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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業主而言,有個損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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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泰東唐琦東

    應該及時去,早點驗房 

    1、新建房屋具備了入住條件,開發商應該事先發函(理想的是發掛號信)通知購房人,函中約定交房時間。若購房人逾期未來收房,開發商還應發催告函催收房。函中還應註明,至某日起,該房屋的風險責任將依法轉移到購房人(這些都該在購房合同條款中體現)。這句話的內涵有很多,大家可以想象、發揮。  

    2、開發商會通知物業,凡是已經具備交房條件的房屋,其管理費都由購房人出,並自應該收房的那天算起。  

    3、物業公司獲知購房人名單後,它也會從及時收繳物業費的角度,向購房人催告。按照物業管理的行規,它有權向拖欠物業費的業主追索逾期繳納的滯納金。注意是“有權”而不是法定!  

    4、即便是沒賣出的還是賣出後未來收房的空置房,物業費打不打折不是繳費人說了算,物業可以不同意打折。

  • 2 # 商世好

    一是你絕不可能從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手裡購房,這是法定條件。因此,物業服務企業是沒有權力和資格向你發出通知收房的。房屋開發商也不可能委託前期物業(雖然他們中間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絡)通知收房的。如果真的發生了此事,物業既越權又不懂規矩(房屋沒有交房前的物業服務費由房屋開發商支付,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

    二是房屋開發商巳經向你發出了交房通知書(房屋業經當地政府建設主管機關驗收合格,符合交房條件)。如果你持之不理,後果是較為嚴重的。也只有在開發商向你發收房通知後,你持之不理的條件下,物業才有可能通知你去收房並順便把物業服務費交了。因此,此事不可小視,萬一發生冒名(或故意冒名)或一房幾賣,沒完沒了的官司是會把人拖垮的。

    管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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