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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雪山上青松2

    這個問題要這樣看,如果岳父母就這一個女兒,那女兒必須要盡贍養父母的責任,作為女婿也必須要對岳父母盡到贍養義務。但如果岳父母也兒有女。贍養的義務和責任其主要由兒子承擔,女兒要起協助作用,根據新出臺的民法典,以後父母和岳父母的遺產繼承不是由兒子繼承了,是父母根據誰對他們盡到了養老責任義務誰就可以繼承。兒女沒盡養老責任而外人盡到了養老責任那外人就可以繼承財產包括房產,繼承問題要根據父母所立遺囑繼承。

  • 2 # 小馬小果子

    法律上沒有兒媳贍養公婆一說。也不支援女婿一定要贍養岳父母。

    這個很公平。但是女方對小家付出的肯定會比男方多些。女的要掌握經濟大權呢。尤其是全職媽媽付出更多,一定要掌握經濟大權。

    最好在結婚前就約定好。

  • 3 # 法務專員萌寶爸111

    重要的事情說三遍。兒媳婦沒有贍養公婆的法定義務,兒媳婦也沒有繼承公婆遺產的權力;女婿沒有贍養岳父母的法定義務,女婿也沒有繼承岳父母遺產的權力。

    從2021年元旦開始,新的民法典生效,以前的婚姻法、繼承法廢止。按照新的民法典,從第一千零六十七條到一千零七十五條,是關於父母子女關係和近親屬關係的。 仔細解讀,會發現新民法典並沒有規定兒媳婦與公婆間、女婿與岳父母間有贍養關係。法律只規定了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扶養、贍養關係。也就是說兒媳婦只有義務贍養娘家親生父母,同理女婿也只贍養自己得親爹孃。但是在實際生活中,如果兒子先死,白髮人送黑髮人,父母對兒子的遺產是有繼承份額的,所以往往又透過財產關係,產生間接的贍養關係。同理,如果女兒先死,女婿也會產生間接的贍養關係。

    只有子女對父母財產有繼承權,所以兒媳婦對公婆財產、女婿對岳父母財產並沒有繼承權。但是由於權力和義務是相對等的,所以根據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規定: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也就是說兒媳和女婿的繼承權是有先決條件的,即履行了贍養義務。

    本來根據民法典關於繼承的規定,一方繼承的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屬於夫妻共有財產。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明確規定,“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細思極恐,也就是說如果公婆立下遺囑,明確將遺產只歸兒子繼承的,或者假設岳父母立下遺囑將遺產僅僅歸女兒的,都不屬於夫妻共有。

    新民法典對比以前的婚姻、家庭、繼承法,體現了一個原則,即親歸親,財帛分!不再和稀泥、八面風兩頭堵。

  • 4 # 緣份唯我鈊動

    正確說法是,兒,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同樣需要贍養雙方父母,不論男女,不要只盯著女婿養岳父岳母,兒媳養公婆,

  • 5 # 使用者8095060441734

    一句話的事,如果是女方嫁入男方,那麼男方可以不養岳父岳母,但女方必須要養公婆,如果是女方家招女婿,也就是男方嫁入女方,同樣也可以不養男方的父母,除非結婚前有約定,不然就是嫁出去的人,潑出去的水,這也就是為什麼女方嫁入男方以後,女方不能再去孃家上墳的道理,除非女方家沒人,那麼女方才能回去上墳。

  • 6 # 十畝輕寒小麗逛吃

    其實婚姻本質也是一種合作關係,只不過是一種有愛的合作關係。雙方責權利明確,有利於合作關係的可持續性發展。但在實際執行中,也不需要像執行合同一樣的刻板,總歸家庭是講情講愛的地方,不是講理講法的地方。夫妻本為一體,攜手同心是為上策。咱先善待對方父母,也希望對方對自己父母的善待,此為中策,若對方不懂得彼此尊重,就各回各家各管各媽,是為下策。

  • 7 # 陽關三爹

    結婚了,各自的父母就屬於另外一個家庭了,婚姻法其實和公司法就是一個,唯一不同的是,家庭以人數論權利而公司以股權論權利。

  • 8 # 團羊

    女婿沒有贍養岳母的義務,媳婦沒有贍養公婆的義務,確實是法律條律。但這是指特定條件情況下才適合本條律。比如說一方去世,失蹤等,已無婚姻實存情方下,才適合法律本意,總綱首先規定,子女都有贍養父母的義務,男女平等,現在有許多人拿來作不贍養對方父母的推脫之詞,這是法盲,道德低下的表現,是違法的。婚姻是一體的,雙方父母不分男女都有贍養的義務,不可能到等父母老了,夫妻就離婚,各養各的父母。夫妻同心,黃土變金,好好的照顧好雙方的父母吧。

  • 9 # 老頑童76114974

    這樣的話題,令人深思。思考的是這個問題應不應該出現?它的出現說明了什麼?算了,自己都想不明白,不糾結了,煮晚飯去。

  • 10 # 鳳竹老劉

    拒養那一方的父母都是不孝之道,老人也不要吃好,大不了回到60年代日子同樣過,培養出來的後代更能吃苦,自足常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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