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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東友律師團

    婚姻期間夫妻雙方取得的財產一般都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應按照婚姻法相關法律規定予以分割,但是未必所有婚內取得的財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任何事情都有例外,以下為婚姻法對於婚內財產問題的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十一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

    補償費。

    《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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