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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江左藕郎

    法律溯及力,總的來說就是指特定法律規範的效力對於它生效之前的人,事是否具有效力。

    就拿現行中國刑法來說,刑法在溯及力這塊的原則是“從舊兼從輕”,就是說如果您在現行刑法頒佈前犯罪,並且您這個罪並未審判,那麼現在,原則上您的罪不適用這個現行刑法,但是如果按現行刑法您的罪更輕,司法程式就會按現行刑法來治您。

  • 2 # 千千世界千千面

    法律溯及力(指新法對它生效前所發生的行為和事件可加以適用的效力)

    我們從兩個刑法和民法兩個方面來說:

    ①刑法:中國刑法學界共識:“刑罰的溯及力,是刑法生效後,對於其生效以前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如果適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是適用,就是沒有溯及力。”有溯及力又可以叫做溯及既往。

    (這種規定顯然符合客觀規律,就比如說,學校從來沒有說不交作業會被開除,你昨天晚上沒有寫作業,但是今天早晨在你來學校的路上,頒佈了這樣一條規定---不交作業要被開除,但是你根本不知道這條規定。所以,開除你是很不合理的,這也就是為什麼中國刑法屆談及法律溯及力的時候都認為法不應該溯及既往。

    )

    而且這種認識與中國刑法的規定是一致的。79年刑法第九條規定如下:

    97年刑法繼承並發展了這一規定(97刑法第十二條):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各國採用的通例是“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即新法原則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認為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新法。

    ②民法:

    法律只有公諸於世,才能要求社會成員共同遵守併產生約束力。經舊法確立的法律關係如果要用新法加以改變,難免影響社會秩序的安定,故此民事法律一般只適用於其生效後發生的事實和關係,“法律不溯及既往”是早在羅馬法中就得到確立併為後世所公認的原則。

    新的民事法律頒佈實施以後,對其生效之前發生而未依司法程式裁判的民事關係同樣適用的效力。

    但是有強弱之分,在新法律規範施行之前產生的民事關係和事實,自新法施行之日起方可適用新法的,為弱度溯及力;而溯及至該民事關係和事實所產生當時即適用新法有關規定的,為強度溯及力。

    中國民法也採取民法規範一般沒有溯及力的原則。但是在原則上確認民事法律沒有溯及力的同時,並不排除國家根據客觀需要,在一定的情況下作出某種溯及既往的規定。例如,1950年10月20日,前政務院頒行的《新區農信用社村債務糾紛處理辦法》等1條規定:“解放前,農民及其他勞動人民所欠地主的債務,一律廢除”。民法溯及既往,必須要由國家的法律作出明確規定,或者由有權解釋法律的機關作出解釋,這種法律規定或解釋,是不溯及既往原則下的例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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