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2年結婚03年生兒子,孃家這邊把土地給抽了說戶口走了就抽地,婆家這邊兩個大姑姐在我生兒子這年也把戶口遷走了,因為大姑姐婆婆家農村給補地,當時土地不值錢兩大姑姐說家裡添我娘兩她姐妹兩遷走戶口正好把地補我娘兩身上,後來這些年地都是婆婆種的地理的糧食我們一家四口人都沒要過一粒糧食,種地的時候婆婆說兩塊地給我們分一塊地種,我跟老公帶著孩子一起種地,等收糧食了婆婆一粒不給,這些年我都沒在乎因為是一家人,現在兩塊地都賣了,前幾年婆婆賣一塊地錢沒分我們一分賣了七萬多,我以為剩下的地是我們一家的我就沒要人家也沒分給老公,今年又賣地結果錢又都被婆婆拿走了一分不給,說給女兒們分了沒有我跟孩子的,大家評論一下我跟孩子到底應不應該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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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541依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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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誤入素人
首先, 你要明確你自己在這裡發問,是想得到從道理和法規上可以說的過去,但是,實施起來雞飛狗跳的說法,還是,從情感道義上能夠解決問題的方法。如果是第一種,你就多跟村委或法院調解員溝通,在這裡的答案即使再符合法律都無濟於事。那麼我們就來聊聊第二種。從你那簡單介紹來看,你是一個沒有心計的人嫁給家裡有兩個姐姐的獨苗。當然,基本上,所有人都把自己描述成一個沒有心計孤苦無助的受害者,但是我有理由相信你們平時對父母照顧不夠。因為只聽說從女兒手裡謀取財產給兒子的,還沒見過把兒子的土地全部給女兒的。你是什麼樣的人,你自己可能也不知道,我也沒興趣瞭解,只能給你出一個可能解決問題的方法。第一,要堅定的表達出你想要什麼,就算為此和公婆姑姑鬧一場也要行動,第二,以第一為條件談老人贍養的問題,大不了和老公離家打工去,我們縣城很多房子都是農民工買了的。只要你跟你老公是一條心的,我相信這個問題很是很容易解決的。
農村土地承包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民法通則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好好看一下,按理來說98年分地,承包期30年不變,在承包期內,如果徵地的話,是應該獲得補償的。98年分地後,經過村民討論說是嫁到外面的婦女應該把地收回是不合法的,別被村幹部忽悠了。即便是徵地補償款屬於村民討論範圍,你也可以獲得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