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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莫問天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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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Ramona吃貨
閨蜜是在美國生的孩子,她告訴我當時她順了幾十個小時沒有順下來,是一邊忍受陣痛一邊自己簽字的,醫生護士遇到任何情況都是直接跟她講,完全忽視老公的存在,比如是否催產,是否轉剖腹等等之類的重大決策,她感覺在美國醫院受到了極大的重視,根本不存在國內醫院要手術簽字,產婦還很清醒的情況下,卻還得等家屬商量個沒完的現象。
本人之前也做過不大不小的手術,那會已經上大學了,也是個絕對的成年人了,在北京醫院住院的時候,醫生護士還是主要在跟父母商量,我問些問題他們也就應付我一下,還是完全把我當孩子,懂不懂是我的事兒,但是尊重不尊重我的意見和決策就是另一回事兒了,當然我還是很信服我爸媽的,所以也就算了,正好我也不想管那麼多,不過剖腹產手術單究竟是由誰簽字這個問題,還是要另當別論的。
在中國的情況是這樣的,首先凡是入院的病人,都要簽署大大小小亂七八糟的檔案,其中包括:醫療授權委託書!
這個東西存在的意義就是,你在住院期間,可以指定一個人作為你的代理人,幫你處理各種住院期間的簽字事宜。因為你很有可能因為種種病情的原因出現不清醒,昏迷等甚至生命垂危的時刻,這個時候他就要全權代理你去跟院方溝通交流,來處理緊急出現的問題。這個人一般是你的父母、子女、配偶,但是吧,換我我肯定選我媽,我怕別人還有私心呢,人性經不起考驗吶,但是配偶要是知道我沒選他,這又該咋解釋呢,算了顧不上那麼多了,畢竟命重要!
話說回來,授權之後這個人就能代替你做任何決定了嗎?答案是:NO!先看看制度怎麼說。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係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准後實施。”
仔細解讀一下,第一種情況是說實施手術或治療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關係的同意及簽字,也就是說即使患者本人同意,其家屬或關係人不同意,這個手術還是做不了;第二種情況,實在無法取得患者本人意見的時候,才應當取得家屬及關係人的同意和簽字;第三種情況,當患者本人及其家屬或關係人的意見都無法獲取的時候,治療醫師“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准後實施”。
看第一種情況中說的“並應當”這個字眼,這就意味著,必須要滿足這兩個條件,醫院才能實施這個手術,這明顯就是一個制度的漏洞,是一種隱性的對當事人權利的忽視,乍一看似乎很尊重患者本人的意願和需求,但醫院在實際操作中,因為種種原因的作為(包括現在頻發的醫鬧,都是醫院考量的因素之一),都不得不對當事人進行一定權利的剝奪,其實這個制度的存在,就跟我們工作中一些模稜兩可的規矩一樣,平時看著沒事,出事了就傻眼,只能期待目前僅存在於學術性的討論真正轉變為具體的法律法規,避免更多的悲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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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桃花殤滿天
我是破腹產,他是由自己的直系親屬簽字的,第一個是老公,老公不在第二個可以是雙方的父母!假如還不在的話,就找兄弟姐妹,再不行的話那就綠色通道直接破腹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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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委託授權書,則由代理人代為簽字授權,但若當事人清醒,患者有權拒絕或者同意手術。
很多醫院實行患者家屬雙簽字制度,為家屬與患者意見矛盾時拖拉提供了便利。並且,代理人不能刻意製造患者不能履行民事能力的情況發生。
不管處於何種目的,但願別讓條例PK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