品、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
(三)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二年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
(五)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未滿三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申請考試:
一、考試科目分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一”)、場地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二”)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三”)。考試順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進行,前一科目考試合格後,方準參加後一科目的考試。
二、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科目一考試合格後,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三日核心發駕駛技能准考證明。駕駛技能准考證明的有效期為二年。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內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試。
三、考試科目內容及合格標準全國統一:
科目一考試題庫的結構和基本題型由公安部制定,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建立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考試題庫。
科目二考試專案包括:樁考、坡道定點停車和起步、側方停車、透過單邊橋、曲線行駛、直角轉彎、限速透過限寬門、透過連續障礙、百米加減擋、起伏路行駛。
科目三考試基本專案包括:上車準備、起步、直線行駛、變更車道、透過路口、靠邊停車、透過人行橫道線、透過學校區域、透過公共汽車站、會車、超車、掉頭、夜間行駛。
科目二、科目三考試採取必考專案與選考專案相結合的方式進行,選考專案根據不同車型隨機選取。
四、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申請人預約考試科目二,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報考城市公交車——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二十日後預約考試。
五、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申請人預約考試科目三,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報考城市公交車——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六十日後預約考試。
六、每個科目考試一次,可以補考一次。補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試終止。申請人可以重新申請考試,但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試日期應當在二十日後預約。在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有效期內,已考試合格的科目成績有效。
七、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申請人考試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合格後,車輛管理所核發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