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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紅心

    法治思維是將法律作為判斷是非和處理事務的準繩,它要求崇尚法治、尊重法律,善於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問題和推進工作。

    法治思維是一個文化範疇。廣義的法治文化包含了精神、制度乃至物質等不同方面,而法治思維則屬於精神方面的文化要素。法治文化的精神方面大概可以分為三個不同的層面。

    一是法治意識和觀念的層面,這是最低最基本的層面。全社會成員都應當具備相應的法治意識、觀念,才能夠形成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的觀念基礎。對於普通公民而言,既要有權利意識,又要有自覺遵守法律的義務觀念;對於領導幹部而言,除了相應的權利義務觀念,則要有法治的權力觀,以及帶頭守法、維護憲法與法律的權威的職責意識。

    二是法治思維和理念的層面,表現在法治意識和觀念上升到思維、理念的層面,對制度建構和具體實踐起到更加巨大的推動作用。

    三是法治的價值與態度層面,表現在人們的內心價值觀和態度上對於法治的內在認同和尊崇,直至法治內化為人們的日常生活方式。這是法治文化的最高層面。由此可見,法治思維是在法治意識、法治觀念基礎上的進一步昇華,運用法治思維則是對培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提出的更高層面的要求。

    法治思維與學術界常講的法律思維既有聯絡又有區別。法治思維與法律思維都是根據法律的思考,以法律規範為邏輯基準進行分析推理判斷。二者的不同之處主要有二。其一在於法治思維蘊含著價值意義上的思考判斷,即在法律思維中必須貫穿以人為本或者人權的基本價值標準。二是法律思維往往更側重於強調一種職業化的思維方式,為法律職業者所掌握運用,而法治思維更側重於強調一種治國理政的思維方式,是為執政者或者公權力的執掌者掌握運用的思維方式。所以,與法治思維所對立的是人治思維、特權思維,後者將權力置於法律之上,視法律為虛有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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