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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鄉村立冬

    原則上來說能夠算作開荒地的土地都是屬於村集體的,只是很多地方這些原本屬於集體的荒地被村民開荒實際使用多年。包括到河道所佔用土地,很明顯了一定是不屬於個人承包所有,因為河道的特殊性決定了無論怎麼承包調整,都是不可能屬於承包到戶的土地。

    河道所流經的區域在所有權上肯定是屬於集體所有的,但是河道範圍同時還歸屬於水務局管理。可能在一部分地區即使是農村的河道產權上來說已經都不屬於集體了,但是至少上講河道是具有雙重管理屬性的。河道是為了保障水域暢通和行洪安全而不能允許任何人隨意佔用的。

    近些年來,很多農村地區的河道因為水源缺乏已經乾枯,所以成片的河道被老百姓種植莊稼或者種植樹木,有的已經佔用多年成了既定事實。從開荒地的徵用補償上講,開荒種植者無論是從哪個角度去說都是不能拿到補償款的。至於說地上的莊稼或者題主所說的樹木屬於地上物,因為從土地上講你既沒有所有權也沒有承包經營權,如果河道局(水利局)要求分得一半或者更多一點也是合理的,因為你是屬於無償佔有別人的土地獲取的收益,別人認為你屬於非法佔有也是合情合理的。

    同樣類似您的問題在公路上也比較常見。公路兩旁綠化的行樹,實際上交通局是種植在自己已經徵用的護坡範圍內,去年我們老家由於公路拓寬和的原因,交通局把路兩旁的行樹砍掉,收益部分是按3、7分賬的,農戶佔7、交通局佔3。這個考慮到的實際情況是行樹每年會有大量的樹葉落到地裡,同時還會造成大片的土地減產。所以這樣的分配方案是出於實際情況的考慮,按理說交通局種在自己的地裡是不是不給農戶分配收益也可以?

    最後我想說的是,河道是比較特殊的設施,即使出現荒蕪大家也不要去開荒種植,中心思想就是為了安全考慮吧,我相信大家也都能明白!

  • 2 # 徐劍南京

    主張權利要適當

    可以肯定認為,任何人在農業用地上栽種的樹木徵地拆遷時需要給予補償,且補償的費用不僅是樹木本身的價值,補償費用還包括期待利益,由相關的園林部門進行評估得出補償的費用。由此可見,少數地方政府用檔案的形式規定徵地拆遷樹木的價格並沒有法律上的根據,其目的是減少補償費用。

    問題是,本設問所涉及的樹木栽種的地方是法律禁止的區域,根據中國的《河道管理條例》規定,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範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在河道管理範圍內,禁止種植高杆農作物、蘆葦、杞柳、荻柴,其中包括禁止種植樹木,但是,堤防防護林除外。

    作者根據《河道管理條例》的規定,得出以下結論,供設題者參考:

    栽種樹木的性質屬於堤防防護林可以全額取得賠償;

    栽種樹木的性質不屬於防護林,由於河道局沒有禁止,而是放任他人栽種,除非河道清障之必須,河道管理局無權分得補償費用。

    作者用“主張權利要適當”的含義為,栽種的樹木如果是禁止的樹種,主張出賣的全部樹價即可,索取其他補償費用可能適得其反。

    ▶徐劍隨筆,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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